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3期
教师专业自主权的限制与实施
作者:徐苑蔚
可以这么说,小A的遭遇不是个别现象,具有相当的普遍性。这一现象的出现,让我们不得不思索:我们都在探讨教师工作的专业特性,如果我们都承认它是一种专业,那么其专业自主权问题又将如何?在我国目前课程改革实施过程中,教师专业自主权的状况如何?是哪些因素在阻碍教师专业自主权的落实?教师专业自主权的实际空间与限度到底如何?本文试图就上述这些或其中一部分问题,把眼光投射到基础教育领域,在课程实施层面来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一、教师专业、专业自主与专业自主权的内涵
自从199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其报告——《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中提出“教育工作应视为专门职业”以来,教师职业专业化的理念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重视。现在学术界对教师职业专业化的理解与界定存在不同的观点,但都希望承认教师是种专业。既然要承认一种职业是专业,那么该专业人员就应该享有专业自主权。对此,国内外学者的观点几乎一致。李伯曼(M·Liberman)在《教育专业》(1956)一书中提出,社会公认的专业大致有八个特征,其中有两个特征就是“从业者无论个人或集体均享有广泛的自主性”和“在专业自主范围内可直接负有作出判断和采取行动的责任”(吴志宏,2002)。豪(Hoy)和密斯克(Miskel)也提出专业化工作的其中一个特征是“做专业决定时的自主权”(吴志宏,2002)。班克斯(O·Banks)在《教育社会学》(1968)一书中指出,专业的六项标准中就有“具有专业自主权”(宋宏福,2004)。凯密斯等人认为,为了确保始终以服务对象的利益行事,专业人员保留不受外部非专业性控制和压制做出自主判断的权利(胡志坚,2003)。香港学者曾荣光认为,专业标准之一就是“有专业自主权”(曾荣光,1984)。而国内也有学者更进一步指出,专业具有广泛的高度自主性(黄向阳,1997)。几乎所有的学者在提及专业标准时都指出了专业人员应该充分地享有专业自主权。
综上所述,专业需要有自主才得以发挥,自主则须具备专业。那么,何谓教师专业自主?何又谓教师专业自主权?所谓教师专业自主,是指教师在教师专业规范约束之下,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与专业能力,对教学、学校或组织的决策与任务,拥有专业的判断、选择及执行的自由,不受他人的干预,以完成教学的任务与目标(谢雅飞、吴伟强,2004)。一项职业是否被视为专业,很大程度上要看专业人员是否真正在工作岗位上发挥出特有的专长,自主地做出专业判断,也就是说多大程度上享有专业自主权。而所谓教师专业自主权,是指教师有独立行使教育专业决定的权力,是专业教师依据其专业知识和技能,在教育过程中遵守专业伦理规范,在从事专业服务时进行专业判断与决定而不受外界干预的权力(马学斌,2004)。可以看出,教师课程实施层面的专业自主权,主要包括教学目标、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教学进度、教学评价等方面的自主,指能够全权处理教学上所发生的事件等方面的权力。
二、课程实施中教师缺乏自主权的现状分析与对策探讨
就课程实施而言,我国当前强制性的课程文献是以国家课程标准为主,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课程标准的所有内容都具有强制执行性,都只能忠实地加以执行。实际上,新课程虽然对教师完全的课程自主权,即不受限制的课程开发权进行了一定限制,但给予教师在实施课程时较大的自主权。换句话说,新课程强调教师在执行国家课程标准的基础上,鼓励教师根据具体的情况对课程进行适当的调试和重建,并根据学校特色和个人特长自主开发新课程,以使国家课程方案更加完善,更能适应不同地区的发展需要。尽管如此,教师在实施课程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并不尽人意。学校教师处于学校行政命令的最低端,他们的行为受到教育行政人员、校长以及各处室主任的管理和控制,对课程内容、教材选择和教学方法选择等方面没有多少自主权。教师的主要任务是教学,按照教研部门提供的教学参考资料、介绍的教学方法和编制的考试试卷与标准答案去教。至于为什么要教这些,为什么要这样教,怎样教更好,教师没有更多的思考和选择。教师成了游离于研究过程之外的盲目模仿者、机械执行者、简单照搬者和被动旁观者。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缺乏主体自主意识,教师权利名不副实。
教师专业自主权欠缺的现状,其中有来自教师方面的内部因素,也有来自社会文化、教育管理、学生家庭等方面的外部因素。
1.教师专业属性和自主意识方面
在现实生活中,教师职业远不如医生、律师等较成熟的职业有更多的自主性,教师仅在非营利服务这一点上符合专门职业的标准。在专业技术和长期训练,特别是才能与素质这一点上,还逊于其他专门职业,教师的工作只能作为“准专门职业”。正因为教育工作的专业化程度不高,使得教师的自主意识缺乏。属于知识分子阶层的教师个人,大都具有较强的个人成就动机,“要面子”,不服输,尤其是在面对专业自主的较高要求上,让他们倍感压力。这样促使教师的教育工作程式化、工具化,教师为了能够出成绩(追求升学率,当然这也是学生、学生家长、学校、社会的共同要求),按大纲教学,按规章办事,按教材上课,教育教学过程几乎成了传递、传播、传授思想和知识的过程。
2.社会文化方面
教育是教师受社会的委托而对学生施加影响的一种精神活动,而所施加的影响必须符合社会的要求,这就不可避免地受到社会文化的影响。因此,宏观上,国家和政府颁布的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和各种法律法规,教师不能违背,教师在职业活动过程中的行为规范(即教师职业道德)也必须遵守。随着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所带来的有可能失业的巨大压力,教师也要能够承受。另外,各级各类学校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教师应当遵守。学校管理者在教育管理中的官僚主义作风,教师也需要忍受,微观上,学校的具体办学条件也是教师进行教学设计、选择教育教学方法、开展教育实验不能超越的现实制约。这样一来,许多教师感到自己似乎被系统内部的许多规定、条例和制度所包围和限制,并且受限制的范围特别大,让自己放不开手脚。
3.教育管理方面
这里既有管理机构的问题,也有管理作风的问题。从管理机构上看,我们至今依然拥有一支庞大的教育管理队伍,这就必然会彼此制造出许多工作来。从管理作风上看,一些教育管理人员之所以对各种检查情有独钟,原因在于这种管理方式比较简单和省力。而事实也是如此,对于多数总结和工作汇报,他们都不会仔细审阅。加上我国教师一般自认为是受政府雇用从事公职,把对层层的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视为理所当然。教师从事教学工作,多年的专业教育常常被束之高阁,一切均遵照既定的原则、规定办理,丝毫不敢逾越规范,致使专业自主权的意识普遍缺乏,甚至放弃应享有的教育专业自主权,更不知如何发挥教育专业自主权。
4.学生家庭方面
望子成龙是普天之下为人父母者的共同心愿,学生家长对于学校的教育措施,如班级的编排、任课教师的分配、学生的管教、教师的教学等表现出强烈的关注,运用其影响力间接或直接地对教育行政机关或学校施加压力。这种非教育专业人员不当的干涉教学的做法,致使教师的专业自主权经常受到干扰。
综上所述,教师的确应该拥有专业自主权,主要体现在教学选择权和拒绝权两个方面。所谓教学选择权,实质就是对教学过程的各种因素进行重新的理解和建构,并再作用于教学过程。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课程的角色中,教师即是课程设计者及教材的诠释者。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对于教学目标的选择、教材的选择、教学内容的增减以及学生学习目标的安排,拥有支配及自主的权利。二是在课堂教学过程中,为完成教学目标,教师能针对学生的个别差异而给予不同的方法进行教学,教师可自主选择适当的教学媒体和手段,也可调整教学进度以适应不同的学生,不受社会、学校、家长等外界因素的干扰。三是在对教的评价上,强调教师作为评价主体的自我评价,在对学生学的评价中,教师可以按照自己的教学理念、学生的个别差异给予不同内容或方式的评价,不受他人的干扰。所谓拒绝权,是指教师在专业行为范围内,依据自己的专业判断,可以拒绝参与和教学无关或不利于教学的工作,不受他人的强迫。作为一名专业人员,教师还要勇于在管理阶层的强权面前说“不”。落实教师的教学选择权与拒绝权,是教师专业自主权的充分体现和教学改革创新的关键所在。只有强化教师专业自主,才能充分保证教师的教学自由,才能给教师的教学创新提供足够的空间,才能促进教师教学品质的提升。
(责任编辑张茂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