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年第12期

反对性骚扰,有法律作证

作者:储兆瑞




  刚刚修改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这部修改过的法典里,首次明确了反对性骚扰,这也是中国第一次以立法形式确认性骚扰的违法性。该决定规定,禁止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问单位和有天机关投诉;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进行性骚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项决定,首次将禁止性骚扰明确纳入法律规范之中,被许多专家视为这是立法领域的一个重大突破。但有关专家表示,禁止性骚扰被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只是立法的“初级阶段”,即便这一决定正式施行后,性骚扰的受害者要想通过打官司讨回公道,可能还会跟以前一样面临举证难的问题。因为性骚扰多发生在私密的场合,言语和身体接触很难留下证据。
  性骚扰原指男上司或男同事用淫秽的语言或者下流的动作挑逗、侵扰女性,甚至强行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后引申为社会上以各种非礼的性信息侮辱异性(主要是妇女),或向异性提出性要求的行为。性骚扰这一用语最早在美国等西方国家流行。国际劳工组织曾调查了23个工业化国家,有15%~30%的女雇员称其经常受到性骚扰,6%~8%的女雇员因此被迫更换工作。近几年调查还表明,美国国会山的女议员也时常受到性骚扰,而女律师中则有60%左右受到过程度不同的性骚扰。英国某杂志在全国10所大学调查表明,生怕遭受强奸或者性骚扰的女大学生有25%。性骚扰给受害人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还可引起生理伤害和疾病。这一普遍性的社会问题引起世界各国的关注,1985年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内罗毕战略》,把“使青年妇女不受性骚扰”列为主要目标之一。
  从性社会学、性心理学的角度来看,性骚扰一般有口头、行动、人为设立环境3种方式。口头方式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女性,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或色情文化内容;行动方式如故意触摸、碰撞异性身体敏感部位;设置环境方式即在异性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总之,性骚扰主要是指对异性不怀好意、违背对方意愿、使对方产生不愉快或难堪感觉的言、行或环境。但是,平时异性朋友之间开开玩笑一般不在此列。男医生接生、做妇科检查更是属于正常工作。至于强奸、性侵犯等行为则属于性犯罪范畴。
  我们在心理咨询门诊中得知,某些企业、公司招聘的外来女工、女秘书遭受性骚扰的事件屡有发生。男上司多采用物质引诱、冒昧求爱、污言秽语、动手动脚、解雇威胁等手段向女下属进行性骚扰。南京市某调查机构2005年初对1000名女性关于性骚扰话题的问卷调查显示,有108名女性承认老板或同事对自己进行过语言性骚扰,62人还被上司或同事动手动脚。而农村更是性骚扰发生较多的地区,据陕西省秦巴地区对8064名汉族女青年的调查表明,受过性骚扰的占74.24%,其中5978名妇女中,受过性信息、语言、姿势、猥亵4种形式性骚扰的,分别占12.11%、63.76%、43,98%和10.74%,有71.05%的女青年在家乡受到过性骚扰,这与当地经济贫困、文化习俗落后有直接关系。
  我们身边也有不少案例证明,性骚扰普遍存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一位男上司一再向本单位某位女工会干事提出:要过一次夫妻式的性生活,致使该女职员只好违心地调离公司;一位厂长对一女工提出非礼要求,被该女工用鞋跟踩了一下脚面,最后该女工遭到报复,被调至最脏最累的车间;一位女供销员在推销汽配器材过程中,受到过客户多次的性骚扰,有一次一位手握大权的汽配科长要对她无礼,她借酒后醉意猛地一巴掌打过去,之后又推说失手表示谦意,这才既保全了自己,又没影响到业务。
  在1997年我国刑法生效之前,一般对严重的性骚扰行为,如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按流氓罪追究刑事责任,较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行政处罚,对一般的性骚扰行为则划入道德范畴。现在有了性骚扰立法,这是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也是人文关怀的一大体现;但取证难是一个困扰受害者的最大问题。一方面,要尽量避免产生性骚扰,如穿衣不要过于暴露,不要单独邀请异性到自己宿舍或去对方的房间,言语举止庄重得当,等等。另一方面,一旦受到性骚扰,可以采取录音、录像、充分利用监控设备等,只要不是故意剪辑,法庭上还是视为有效证据的。有律师还认为,考虑到骚扰者的优势地位和性骚扰案件的特殊性,建议性骚扰案件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我们在心理咨询门诊中,还接待过男性被骚扰的求助,如一位20多岁的男司机近两年来常被女老总性骚扰,虽然后来这位女老总调到其他公司工作了,但这位司机的心理受到了很大伤害。所以,在反性骚扰法中“女扰男”也不应回避,这种逆向性骚扰也在反对之列,甚至还应包括同性性骚扰。我们的法律应该与时共进,不断完善。
  (编辑 康 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