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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语教育制度:问题与改革
作者:龙 耀 李雪岩 李 娟
2外语必修制度的历史形成及现实挑战
2.1 中国外语教育在20世纪70年代末以前并没有必修性的特点
有证可考的中国最早的外语学校教育可以追溯到元朝时期的1289年。之后,有明朝的“四夷馆”,清朝于1727年设立的“俄罗斯文馆”,1862年创立的京师同文馆等。在以上500多年的历史时期,外语教育仅在个别学校开展,谈不上必修。1902年清政府颁布了“钦定学堂章程”,1913年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中学校课程标准》,1922年南京政府颁布了《中学英语课标准》,都是将英语仅仅规定为中小学的必修课程,中小学以外则无任何规定。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外语(俄语)也仅列为中学必修课程,在中学以外则没有外语方面的任何要求,只是根据需要在大学开设了俄语等外语专业[2]。1966年以后的十年动乱期间,中学外语教学也遭受了破坏,更谈不上必修。
2.2 现行外语必修制度的产生过程
1) 1978年6月6日,教育部下发《关于1978年高等学校和中专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规定,高考全国统一命题,考外语科目。当时规定外语科目成绩虽然暂不记分、仅作参考,但从此外语成为高考必考科目之一。[3]。1979年5月3日,教育部下发《关于1979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规定,报考重点院校的,外语考试成绩按10%算分,报考一般院校则不算分[2]。1980年4月24日,教育部下发《关于1980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规定,逐年提高外语成绩在高考成绩中的记分比例:1980年30%、1981年50%、1982年70%,1983年起按100%计入总分[2]。随后,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也将外语列为必考科目;
2)从1979年开始,大学公共外语课程在高校逐步设立,大学外语专业的学生也被要求学习第二外语;
3)1987年、1989年国家教委先后推行大学英语四、六级标准考试,当时还只是部分高校自愿参加[2]。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开始有一些高校将英语四六级考试与学士硕士学位挂钩;
4)20世纪90年代,“外语热”进一步从学校蔓延到社会,其标志是人事部门规定将中级以上职称晋升也与职称外语考试挂钩。自1999年开始,职称外语考试实施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制度。
2.3中国外语必修制度产生的特殊历史背景及其特殊历史任务
1954年,中国把英语、法语等外语科目基本砍掉,改学俄语,因为当时中国和前苏联关系很好。上世纪60~7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与前苏联的关系有所恶化,中国恢复联合国席位,并与英、日、法、德等语种国家有了密切交往,原来培养的俄语人才显得过剩,而英语、日语、法语、德语等外语翻译人才紧缺,以致于严重影响中国经济建设,甚至直接影响到国家外交工作。所以,大量培养英语等外语人才被当作当时非常重要的政治任务。正如1979年11月17日在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国家计委、外交部、教育部《关于全国外语人员普查结果和做好调整、使用工作的报告》中所指出的:“目前,中国外语人才在数量和质量上,还远远不能适应四化建设的要求。今年全国高等学校外语专业毕业生3597人,而社会各方面需要的则为7921人,相差近一倍。”[2]
由此可见,中国的外语必修制度是在中国外语人才奇缺、以致于影响到中国当时外交工作正常开展的特定历史背景下产生的,肩负着特殊的历史任务,有其历史合理性。
2.4 外语必修制度的现实挑战
在特定历史背景下产生的、有其历史合理性的外语必修制度面临明显的现实挑战,因为目前中国外语人才的供需情况与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已经大不相同了。至2001年止,全国有400多个高等学校开设英语专业,英语专业在校生超过15万人,而且还在继续增加[3]。现实中,社会上已经有许多外语专业的大学毕业生找不到工作,或者选择一些跟外语完全无关的行业。另外,中国也已经成为翻译大国,中国翻译协会提供的数据显示,截止2004年上半年,中国有在岗聘任的翻译专业技术人员约6万人,翻译从业人员保守估计达50万人,而有关抽样调查显示该数字可能达到100万人[4]。所以,20多年前中国外语必修制度设立时的特殊历史背景已经不存在,其原来所肩负的特殊历史任务已经完成。
3对外语必修制度的若干理论反思
3.1外语必修制度的社会学分析
现在,社会上还有一些声音认为中国的外语必修制度有存在的必要,原因是外语很重要,特别是在全方位改革开放的今天,在加入了WTO的中国,外语非常重要。对外语的重要性,笔者非常赞同,而且也相信会越来越重要。但是,外语“重要”是不是就要实行外语“必修”呢?
从逻辑学的角度来说,如果外语“重要”就要实行外语“必修”,那么,按照类比推理的方法,其他科目“重要”也应该实行“必修”,比如中文“重要”也应该实行中文“必修”,法律“重要”也应该实行法律“必修”,医学“重要”也应该实行医学“必修”,还有计算机、物理、人类学、史学……实际上,有哪门学科不重要呢?那是不是都要必修呢?
实际上,按照普通社会学的“行为—关系—制度”框架理论原理,设立某种制度以强制性规范某种行为,并不是因为该行为对行为者本人有多么重要,而是因为该行为与他人有关系,通常是会损害公共利益。比如杀人、抢劫、盗窃等行为,与他人有关系,会损害公共利益,所以设立制度对这些行为进行强制性地规范。如果某行为与他人利益没有什么关系,不会损害公共利益,就没必要设立制度去进行规范。
一个人是否实施“学外语”这一行为,就像是否学法律、医学一样,这与他人的利益没有关系,也不损害公共利益,不应该被强制性规范。比如甲是一个懂英语的导游,乙是一个不懂外语的导游,丙是一个懂越南语的导游,结果无非是甲多挣点英语国家游客的钱,但乙可以利用甲学英语的时间来提升自己的导游专业水平,丙可以利用甲学英语的时间来提升自己的越南语水平,乙和丙也许能比甲挣更多的钱,所以不应该要求乙和丙拿学位也要过英语四六级或评职称也要过职称英语考试。
3.2外语必修制度的法律分析
1)中国国民因为不懂英语或日语等外语而被剥夺受教育权、职称晋升权,涉嫌违法。马克思主义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一律平等,反对强迫一个民族学习、使用另外一个民族的语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条:“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这种法定的自由应该包括这样一种涵义:中华民族每个公民都有权利仅仅通过中华民族的语言就可以获得受教育和职称晋升等权利,并不以掌握美利坚民族、大和民族等任何其他民族语言为条件。但是,在外语必修制度的要求下,中华民族儿女却会因为不懂美利坚等民族的语言而被剥夺读大学和硕士博士研究生等受教育权,被剥夺职称晋升的权利,中国国民因为不懂英语或日语等而被剥夺在中国的受教育权和职称晋升权,笔者认为这显然违背宪法和法律精神;
2)用外语教学或双语教学,涉嫌违法。《通用语言文字法》第10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幼儿园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教育法》第12条、《义务教育法》第6条、《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4条等也对普通话使用作了规定。但现实却是:越来越多的高校在进行双语教学甚至完全用外语教授专业课,甚至用英语在教授中国文学专业课程,还认为只有这样才体现出学校的高品位;越来越多的幼儿园在实行全英语教学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