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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中小学章程述略

作者:黄路阳




  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是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学校章程的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许多中小学制定和实施了学校章程,也有理论工作者发表了许多研究学校章程的理论文章,对学校章程的概念、意义、作用、格式、内容、制定和实施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忽视了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从而忽视了学校章程的制定和实施,许多学校在制定章程时感到缺乏可供借鉴的经验,一些理论文章也重点参考了国外关于学校管理的法律和文件,给人一种错误的印象,似乎学校章程在中国是新鲜事物。事实上,教会学校和中国人自己举办的近代学校在办学过程中都制定了许多学校章程,以提高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水平。对中国近代中小学学校章程的发展演变进行梳理,既可以改变学校章程在中国是新鲜事物的错误认识,也可以为当前中小学制定和实施学校章程提供可借鉴的经验教训。
  中国近代中小学章程的发展演变根据其主要特征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
  
  一、1836—1895年,教会学校章程阶段
  
  中国传统教育比较忽视学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教会学校仿照西方学校管理模式注重学校管理的制度化、明细化、规范化,有些学校制定了比较完备而规范的学校章程,这在中国教育史上是史无前例的,为中国教育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借鉴。
  1836年9月28日,马礼逊教育协会在广州美国商馆正式成立,积极筹备开设马礼逊学校,通过了《马礼逊教育协会章程》,章程中的“附则”部分实际上就是对马礼逊学校有关学生、教师和课业的原则说明。[1]这个“附则”可以被看成是中国近代教会学校制定的第一个具有中小学章程性质的文件。鸦片战争后,天主教会和基督教会在中国举办了许多教会学校,其中一些学校制定了学校章程,如1881年由教会创办的福州鹤龄英华书院是一所近代中学,制定有《福州鹤龄英华书院章程》,分为建筑藏储、入学规则、纳费规则、课程汇表、书院通则、书楼规则、住宿规则、附则八个部分。[2]
  
  二、1895—1902年,学校章程的草创阶段
  
  这一阶段是中国举办近代中小学教育的探索时期,也是中小学章程的草创时期,中小学章程的特点是:数量较少,仅有几份;格式单一,无章节之分,采用逐条罗列的形式;内容较为贫乏,多涉及行政管理,较少涉及教学管理,且各条之间逻辑关系不够严密。
  1862年设立的京师同文馆是中国近代由中国人举办的最早的新式高等学堂,其后设立的新式学堂及章程集中在高等教育领域。根据办学程度判定由中国人举办的最早的近代中等学校当属1895年由洋务派官僚盛宣怀创办的天津中西学堂的二等学堂,其《二等学堂章程》自然就是中国最早的中等学校章程。《二等学堂章程》分为十条,约800字。第一条规定学校性质,第二条规定入学条件,第三条规定修业年限、升学及名额,第四条规定学校建筑,第五、六、七、八条规定管理和教学人员设置及职责,第十条规定学生的助学金标准。[3]
  光绪四年(1878)张焕纶在上海创办的正蒙书院是第一所由中国人创办的近代小学,也曾“厘订章程”,但今已不存。[3]现存最早的小学章程是光绪二十二年(1896)钟天纬创办上海三等公学时所撰的《上海三等公学总章程》,章程分为17条,约1200字。第一条规定学校性质,第二、三、十条规定学生入学年龄、修业年限、主要学习内容,第五条规定学校建筑,第六、七、八、九、十七条规定管理和教学人员聘任及职责,第十一、十二、十六条规定学生住宿、考评、奖励和名额,第十五条规定休假制度。[3]这一时期制定的中小学章程还有1897年《王氏育才书塾章程》,1897年安徽巡抚邓华熙所设二等学堂的《二等学堂章程》。
  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的《通艺学堂章程》已在格式上有所改进,改变了逐条罗列的格式,注意到章程内容的分类和各部分之间的逻辑关系,虽然没有明确使用“章节”的名称,实质上已采用了章节的格式,为章程的规范和完善做了有益的探索。其内容分为宗旨、事业、分职、教习、学生、修费、课程、考试、奖励、筹款、用款、议事、附载共十三个部分,每一部分又分为若干条做出详细规定。[3]虽然《通艺学堂章程》实质上采用章节格式,但到1902提的“壬寅学制”颁布前的各中小学章程仍然采用逐条罗列的格式,如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时敏学堂章程》,光绪二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1898.10.12)《陕西中学堂章程》等。
  
  三、1902—1912年,学校章程的初步规范和完善阶段
  
  这一时期学校章程的总体特点是:数量众多,格式规范,内容完备,逻辑周密。体现出中小学章程进入基本成熟时期,以后中小学章程的发展演变基本是在此基础上的修改和补充。
  光绪二十八年七月十二日(1902.8.15)颁布的《钦定学堂章程》(“壬寅学制”)是中国近代第一个以中央政府名义制定的全国性学制系统,《钦定小学堂章程》[4]和《钦定中学堂章程》[4]是其中的组成部分,二个章程的内容包括:第一章全学纲领,第二章 功课教法,第三章 各种规则,第四章一切建置,章下分节。具体规定了小学堂和中学堂的性质、培养目标、入学条件、在学年限、课程设置、人员设置、考核奖惩、建筑设施等事项,为中小学章程的制定提供了依据。
  这一时期有代表性的章程有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民立南洋中学堂章程》,共十章三十二节,约3000字,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学科修业年限及卒业,第三章 课程,第四章 学期及假期,第五章 学费,第六章 入学及退学,第七章 考验及奖励,第八章 服装及规则,第九章 贷费生卒业生,第十章 附则。[3]这一时期有代表性的章程还有1906年《私立浦东中学暂定章程》、1908年《龙门师范学校附属小学校简章》等。
  这一时期的学校章程特别要提到蔡元培先生创办的爱国女校1903年制定的《爱国女校开办简章》,它开宗明义规定办学宗旨为“本校以教育女子,增进其普通知识,激发其权利义务之观念为宗旨”,[5]充分体现出资产阶级的革命性,在当时是相当进步、独树一帜的。
  
  四、1912—1913年“壬子癸丑学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学校章程的进一步完善阶段
  
  这一时期的学校章程在前一时期的格式和内容的基础上,根据资产阶级政府的法令做进一步的修改、补充、完善。
  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中华民国,中华民国政府于1912—1913年颁布了一系列具有资产阶级性质的学校法令,史称“壬子癸丑学制”,其中的《1912年9月28日教育部公布小学校令》分为总纲、设置、教科及编制、设备、就学、职员、经费及学费、掌管及监督、附则九章,章下分节。《1912年12月教育部颁布中学校令施行规则》分为学科程度,学年学期休业日、教授日数及典礼日,编制、设备,设立变更及废止,入学转学退学及儆戒,学费,附则共八章,章下分节。[6]“壬子癸丑学制”对中小学管理的规定更加科学合理,为学校章程的制定提供了更有效的指导,其后各校制定的学校章程也体现出了对相关法令的遵循。如上海尚公小学1915年制定的《尚公小学章程》分为缘起及名称、宗旨、编制、学龄、学期、休假期、学科、入学及退学、毕业、膳费、杂费、职员及职务、经费、校址、附则十八个部分。[6]
  学校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管理的纲领性文件,简明扼要就学校办学中的重大和主要事项做出规定,是学校其它规章制度建立的基础和依据,学校章程的制定必须充分吸收借鉴历史的经验教训。中国近代中小学章程的发展演变,在格式上表现为从逐条罗列,各条间逻辑关系不够明晰,到分章节表述,章节之间前后联系,逻辑严密的特点;在内容上,表现为从简陋贫乏到全面周详,重点突出的特点,从早期的《二等学堂章程》和《三等公学总章程》等侧重人员设置、职责、奖惩、经费筹措使用等行政管理方面的制度,对教育教学涉及较少,且规定粗略,到后期的《尚公小学章程》等侧重教育教学的重要事项,对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规模、教学组织、课程设置、教育教学评价、学籍管理、收放假制度等全面涉及,行政管理所占篇幅明显减少,处于次要地位,充分体现了教学是学校中心工作这一教育规律。近代学校章程还包括的一些具体的规章制度,内容庞杂,没有处理好原则性与操作性的关系,这也是当前学校在制定章程时要尽力避免的失误。
  
  参考文献
  [1] 孙培青主编.中国教育史.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2] 陈学恂主编.中国近代教育史教学参考资料(下册).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7.
  [3] 朱有献.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一辑下册).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6.
  [4] 朱有献.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二辑上册).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6.
  [5] 陈学恂主编.中国近代教育史教学参考资料(中册).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7.
  [6] 朱有献.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三辑上册).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6.
  (责任编辑陈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