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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当代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

作者:申 栋




  青少年是祖国的希望,国家的未来,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毛泽东同志把青少年比做“早晨八九点钟的太阳”,这个比喻既形象又深刻,同时又体现出老一辈革命家对青年人所寄予的厚望。“长江后浪推前浪,世上新人换旧人”,这是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当前我们急需培养出大批合格的、高素质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培养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人才。大、中、小学生将来会成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骨干力量,我国能否跻身于世界发达国家的行列,能否把我国建设成一个富裕、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现在的青少年一代。而关于法的意识、法的观念是现代人的重要理念,也是衡量其素质的重要标志。本文拟就人与法的关系,青少年尤其是中小学生法制教育的现状及如何更好地在他们中间开展法制教育,谈谈自己的粗浅看法。
  
  一
  
  人,从来都是社会的,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是离开社会而孤立存在的。作为社会的成员个人,其言论和行动,都必须遵守社会生活的共同规则,不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如果社会的成员不顾社会生活的共同规则,任意妄为,那就会使社会秩序受到破坏,社会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扰;如果社会秩序得不到保障,社会生活不能正常进行,那就难以维持社会的生存和发展,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也就失去了前提和保障。因此,人的言论和行动,总是要受到社会生活共同规则的约束。古人所说的无规矩不成方圆,正是这一深刻道理的揭示。
  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之前,国家和法律还没有出现。尽管如此,原始社会还是有自己的社会组织和行为规则的。那时候,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是氏族,氏族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是习惯。氏族习惯不同于阶级社会的法律,它不需要特殊的强制机关。“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这说明法律和国家一样,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伴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的,将来也会随着阶级的消灭而消亡。但即使法律消亡了,社会生活的共同规则还是会存在下去的。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的:“看来,法庭一万年都要。因为在阶级消灭以后,还会有先进和落后的矛盾,人们之间还会有斗争,还会有打架的,还可能出各种乱子,你不设一个法庭怎么得了呀!不过斗争改变了性质,它不同于阶级斗争了。法庭也改变了性质。”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发挥法庭功能的机构还会存在,但它的性质改变了,同样作为社会共同规则的法律还存在,但作为国家意志表现的法律却消亡了。
  那么,在今天什么是法律?法律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在原始社会以及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人们所遵守的是人类共同生活的基本规则;在阶级社会,人们所遵守的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即法律。法律也是用以规范人们行动的行为规则。可见,自有人类以来,人们都要遵守共同的生活规则。从阶级的产生到阶级消灭之前,人们都要遵守盖上阶级烙印、具有强制性的行为规则,即法律。
  
  二
  
  要让人们遵守法律,除了法律自身的国家强制力外,更为重要的是要让人们思想上认同法律,确立起正确的法律意识。要对人类社会特定阶段的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行为规范具有正确的认识、理解,掌握较丰富的知识。同时,将其内化为自己的思想、观点和理念,以指导、规范自己的行为,自觉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维护自己、他人、集体、国家的权益,运用法律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使法律得以在现实生活中较好地实现。因此,人们的法律意识是遵守法律和实现法律的思想保证。而人们的法律意识是在法制建设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确立和强化的,离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践是不可能形成、确立和强化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
  所以,要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加强立法,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执法,改革司法制度和司法体制,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组织法律学习,普及法律知识。今年是我国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的第五个年头,审视我国20年来的全民普法宣传教育,成绩斐然,大大提高和强化了全民的法律意识,对于加强我国的法制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然而,在法律宣传教育中也存在不容忽视的诸多问题。譬如,措施不力,组织不周,只有形式,不问实效,尤其是“三五”、“四五”普法,一些地方只看到频繁组织考试,而很少见实质性宣传教育活动。就青少年学生而言,法律“饥饿感”突出。2001年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少年法庭联合南京大学附中,开展了一次问卷调查,结果显示:100%的学生迫切需要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他们在法律问题上遇到了诸多困惑。
  另外,在青少年学生中开展的法制教育,我认为目前尚存在两个误区。一是把对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又简单地纳入“应试教育”的旧体制,在许多学校法制教育陷入了单纯追求分数的误区。学校、教师、学生只满足于考试的成绩,而忽视了如何把学生所学的法律知识,内化为学生的法律思想、观点、意识、理念和整体素质的问题;二是在法制教育中,只重视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忽视了守法护法和运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的操作方法的传授。譬如,如何写诉状?到什么地方告状?通过什么合法途径,到什么机关和部门寻求法律援助?所以,在法制教育中,在重视实体法教育的同时,应切实加强程序法的学习和教育,因为程序法涉及的是法律运作过程,是保证实体法得以贯彻实施的操作条件。
  
  三
  
  对中小学生来说,在强调法制教育的同时更要强调纪律教育,或者就直接称之为“法纪教育”,这样更鲜明,更贴近中小学生的实际,因为法制和法纪还是有区别的。法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制是指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建立起来的,用以维护其政权的法律和制度。从这个意义上看,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制。狭义的法制是同民主制度密切联系的,它只承认人类历史上的资产阶级法制和社会主义法制。扼要地讲,法制就是按照民主原则确立的国家的法律、制度以及依据法律制度出现的法律秩序。所以它是立法、执法、守法和监督法律实施等诸方面的统一,其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要求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严格遵守法律,以确立和维护人民的民主地位和经济社会发展所必须的法律秩序。而“法纪”这一概念的外延比法制大,除了包括法制的外延以外,它还包括社会各种组织(如政党、政府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规定其所属人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即纪律和制度。其内容包括履行自己的职责,执行命令和决议,遵守制度,保守秘密等,用以巩固其组织机构,确立工作秩序,实现其短期和长远的目标。纪律也有强制性和约束力,是维护生产、学习、工作和社会秩序必不可少的规范,不仅是道德规范的体现,而且是这两种规范的必要补充。对于中小学生来说,首先应强调要求遵守学校的纪律制度,因为学校的纪律制度是依据教育方针的要求,以及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教育教学规律、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而制定的,是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确保青少年健康成长必不可少的内部规范。所以,要对学生进行法纪教育,要求他们除了要遵守国家的法律制度以外,还要遵守社会组织,如学校、将来的工作单位、机关、企业的纪律制度,因为这些都是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即学习、工作、生活秩序不可缺少的行为规则。中小学生正是行为习惯养成教育的重要阶段,如果常常违反学校的纪律制度,比如迟到、早退、旷课、逃学、小偷小摸等不良行为,就会发展到违法犯罪。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占到全国刑事案件的16%以上。据某省少年管教所统计,近年来该所的在押犯是上世纪90年代初的两倍多。小小年纪为何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呢?国家把青少年列为法制教育的重点,不仅有预防、控制青少年犯罪的直接原因,更重要的是着眼于培养具有法制意识理念和素养的新一代国家主人。这是现代化国家对个人的要求,也是现代人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
  有鉴于此,我认为,在中小学生中还是强调法纪教育更贴近他们的实际。
  (责任编辑 张茂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