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6期

用爱心和尊重帮助孩子成长

作者:杜宝霞 刘跃文




  某杂志2006年第12期曾摘录美国《中小学生守则》,将其与我国现行的中小学生守则进行了对比,读后让人感慨万分: “以人为本”教育教学理念在美国社会得到了切实的贯彻和实施,我们学习西方先进的文化仍然任重道远。美国的中小学生守则,给人的总体印象是简单而又实在:说它简单,总共有12条209字;实在,表现为用有限的篇幅涵盖课堂内外的所有要求;再者,字里行间充满了人性化的色彩。美国的《中小学生守则》具有很强的人情味和亲和力,符合这个年龄段孩子生理、心理上的需求,注重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为他们的终身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具体说来,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
  
  一、 重视对学生进行学习态度和学习方法的引导
  
  对学生学习方面的要求既具体,又可行,并充满了人性化色彩,有利于教育工作者在具体工作中参照、执行。如“准时或稍提前进入课堂”(第二条),“缺课期间,一定要请老师或同学把拉下的学习内容补上”(第五条),“遇到紧急情况需要离开学校时,应提前告知老师并问清楚在离校期间应学的内容和应完成的作业”(第六条),“独立完成作业”(第七条),“凡不到校上课或迟到的学生都必须带回通知条,本人必须向父母说明原因”(第十条),“当老师提问时,如没有明确指定某同学回答,凡会的同学都应当举手回答”(第十二条),这些要求都比较注重“小节”。而反观我们的守则,却是那样的不拘“小节”,显得大而空,离学生比较远,可操作性不强。特别是爱祖国、爱人民这样的条款,如果能要求学生从爱自己、爱亲人、爱学校、爱家乡做起,又有何实在的意义呢?深究一下个中原因,重政治说教,轻人情抚慰;追求“完美”、圣人意识,实则缥缈,无法化为行动。说白了,守则的制定,还是一个不愿负责、不敢负责的心态作怪——反正你挑不出我什么毛病,做到做不到那是别人的事情。试问,又有多少成年人能够完成中小学生守则的要求呢?
  
  二、 真正体现了人人平等的文明社会的民主原则
  
  无论学生的年龄有多大,他都是法治社会的一个公民,都应该受到他人的尊重,包括自己的父母师长。如“在课堂上,可以坐着与老师交流,不一定要站立”(第四条),仅此一点,就能够令我们肃然起敬了。我们的社会秉承传统观念强调“师道尊严”、“忠义孝悌”,很少有孩子说话的权利,孩子的前途命运多掌握在父母、师长的手里,这就使得孩子和父母经常处在一种对立的状态。2007年12月13日《中国青年报》刊登的《有多少家长真的了解孩子》一文介绍了昆明《春城晚报》和田野市场调查与咨询有限公司共同完成的的一项“昆明市儿童生活状态调查报告”,显示:78%的家长认为知道孩子心里的想法,但只有40%的孩子认为家长知道自己的想法。据2007年12月19日光明网的报道,北京某区对3000多名中学生心理状况的调查显示,子女对父母的态度让人吃惊:6.62%的孩子惧怕父母,13.3%的孩子反感父母,56.28%的孩子极度反感或痛恨父母,19.22%的孩子对父母反应平淡,只有4.75%的孩子喜欢自己的父母。这个数据,或许有区域性的局限,但也足以说明我们的现状。我不反对继承传统文化,但我们要思考该用什么样的方式来继承传统文化?台湾对《论语》的挖掘就很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借鉴美国的《中小学生守则》,正好应合了我们当前开展的轰轰烈烈的教育教学改革。
  
  三、 注重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的扶持与教育
  
  这是美国这个服务体系比较完善的国家在教育领域的体现。因而,美国的《中小学生守则》中有专门的条款约定:学习中遇到困难时,主动约见任课老师,寻求帮助。老师会很乐意为你提供学习上的帮助(第九条)。事实也正是如此,美国的教师和学生之间的关系很像帮助与被帮助的关系。最典型的就是对那些学习确有障碍的学生了——他们拥有全面、分层的教育安置系统,这些系统分别是普通教室、资源教室、分离班级、分离学校、看护机构等。美国法律同时保护学习有障碍学生的权益,1975年通过了第一部特殊教育法,1990年特殊教育法被修订为《障碍者教育行动法》,1997年再次修订了《障碍者教育行动法》。其主要内容是,在减少不必要的书面要求的同时,加强教与学;协助教育机构为学习困难学生获得更多的特殊教育经费和相关设施;确保他们在学校里安全、有效地学习;鼓励父母与教育者运用合作方式弥补他们与普通孩子之间的差异等。
  
  四、 注重对中小学学生品德修养的教育
  
  如《守则》第一条规定:“对老师称呼要礼貌”;第三条规定:“有问题要举手”。美国学校规定高中学生在4年学习期间必须当“义工”:为社会服务满75小时,才能获得“义工”学分,这也是得到毕业证书的必要条件之一。 (摘自《上海教育》)
  
  五、 以正面引导为主体
  
  全文只有一处“考试不作弊”体现对学生禁止性的要求,更多的是告诉孩子要做什么,怎么做;而我们的守则,禁止性条款不只一条,更多的是不许学生做什么而没有告诉他要做什么。既然是学生的守则,那么就应该让学生明白自己应该做什么,而不是大到国家、社会、学校要求我做什么,因此要更多体现出的不是外力的作用,而非对学生内力、自觉性的唤醒。简而言之,就是更多地在考虑学生的实际情况下,再结合学校、家庭、社会及至国家的需要,应该由近及远、由低到高。实质上,我们的守则完全是依据成人的身心特点来制定的,具有太强的功利性色彩。如果说新中国刚刚建立,我们需要巩固政权,从娃娃做起制定一个功利性强的守则,很有必要。那么今天,历史条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们已经有能力来面对世界,我们应该有勇气来接受人类的一切文明成果。
  美国的《中小学生守则》,对学生的要求同样也很严格,但这种严格让人感受到一种温暖,一种可以提高自己、发展自己的成人关怀。为社会培养合格的公民是所有国家教育的目标,但绝不是终极目标。终极目标应该着眼于人的发展,人类的进步。我们没有理由用成人的标准来要求还未成年、涉世不深的孩子,何况就连我们成人又有多少人能够达到《中小学学生守则》的要求呢?他们有理由生活得快乐,感受到人生的幸福和希望。钱钟书先生早就在上个世纪初就提出了孩子的成长取决于我们成人为他们建设一个什么样的社会的观点(《读〈伊索寓言〉》)。参考我们学校内的各种规定,甚至连班级的规章制度都比它“严肃”得多。如果能真正着眼于学生的终身发展,多从人性化的角度进行考量,我觉得如果将美国《中小学生守则》第十一条进行适当的调整,完全可以照搬照用。学生只有先做到这些自律的基本要求,建立起对自己的责任感,才能在这样的基础上培养其对家庭、学校的责任感,最终也才能培养出其对国家的责任感。否则,一开始就以学生难以企及的高度要求学生,只会让其增加失败感和受挫感,而我们的“我这都是为你好”的“良好愿望”最终都会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