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5期
从教育与市场关系寻找学校乱收费的症结
作者:何玉凤 杜凤升
公共教育体制变革中教育资源配置方式改革和公立学校转制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更是加剧了教育收费的敏感性。公共教育资源在分配上的不均衡现象源于我国在学校领域中长期实行的所谓重点学校政策。由于拥有优质教育资源的学校所提供的教育产品明显地优于其他学校,因而会吸引较多的学习者,当这些学校向社会所提供的学额供不应求时,其所提供的教育产品就可能发生变化,具有了可分性和竞争性的特点,从而使这些学校在提供自己的教育服务时可以收取明显高于其他学校的费用并使这种收费有了市场交易的性质。
学校乱收费问题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后期,于今为烈。尽管各级政府采取了许多政策措施,年年发文件并进行检查,但收效甚微,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学校办学经费的严重不足,导致学校只能通过向学生收费来弥补办学的经费缺口。这种乱收费或是为了生存,或是为了发展,尽管都有其自己的理由,但是不规范的收费引发了教育领域内部的不正之风,甚至导致各种腐败现象。
一、寻找学校乱收费问题的症结所在:教育与市场关系的变化
要从根本上解决学校的乱收费问题,必须从源头上寻找原因并加以治理。近年来学校乱收费现象的蔓延源于教育与市场关系的变化。
1.改变对教育的准公共产品性质的认识
从教育产品性质的认识角度而言,教育应该属于准公共产品。教育这一社会现象自从产生以来,就一直兼有公共消费和私人消费的双重特性,而社会对教育的需求则通过正式途径和非正式途径两种方式来得到满足。近代以来,随着教育的逐步现代化,教育提供的正式途径又逐步地演变为公共途径和市场途径两种不同的形式。公共途径是由公共组织提供的教育。而市场途径则是由以实施营利性行为的个人或组织为基础的市场提供的教育。教育的提供途径由此开始呈现出一种复杂多变的关系状态,其中市场在满足教育需求中的作用从无到有,日趋扩大。
2.教育的自由交易关系已然出现
当前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过程中表现得特别明显的一个变化就是教育的自由交易关系的出现。市场交易关系在教育领域中的逐步形成表明可以将教育有条件地看成是一种服务业,一种可以交易的服务产品,而接受教育则可以看成是一种消费。这就在学校、教师与学生或其家长之间形成了一种全新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作为消费者一方,学习者或其家长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满意度来选择某类学校、某类教育内容,甚至选择某位教师。而作为教育服务的提供这一方,办学者则有义务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标准,同时根据教育消费者的不同教育需求,向消费者提供自己所承诺的教育服务。提供教育服务的办学者在为社会培养人才的同时,根据自己的服务质量及培养成本获得一定的回报。
3.教育的市场化公益性行为得到社会的认同
市场化公益行为是现代国家普遍存在的一种处理公益性事业与市场关系的行为模式。就教育而言,市场化公益行为是指办学主体通过某种市场机制来获得社会的教育资源,以一种与政府途径相平行的市场途径向社会提供教育服务,为此享受教育服务的人必须缴纳一定的学费,而投入教育资源的人则必定要获得一定的经济回报。市场的有限介入既实现了一部分人的私益,同时又满足了社会成员对教育的多元化需求,因而实现了公益。市场化公益行为的出现正在导致教育的面貌发生变化:传统的政府垄断的教育事业被打破,社会力量举办教育的积极性有了极大的提高,人民群众有了更多的受教育机会,教育的规模、速度、质量、效益都有了明显的提高。
4.民间资本开始进入教育领域
民间资本开始进入教育领域,这是具有市场特征的教育行为的最直接表现形式。它意味着现行公共教育体制的运行方式将发生深刻变化,教育资源的配置将迅速市场化,人们将更重视教育的效率。已有不少学校开始通过市场来寻求新的资金来源,而投资者的眼光也开始投向教育领域。这些动向说明,在教育经费的筹措方面,正在形成一种新的、建立在成本——收益基础上的教育资源配置机制。这种新机制将吸引越来越多的民间教育资源,从而大大提升学校的市场竞争力,给教育的发展带来新的机会。
二、以乐观心态对待变革的教育公益性
通过学校乱收费的问题可以看出,市场并不是一帖包打天下的灵丹妙药,它其实更像是一把双刃剑。就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来说,市场有助于增强教育制度的灵活性、多样性、自主性,扩大学习者的选择权,满足不同消费者的不同需求,提高学校办学的责任意识和效率,培植一种竞争、进取的市场精神。还可以通过市场来配置教育资源,吸引各种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大大缓解国家投资的沉重负担。但另一方面,在某些情况下市场又会扩大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的差距,导致社会分层的强化,并有可能将那些因社会和地理位置的原因被边缘化的群体排除在竞争和择校的新机制之外,产生社会的不公平问题。
1.政府对学校的调控功能不能因市场对教育的介入而有所削弱
具体到义务教育,由于只有经历了这样一个教育阶段,个人才能服务社会、实现自我价值。因此义务教育的公共性程度就远远高于其他教育领域,是由国家承担主要责任的一个领域,应当强化国家的教育职能。在义务教育阶段,应当更多地体现实质上的社会公平,使人人都接受一种条件基本相同的教育。所以教育的供给在更大程度上应当依赖于国家而不是市场。
至于义务教育以外的其他各级各类教育,如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并不是社会成员普遍享有的。一个人获得了上学的机会就意味着会相应地排斥另一个人的上学机会。又由于获得上学机会的人会比没有获得上学机会的人有更多的发展机会和更好的职业前途,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由他们自己承担一部分教育的成本就是合理的、公平的。
2.教育改革应时刻关注市场的负面影响,处理好社会的公平问题
在教育改革的过程中,市场对教育发展的这种消极作用被低估了。事实上,在我国的教育改革中,这种危险的倾向已经出现。公共教育资源的流失问题、区域间教育发展的梯度拉大问题、贵族学校问题、弱势群体的“国民待遇”问题等等,似乎正由于公办学校的市场化、民营化而加剧。我们在进行教育改革时应时刻关注市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想方设法处理好社会的公平问题。政府在寻求教育投入渠道多样化的同时,不应忘记自己的责任与使命,不能把教育责任完全转嫁到学校和消费者身上。特别是在当前,在社会分化还有可能扩大的情况下,政府应更多地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及其应享有的受教育权利,并借助于教育来缩小社会分层所带来的贫富差距。
3.必须以市场的精神对中国的公共教育进行观念和制度的创新
在近半个世纪中,中国的公共教育积累了太多的计划经济烙印。为此,我们必须以市场的精神对中国的公共教育进行观念和制度的创新,才能使其适应飞速发展的社会。同时,教育活动及其成果所涉及的人与社会的存在和发展问题表明教育应是惠及民众的公器而不应是只为少数人谋利的私器。因此,我们不能不关注教育自身所固有的意义,不能不坚守教育的公益性原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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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付一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