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5年第6期


归有光《项脊轩志》细读

作者:贝 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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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知道,中国传统小说大致有两种类型,或侧重于讲故事,或侧重于写人物,讲故事者往往有较完整的具有前因后果的故事发展过程,写人物则往往有较为生动突出而富于传奇性的细节,来表现人物的个性(是以形象描写见长的,讲求故事性和趣味性)。但是细读归有光的散文,传奇性的情节叙述极为少见,更不用说人物个性的传奇性了,他也从来不讲完整而吸引人的故事。人们之所以会将归有光的散文与小说建立联系,主要是因为其散文中那些零星的、片段的回忆,具有一定的生活感。不是高头讲章或奏议制举,与小说的情趣在某种意义上稍有近似之处,但在作者,这些片段回忆和琐事,并不是为了讲述故事或塑造具有个性的人物形象,他只是借此来抒发感情而已,与中国传统小说可以说大不相同,我们不能因为有人物、有对话,就判断散文作品运用了小说笔法。
  《项脊轩志》的结构及其写作过程,在中国散文史上,可以说是相当独特的,并非一气呵成,却又浑然一体。前人早已注意到,而且有所解释。它的前后两个部分,写作时间相差至少十三年以上。
  对于归有光补文的写作时间,颇有争议,至今难以确定。顾农认为“其补文部分当作于嘉靖十五年(1536)”,“补文中一再提起‘吾妻来归’‘吾妻死’这些话,完全是他尚未再婚时的语气,他重新结婚后,文章中提到魏氏便称为‘亡妻’或‘先妻’了”。他由《祭外姑文》中的“甲午(1534)、丙申(1536)三岁中,有光应有司之责,驰走二京,提携二孤,属之外家”推断归有光此时尚未再婚,又据归有光的一个女儿二二生于嘉靖十七年(1538),推断归有光和王氏结婚在嘉靖十六年(1537)。最后得出《项脊轩志》写于嘉靖十五年(1536)归有光三十一岁时的结论。顾农由文中以“吾妻”称魏氏而认为《项脊轩志》应作于归有光尚未再婚之时,似乎有一定的道理,但如果遵循他的逻辑,《项脊轩志》绝不可能作于嘉靖十五年。因为,《女如兰圹志》中说如兰夭折后,他们于嘉靖乙未(1535)中秋日将其掩埋,而此时“女生逾周,能呼余矣”。则如兰死时,已满周岁,她的出生年月应在嘉靖甲午年(1534)中秋以前,再往前推算,则归有光与王氏结婚最迟应在嘉靖癸巳年冬季,魏氏死于癸巳年十月庚子日,如果归有光文中记录的时间没有错漏的话,魏氏死的当年归有光即再婚。假定顾农的逻辑可行,则《项脊轩志》的补文只能作于癸巳年的秋冬之际了。但这显然与补文中“其后两年”以后的文字相龃龉,由此可知,顾农的判断不符合实际。姚玉光《归有光生平三考》既否定了王勉、曹明纲《归有光评传》和张传元、余梅年《归震川年谱》关于《项脊轩志》的补文作于归有光三十岁的说法,也不同意徐中玉、金启华认为补文作于正文写作十三年以后的结论。他的根据是,补文中谈到修复项脊轩后“余多在外,不常居”,而归有光在魏氏死后“大约有二十年左右的时间,‘多在外,不常居’”,“结合《项脊轩志》中‘亭亭如盖’的话,补记的准确时间虽然难以确定,但起码离魏氏去世应有十年左右,由此,完全可以说,认为《项脊轩志》写于归有光三十岁时,或者三十一岁时,都是肯定错误的,如果是归有光为避倭寇之骚扰返城居住基本结束‘多在外,不常居’的生活时补记,那么,补记是归有光四十九岁后才写的”。姚玉光否定三十、三十一岁作补文的判断大致不错,但根据“亭亭如盖”而认为补记的写作时间“起码离魏氏去世应有十年左右”,则难以服人。而所谓“如果是归有光为避倭寇之骚扰返城居住基本结束‘多在外,不常居’的生活时补记,那么,补记是归有光四十九岁后才写的”的推测,则不够严密。事实上,“自后余多在外,不常居”并不一定是强调居住项脊轩的时间长短,而是就修复项脊轩到补写志文之间的那段时间的“居”或“在外”的时间比例而言的。据现在所能掌握的材料,似乎只能暂时推断补文至少在十三年以后。
  当震川文集结集出版时,《项脊轩志》就以一个完整的篇目出现,所以,虽然作者有明确交代,但相当一部分读者也许忽略了这一点。王拯认为,文章后面添加的部分应视为跋语,他对数百年来刊者及读者的疏忽与大意,将之作一篇文章来刊刻和阅读,深表遗憾。他在《项脊轩志》后记曰:
  
  日者友人又以此文示余[者]曰:读是文久,有不可解者,徐指文中“余既为此志”句,问所由。余曰:此文后跋语耳,而著录者误与文一。友人顾未之信,将以质梅先生,未果也。按文“余既为此志”后百十四字,历叙记文以后十余年事,语尤凄怆,与文境适相类,刻本又联属之,人因第赏其文,而遂不察其为后跋语耳。志与记义本通,所谓此志即记文也。文自首至“余居此多可喜亦多可悲”句,记轩中景物。自“庭中通南北为一”至“为篱为墙凡再变”句,记轩之沿革。自“家有老妪”至“瞻顾遗迹如昨日事令人长号不自禁”句,记轩中遗事。其后又足以“轩前故尝为厨”及“轩凡四遭火得不焚殆有神护者”数言,乃记轩者毕矣。“项脊生曰”下,“余既为此志”句上,则文之后论,例如志之有铭,传之赞而骚之乱也。中引蜀清守丹穴、诸葛孔明卧隆中二事,窃以自比。然则熙甫之志非将欲大有为于当时者耶。……顾自文章言,则自元明以来,上下数百年间,莫与并者;……余又叹熙甫之文,流传至数百年,其为人所最叹赏如此记者,而其著录舛谬若此;而人多忽之,毋亦吾侪读书卤莽之一耶?
  
  依他之见,“余既为此志”之前,是一篇完整的文章,有记有论,此后的部分,不过是跋语,不应做正文来读。能够发现并指明他人长期以来的疏忽,这是他的细心独到处。当然,也许有些读者早就看到了这一点,只是不像王拯那样偏执,认为两者必须拆开,不能视为一个整体。
  这篇文章题为《项脊轩志》,它的最初写作时间是嘉靖二年,作者虚龄方十八岁,尚未娶妻。五年后,他与母亲生前聘定的魏氏完婚,从此,轩中又多了一个常客,一个他情感世界中举足轻重的女性。但夫妻只共同生活了不到六年,妻子不幸早逝。魏氏死后,作者重新阅读自己早年之作时,觉得有必要写进自己的妻子,因而补作了一段文字。在作者,是有意要将它融入原文成为一体的。因为,母亲、祖母、妻子的点滴之事,是他关于项脊轩最为动情、最为难忘的记忆。没有关于妻子的记叙,《项脊轩志》在他眼里就是残缺的。所以,后段文字的补入有其必然性。如果说,作者只是想为原先的文章写段跋语,他大可以直接冠之以“跋”,或干脆另谋篇章,写项脊轩中的夫妻趣事,就像清人沈复《浮生六记》中写夫妻情趣文字一样。
  关于《项脊轩志》的这种结构,吴小如另有看法:
  
  过去人们都认为自“余既为此志”以下的文章既是作者所补记的《志》文的续篇,为什么非添在“项脊轩曰”一段的后面不可呢?作者完全可以把中间“项脊轩曰”这一段移到篇末或干脆删掉,何必更添出个尾巴来呢?其实这正是作者摹仿《史记》的地方。《史记》中褚少孙所补的部分固然列于篇末,就是司马迁本人的文章,也出现过这种结构。读者试检《史记·田单列传》,不就是有“太史公曰”以后又添出一段关于王虫蜀的记载吗?这种章法看似别扭,恰仍有所本。我故曰其结构“似奇而实正”。[11]
  
  他认为,《项脊轩志》与《史记》的某些篇目如《史记·田单列传》等,篇章结构上有近似之处,这种近似,是有意识模仿的结果。确实,《史记·田单列传》于“太史公曰”后,另有一段记载,是在田单的个人传记中补述两件同时发生的齐人拒燕事件,但司马迁之所以这样写,是因为田单乃燕人攻齐时,能存齐于狂澜既倒的关键人物,而《史记》中关于当时齐国之事主要在此文中叙述。整个行文是一次性的,即补述的部分与前面的主体部分是同时构思的,这可视为一种独特的叙事技巧。《项脊轩志》的续成,至少在十三年以后。是作者在妻子死后若干年,重读前《志》时,觉得有必要续上后来同样发生在项脊轩中并值得记录的温馨与悲哀之事,续作时,作者不认为有必要打破原有次序而进行新的整合。虽然说归有光对《史记》相当熟悉,他自己就曾作过颇具特色的《史记》评点,他也确实有可能因为看到《史记》有此结构法,才敢于这样写,但应该说他不太可能为模仿《史记》某篇的结构,而于十几年后再续前作,再说《项脊轩志》与《田单列传》完全不同的是,《田单列传》末尾文章是另记他事,与田单关系甚少,就文章而言,有结构歧出,行文勉强之嫌,而《项脊轩志》则内容关系密切,结构浑然一体。
  

[1]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