首页 -> 2006年第5期

惩罚:教育不可或缺的手段

作者:程丽阳 刘 星




  惩罚作为一种手段和方法,从古至今久用不衰。随着教育应当以人为本,体现人文关怀这一思想的出现,惩罚是否可用之于教育成为人们争论不休的话题。面对一幕幕因教师体罚而致学生伤残、死亡甚至自杀的惨剧;面对一件件因教师“心罚”而致学生抑郁、堕落乃至杀人的悲剧,全社会有识之士都会痛心疾首地大呼: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身心,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惨痛的教训引起人们的一再反思,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文规定: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有识之士的疾呼和教育部的明令在起到相应作用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了“禁罚”矫枉过正的后果:在媒体对体罚和“心罚”引发恶性事件的一再披露中,在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三令五申中,在社会各界对体罚和“心罚”的口诛笔伐中,在某些家长的大做文章和学生的无理取闹中,一线教师们变得手足无措,“谈罚变色”,使得惩罚似乎也应顺应时势退出教育舞台。但是,教育中真的不需要惩罚了吗?几度思考,几经争锋后,又一强烈呼声响起:没有惩罚的教育不是完整的教育。惩罚,将何去何从?思想不清则方向不明。作为教育工作者我们首先应从以下几方面思考。
  
  一、正确认识惩罚、体罚和“心罚”的区别
  
  惩罚就是严厉地处罚,而在学校教育中的惩罚是教师在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前提下,通过恰当的方式使犯错误的学生的身心受到触动,从而对自己不规范或错误的思想行为能够加以改正的一种教育方法和手段。体罚则是用罚站、罚跪、打手心等方式来处罚学生并使学生身体受到伤害的错误教育方法。“心罚”则是通过辱骂、孤立、漠视、讽刺挖苦甚至高额罚款等方式来处罚学生并使学生的心理受到伤害的错误教育方法,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变相体罚。由上可知,惩罚是要激发犯错误学生的羞耻心,帮助犯错误学生分清是非,提高认识,改正错误,克服缺点,以明确自己正确成长的方向,并有助于维护学校的纪律和规章制度。它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发展且是与奖励相辅相成共同对学生实施德育的方法之一,是实现教育最终目的的手段之一,所起到的是积极的教育作用。而体罚和“心罚”所使用的手段和方法因其有违学生的身心发展,不仅对学生的身心造成了伤害,难以实现教育目的且会适得其反,师生敌对和学生厌学只会使学生在不当或错误的路途上越滑越远。
  因此,作为教师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媒体公开曝光和法规明令禁止的正是体罚和“心罚”这种错误的方法和手段,切莫将惩罚与二者混为一谈,弃正当的教育方法和手段于不用。当然校方在依法办学的过程中也应认真将惩罚与二者区别对待,给广大教师充分的“教书育人”空间。
  
  二、正确理解教育中惩罚的存在
  
  随着教育改革的开展,教育界呈现出百花齐放的好局面,“赏识教育”、“爱心教育”“激励教育”、“尊重教育”等等成为教育的主流。从心理学的角度看,人都有表现自我、得到认可、赢得尊重的愿望。毋庸置疑,对于热情,充满朝气,有着丰富情感世界的学生来说,教育中不能缺少赞美、赏识、奖励和尊重,但赏识和奖励并不是教育的全部,我们不能忽视这样一个事实:惩罚成了教师不敢触及的“高压线”,也给那些自我约束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差的学生有意或无意的违纪提供了可乘之机。有鉴于此,教师有必要正确理解教育中惩罚的存在。
  1.明确教育中惩罚的必要性
  从学生成长发展的需要看,学生的成长需要赏识,也需要惩罚。赏识可以树立学生的自信心,使学生有成就感,从正面引导、鼓励学生向好的方向发展,但赏识不是“包治百病”的“神药”。“金无足赤,人无完人”,更何况是可塑性极强,分辨、判断是非能力还需教师进一步引导的学生。他们在从小到大的成长过程中不可能没有错误和偏差,而教育环境对学生错误和偏差的态度将直接影响学生对是与非,对与错,道德与非道德标准的判断与取舍,直接影响学生正确人生观、价值观的确立和健全人格的形成与发展。教师们应该想到,对学生不正确思想行为的放纵、宽容、甚或有意无意的鼓励;不仅对学生个人的成长不利且会导致整个社会道德水准下滑。一方面每个学生身上的“闪光点”要及时给予肯定和鼓励;另一方面也要借助批评和惩罚手段对学生身上的缺点和错误及时加以纠正。赏识是爱学生,同样惩罚也是爱学生,也是要对学生的终身发展负责。
  从教师的责任和义务看,教师有引导学生健康发展的需要和维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的职业需要。学生们来自不同的家庭,且对学校教育的接受程度和对社会不良风气的抵御能力都不相同,因此表现出极大的差异性。我们无法否认学生中有品德不良的学生存在,他们自以为是,不思进取,学习意识不强,纪律观念淡薄,以挑战校规校纪来获得他人的认可和关注。这类学生不仅影响班级和学校的正常活动,甚至危及社会安定。难道面对这样的学生我们依然仅仅采取赏识和鼓励的教育方法吗?事实证明这是行不通的。对那些影响、危害较大的学生,就应当采取惩罚的教育方法,既维护学校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也确保课堂教学的正常进行,同时也起到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的作用。真正的爱护学生,关心学生的健康成长,就要正确对待学生的缺点和错误。因此,惩罚教育在学校和班级管理中还是非常必要的,这是教师无法回避的责任和义务。
  2.走出教育中惩罚的两个误区
  在实际的教育工作中,由于教师对惩罚认识上的模糊导致教师在教育学生的过程中容易走向两个误区:“不惩罚”和“滥惩罚”。
  “不惩罚”多缘于两个原因:一是怕“祸及自身”。学生有恃无恐的无理取闹,家长不辨是非的兴师问罪,学校顾及声誉的“停罚禁罚”让教师们无所适从。久而久之教师为了个人的利益自然对犯错误的学生“敬而远之”,不愿管,也不敢管。二是教师不负责任。教师带班都会遇上不服管教,让自己头疼的学生。私下和一些教师交流管理经验,教师们有这样一种心态:哄着,捧着,别在我手上出事凑合到毕业就行。但有些事是教师哄不得更捧不得的。《南方周末》2005年12月15日刊登了文章《一个小学生的挨打日记》。文中一位女生蹊跷死亡,她的日记中记叙了两年来被两名同班男生殴打虐待的经历。而这两名男生却常在班上被“和气”的老师表扬“变好了,不欺负同学了”,事实确是暴力未被制止仍在继续。抛开其他暂且不谈,可以肯定此事中校方和教师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苏联著名的教育家马卡连柯曾说:“我坚信下面这样的事实:凡是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也就是说,我可以确定教师可以用惩罚或不用惩罚,但是,如果教师的良心、教师的熟练技术、教师的信念说明他应当惩罚时,他就没有权利拒绝使用惩罚。”可见,“不惩罚”本身就意味着教师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和责任义务的回避,是教师职业道德所不允许的。
  “滥惩罚”顾名思义就是滥用惩罚。惩罚在教育中会对学生的健康成长起到相应的作用,但使用这一手段和方法也应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坚持奖励为主惩罚为辅的教育原则,不能夸大惩罚的教育作用,把惩罚当成教育学生的“杀手锏”。滥用惩罚会让学生对教师产生畏惧,见到老师如“老鼠见到猫”,不仅不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且与我们现在提倡的“建立平等的师生关系”“创设和谐民主的课堂氛围”也不相符合。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说过:“大家应记住:如果一个儿童经受了与惩罚联系在一起的震撼,为人的本性所注定的自我教育的内在力量便会在他心里衰减。惩罚愈频繁,愈强烈,自我教育的成分就愈少”。任何事物都有其正反两面,我们承认“良药苦口利于病”但也不能忽视良药过量了就会成为毒药。惩罚使用不当同样会对学生造成伤害,尽管这种伤害有时是隐性的。但为了我们的学生,为了他们快乐健康的成长,请教师们适时适度的使用惩罚,切莫滥用惩罚。
  综上所述,惩罚是教育不可或缺的手段,任何一种摒弃惩罚和滥用惩罚的做法都是错误的。观念是行动的先导,正确认识惩罚、体罚和“心罚”的区别,正确理解教育中惩罚的存在是教师在具体的教育工作中正确地使用惩罚这一教育手段的前提和基础。
  (责任编辑孙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