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5年第12期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现状及其研究

作者:邹永松 陆建生 王 奇




  我国新型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自1988年起步,经过十多年的探索,现已从开创阶段进入深化和发展阶段。但国有资产管理这一关系我国政治经济生活的大事,仍称得上是新课题。尤其是在学校提倡国有资产管理,比起企业来起步较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很多,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仍然严重。现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存在的问题
  
  1.没有集中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学校多年来只重视固定资产管理,而忽视了其他各项资产的管理。近年加强了国有资产管理,却又形成了多头管理国有资产的现象。如:流动资产中的实物部分由后勤处管理;资金部分由财务处管理;无形资产由科研处管理;对外投资由校办产业处管理;固定资产中的仪器、设备由设备实验室管理处管理;房产由房地产办公室管理等等。这样分散的管理状况,使得学校的国有资产难以用科学、严谨的方法来反映、监督。这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再有,分散管理使得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有资产管理任务难以落实,只得由单位领导指派,派到哪个部门,该部门就应付一下。向上报送的报表由于是不同部门报出,往往同一个项目反映在不同报表上数字不一致,有的差额还很大,国家依据这样的数字统计的结果也必然失实。
  2.管理制度不健全
  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是近两年才特别强调的,但究竟加强了哪些方面,人们的认识还不够清楚。一般情况是,较多地注意了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对固定资产之外的国有资产大都不注意日常管理,如:属于流动资产的各种材料、备品配件、低值易耗品等,一般都是购买后凭发票一次性报销,其实物往往是逐渐领用、消耗的,这就使得这些本属于学校流动资产的物资,在未使用之前就过早地脱离了管理的范围。管理制度上的欠缺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尽管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已持续多年,但管理的漏洞仍然存在。如:学校是按照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限额来确定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各部门只要购买规定限额以上的物品,必须到资产管理部门登记,财务部门见到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填发的票据才予报销。以为这样做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就可以掌握各项固定资产的持有人或使用人,以达到保全固定资产的目的。事实上,固定资产在购入时签字的保管使用者是变化的,一个部门购入固定资产,签字不一定是使用人,况且事业单位内人员调出或部门间的人员调动,一般没有建立起固定资产移交制度,以致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登记在案的实物使用人与真正的实物持有人不符,或持有人与所在部门不符,这种情况,有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3.缺乏科学的管理方法,上报数字严重失实
  有的学校对土地、房屋的管理只注重面积,而疏于价值的管理,不将其价值计入国有资产,致使有些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中的国有资产数大大低于实有数额。
  对学校国有资产中用于投资校办产业的固定资产,至今仍沿用学校对内各教学行政部门的资产管理办法,即:将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固定资产仍由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逐一登记在册,校办产业如果需要变卖或购入设备,要到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这样做表面看来似乎科学严谨,但事实上,校办产业在扩大再生产时,往往不用卖掉原有设备,而自筹资金购买新设备,如果校办产业没有在本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登记,那么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就失去了对这些资产的控制,固定资产统计数字也就不能包括进去。还有,长期投资也是构成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一部分,所以,国有资产报表中理应加上长期投资的数额。但照上述管理办法,投资校办产业的固定资产既包括在对外投资数额内,又包括在学校的固定资产数额内,而且校办产业的固定资产既有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登记的,也有不登记的,如果在国有资产报表中加上校办产业的国有资产数,则会形成一些固定资产的重复计算;如果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把用于校办产业的固定资产数减掉,则资产报表中的固定资产数额与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数不符。况且从中挑捡数字相当烦琐,致使学校报出的数字难以真实。
  
  二、解决的方法
  
  1.提高认识,建立高效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国有资产是全国人民的共同财产,是国家的命脉。学校国有资产是我国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予以高度重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1995年颁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所以,作为事业单位的学校应设立专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明确责任、职能专司、职责到位,建立高效统一的管理体制和行之有效的管理、监督、运营体系。并逐步探索强化国有资产管理的手段,彻底改变多头管理却又都不负责的现状,以保证国家下达的各项国有资产管理任务的落实。
  2.健全学校内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不仅要有购入和领用的管理制度,还应建立起使用过程中落实到人的管理制度,学校内人员调出或部门间的人员调动都要办理财产移交手续,使国有资产的使用者始终处于管理制度的控制之下。这项制度必须与人事部门的人员调动制度衔接起来,对未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人员,人事部门不予办理调动手续(具体措施是在“人员调动手续表”中增加“国有资产”一栏,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盖章)。通过各项操作性较强的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形成一种动态的跟踪管理,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加强流动资产管理
  1997年国家颁发的《学校财务制度》将认定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规定为一般设备500元以上,专用设备800元以上。这相对于原来国家对学校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提高了很多,因此,对于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工作显得更加重要。《学校财务制度》中还规定:“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可见,国家对流动资产中存货的管理办法也是很明确的。因此笔者认为,应将企业流动资产管理机制引入学校,对流动资产中的各类存货,应健全财务账和实物库,以价值来反映学校拥有的存货。建立学校内部流动资产管理制度,使流动资产价值的增减如实反映其实物的转移。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4.完善对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学校对校办产业的投资,属于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不能照搬对学校内各教学行政部门的资产管理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事发(1995)89号文件中规定:“事业单位对转作经营的资产要建立专项管理制度。”为落实《规定》精神,笔者认为,学校对校办产业的投资管理,应采取抓好两头、放活中间的管理办法。就是抓好投入和收益这两头,放活经营过程。即把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转作经营的资产,不论是何种形态,都应作为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专项管理,健全经营性国有资产账。其中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原价值从账上转出,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记入经营性国有资产明细账。力求做到合理定价、手续齐全、记载清楚,抓好资本投入这一头。至于校办产业在经营活动中,是否需将原投入设备更换或添置新厂房、新设备,这个权利应放给校办产业、不必再到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和办理变更手续,让校办产业放开搞活,自主经营。这样既解决了资产报表重复计算的问题,也便于校办产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灵活调动,让有限的资金发挥较大的作用,既有利于产业发展,也有利于国家监督管理。最后应抓好对校办产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考核,正确核定其利润,收缴国有资产投资收益。这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环节。学校根据各校办产业的具体情况,利润全部收回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数额不变;部分收回的,剩余部分要相应增加国有资产数额。这是理顺学校与校办产业的产权关系,保证学校收入的重要基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