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5年第11期

小学校园伤害事故的分析与防范

作者:张永吉 姜 伦




  近年来,校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报道常常见诸报端,并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反映和激烈的讨论。可以说,防范校园伤害事故已成为社会关注、家长关心、学校担心的一个重大问题。
  
  一、 案例
  
  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在教育教学期间,由于外因造成未成年学生的死亡、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以及其他影响身体健康的损伤。
  案例一:2003年5月,四年级学生赵某课间活动时,由于天下大雨,楼梯湿滑,不慎从二楼楼梯拐角处跌倒并摔到一楼,造成脑震荡和小腿骨折。
  案例二:2001年3月,六年级学生陈某上数学课时,用圆规将同学王某眼睛戳伤,虽全力抢救,但仍造成王右眼失明。
  案例三:1998年4月,上海某校学生肖某与同学私自爬墙外出摔伤后,该校老师以肖违反校规,擅自外出摔伤为由,拖延三个多小时才将其送医院治疗,因耽误时间太长,造成肖某终身残疾。
  ……
  
  二、 分析
  
  一是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法行为。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法行为,是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学校作为社会教育机构,对学生在校期间承担着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如果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义务,造成学生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反,如果学校没有违法行为,尽到了职责范围内的义务,即使学生在校园中发生伤害事故,也不承担法律责任,而应由加害人或监护人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义务,或者说学校的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行为。所谓作为是指学校实施了法律禁止实施的行为,如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伤害;没有采取措施,防止和阻止小学生互相伤害等;不作为方式指学校应当实施某种行为,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实施,最终导致了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如教师发现学生携带利器进入教室,而不进行制止,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学生在校期间生病或受伤,学校不及时组织抢救;组织学生春游时未进行安全教育,导致学生受到伤害等行为,均属于学校的违法行为。
  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学校教职员工实施的行为,原则上可以认为是学校实施的行为,如果造成学生伤害的,学校应当在承担法律责任,然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教职员工进行追偿。但如果纯属教职员工自己的行为造成损害的,如教师私自开设补习班,从而造成学生伤害的,学校则不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学校违法行为与学生伤害事故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确定法律责任的基础,没有因果关系,就没有法律责任。具体地说,发生的校园伤害事故与学校的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学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没有因果关系,就不承担法律责任。确定学校违法行为与学生伤害事故是否有因果关系,主要看学生受到的伤害是否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期间,以及是否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伤害事故。所谓教育教学期间是指在校内与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和寄宿学生住宿期间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期间。如果伤害事故不是在教育教学期间(如学校放假期间),或者不是由学校的违法(学生自伤、自残等)行为造成的,学校就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三是学校主观上有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学校在校园伤害事故中承担责任的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以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是否有过错作为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根据该原则,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如果学校有过错,就承担责任,有多少过错就承担多少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个方面。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后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后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心存侥幸,从而造成损害后果的心理状态。
  学校在教育、管理、保护中是否有过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来认定。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把学校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具体分为十二种情形,包括学校校舍及设施设备不安全事故、学校教学或课外活动事故、学校救护不力事故、老师错误行为伤害事故等,如果学校在这些情形中有过错的,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应当注意,该《办法》中列举的学校已履行相关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十种情形,需要结合民事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原则,着重看学校是否真正履行了相关职责,只有在学校确实履行了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自身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免除学校的责任。否则学校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能仅仅因部门规章的规定而免除。
  
  三、 防范
  
  安全无小事,责任重于泰山。抓好校园伤害事故防范工作,是一项利国、利民、利校、利生的工作,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按照建立和谐社会的要求,高度重视校园伤害事故的防范工作,努力为未成年学生的成长和成才创造良好的条件。
  狠抓安全教育,是防范校园伤害事故的基础。要充分认识抓好校园伤害事故防范工作的重大意义,从关系社会稳定,关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国家未来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认真落实安全教育制度,经常组织师生学习安全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经常开展警示教育,做到警钟常鸣;要结合学校开学、季节变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等时机,抓好安全常识和自救自护教育,组织开展自救自护演练,引导学生树立自救自护观念,形成自护自救意识,掌握自护自救知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严格安全管理,是防范校园伤害事故的关键。要建立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应急方(预)案,明确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指导思想、组织领导、救治程序、救治方案、防范措施等,使校园伤害事故的救治和防范工作有章可循;要严格安全管理制度,加大资金投入,抓好安全工作的硬件和软件建设,对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等定期进行检查,及时堵塞安全漏洞,消除各种安全隐患;要严格奖惩制度,把防范校园伤害事故作为学校和老师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制,做到事事有人管,时时有人抓;要严格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校园发生伤害事故后,要及时上报,对故意隐瞒事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因隐瞒事故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构建安全网络,是防范校园伤害事故的重点。校园伤害事故虽然发生在教育教学期间,但原因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只有多管其下,综合治理,才能有效的进行防范。一方面要建立社会、学校、家庭三位一体的防范网络,净化校园周边环境,加强家校沟通,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另一方面要注重把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结合起来,针对未成年学生的思想特点和心理特点,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做到行为有人管,思想有人引,心理有人疏,真正建立防范校园伤害事故的立体网络,切实把学生管住管好。
  分散安全风险,是防范校园伤害事故的保证。从理论上说,只要有学生,就存在着校园伤害事故的可能。防范校园伤害事故,只能是减少或减轻伤害后果,而不能彻底杜绝事故发生。因此,树立保险意识,分散安全风险,成为防范校园伤害事故的重要手段。一是要认真抓好学校责任险的投保工作。学校责任险是指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如果学校投保了责任险,那么学校承担的赔偿责任,相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它是分散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的主要途径。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充分认识投保学校责任险的重大意义,多渠道筹资,对学生在校园中可能出现的意外伤害故进行保险,从而分散学校承担的责任风险和赔偿风险。二是鼓励和倡导学生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要积极主动向学生家长说明参加人身意外伤亡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更多学生参加各种社会保险,从而分散自身的风险,为可能出现的意外伤害事故提供经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