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4期

论促进学校法治与德治和谐发展的必要性

作者:王国防




  和谐校园呼唤着法治与德治的和谐构建。战后日本,正是通过积极的教育立法,才使得学校教育得到发展,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美国和欧洲一些国家更是把立法和法治作为学校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不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不遵循学校的管理规律,不重视学校德治建设,会造成教育大倒退。因此,只有实现学校管理中法治与德治的和谐,和谐校园的构建才有落脚点,学校管理过程中的一些现实问题才能解决。学校管理质量的提高,不是一蹴而就的,不是对西方社会现代文明的简单模仿。一个国家可以从国外引进作为现代化最显著标志的科学技术,移植先进国家卓有成效的工业管理方式、政府机构形式、教育制度以至全部课程内容,……结果它们的收获是失败和沮丧。……痛切的教训使一些人开始体会和领悟到,那些完美的现代制度以及伴随而来的指导大纲、管理原则,本身是一些躯壳。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能赋予这些制度以真实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没有执行和运用这些现代制度的人,他们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再完美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式,再先进的技术工艺也会在一群传统人的手中变成废纸一堆。可见,学校管理现代化的关键是人的现代化,而人的现代化的核心则是现代意识、现代心理素质、现代法治理念和现代道德素质的有机结合。和谐校园的建设是和谐社会发展的需要,是法律与道德辩证关系的反映,是教育内在规律的客观要求。
  
  一、学校法治与德治的和谐发展是和谐社会发展的需要
  
  学校法治与德治的和谐构建是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经济的需要,是发展社会主义和谐文化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靠法治维护市场秩序,实现宏观调控,没有法制就没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甚至会出现混乱,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道德经济,靠德治来提高人们的道德境界,规范和调节人们的经济行为,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在经济转型时期,由于经济体制、分配方式、利益主体的变化,人们的价值观念取向趋于功利化,以至产生道德心态的扭曲、道德评价的错位。市场经济竞争的激烈性和残酷性,以及等价交换原则在人们社会生活中的泛化,往往会引发道德行为的失控和道德准则的失范等,并可能引发社会秩序的混乱和文明的倒退。江泽民强调“如果只讲物质利益,只讲金钱,不讲理想,不讲道德,人们就会失去共同的奋斗目标,失去行为的正确规范”。道德的建设,法制的施行,国家的巩固,社会的稳定,都需要德法并举,而道德建设和法制宣传的主要手段是教育,所以教育的成败关系着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是治理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发展以思想道德建设为重要内容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需要大力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反对和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需要通过教育来提高以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教育水平、民主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公民素质。法治属于政治建设,是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是精神文明,两者虽属于不同的范畴,功能不同,范围不同,但都是保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二、学校法治与德治的和谐发展是法律与道德辩证关系的反映
  
  一方面,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共同点决定了二者和谐构建的可能性。法律和道德都是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都是一定经济基础的反映,都属于社会上层建筑。
  另一方面,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优势互补,决定了二者和谐构建的必要性。法律具有强制性、统一性,这是法律的优势。法律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作为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靠国家机器的强制力发生作用。同一社会中,不同的阶级、阶层或社会集团有各自不同的道德规范和善恶标准,这就需要用统一的法律强制性地约束人们的行为。道德起作用的范围比法律广,这是道德的优势。法律规范只存在于有阶级和阶级斗争存在的历史时期,而道德起作用的时间则长久。即使在阶级社会中,在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并存的条件下,道德起作用的领域也比法律广。社会生活是无限丰富多样的,人们的行为方式也是多样化的,再完备的法律体系也不可能对人们的一切行为方式作出统一的规定,这需要道德规范作必要的补充。道德,作为人们在生活实践中约定俗成的、调整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的非强制性行为规范的总和,可以说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它的作用范围比法律广得多。违法的行为固然会受到社会主流道德的谴责,而有些并不违法的不良行为方式,法律无法制裁,道德却可以评价、谴责。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律与道德自身的辩证关系,决定了构建学校法治与德治的和谐发展的可能性和必然性。
  
  三、学校法治与德治的和谐发展是教育内在规律的客观要求
  
  在和谐学校的建设中,一方面要依赖当地公检法紧密结合,加强警民共建,另一方面在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后勤管理和教学管理中,要加强管理的制度化、民主化、个性化和人情化。如此,才能将和谐校园的建设发展落到实处,才能真正体现“三个代表”的精神实质。
  1.教育变革需要学校法治与德治的和谐构建。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一方面,我国教育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过去那种与计划经济体制相联系的、自上而下的、纵向单一的教育行政管理关系,正在变为大量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型的教育法律关系。另一方面,传统意识形态对当代社会的影响日趋削弱,曾经为人们深信不疑的一些基本价值观念正在丧失,并且出现了一些新的现象。例如一些人片面强调个人的无限自由、个人的权利和个人欲望,而忘记了对社会的责任、公民的义务和最起码的理智和理性。当前,自由与责任、权利与义务、欲望与理性等基本道德价值的失衡,无疑会对教育战线产生严重冲击,从而引发教育战线内部教育观念的激烈碰撞与震荡,这就迫切需要加强法治与德治的和谐发展,加强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提高广大教师的道德修养,改善教风、学风、校风,建立和谐的校园人际关系和文化氛围。
  目前,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还存在许多漏洞和盲点,教育法规的不完善使得我国的教育改革和“依法治校”进程缓慢。特别是如何和谐恰当地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如何体现教育公平,如何让不同的地区达到区域教育的和谐发展等问题,一直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由于上述一些法律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使得全国3亿师生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全面的法律保障,这严重制约着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影响着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的顺利实施。同时,和谐校园的构建还需要道德的支撑。教育工作中所需要处理的关系,绝大部分要用教育道德来调整。道德上的义务并不是法律上的义务,法律只是道德的底线,只有促进学校法治和德治的和谐发展,才能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整体思想觉悟,形成良好的校风,从而有效地维护正常的教育秩序,培养出合格的人才来。
  2.素质教育需要法治与德治的和谐构建。社会的现代化,国家的兴旺发达,关键是人的素质,素质教育和应试教育反映了两种不同的教育思想。其中,是否注重现代法治素质和道德素质,是素质教育与“应试教育”的一个重要区别。“应试教育”以片面追求高分数及高升学率为主要指导思想,将学生置于沉重的升学压力和过重的课业负担之中,是一种片面的淘汰式教育。素质教育则体现了基础教育的本质,它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四有”公民出发,面向全体学生,以全面培养受教育者的道德情操、科学文化知识、身心素质和健康个性为宗旨,使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劳动、学会生活、学会审美,使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全面和谐的发展。然而,长期以来,多数学校把学生成绩的优劣作为办学好坏的终极判断标准,学生学习压力和课业负担过重,教师授课任务过重,学校对学生的心理素质、思想政治素质和现代法制素质不重视,结果使许多学生心理素质差,公德意识差,法制意识差,不知法不懂法,甚至走向犯罪道路。我们必须明白,学生的知识靠短期突击方式可以取得成效,但素质却是很难在短期内补救和速成的,科学知识等素质固然很重要,但科学知识素质只有通过高尚的道德素质才能显示其存在的价值,否则科学知识素质只能成为其损人利己的工具,所以加强学校管理的法治与德治和谐发展势在必行。
  3.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的转型需要法治与德治的和谐构建。传统的教育管理方式,主要是以行政管理方法和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来实现的,这种管理方式是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采用国家计划、政府直接管理的形式来进行。这种教育管理方式的弊端是国家包得过多、干预过硬、统得过细、管得过死,基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缺乏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活力和灵活性,学校也相应地缺乏办学主动性。新的形势要求政府对教育的管理,要从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从过程管理转向目标管理;从行政方法为主转向法律和行政并行;从短期管理转向中长期管理;从微观管理转向宏观管理;从人治管理转向法治管理。这就需要加强学校法治与德治的和谐发展,规范学校自主办学活动,突出法律和道德在管理中的和谐元素,以适应新形势下学校管理发展的需要。
  (责任编辑付一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