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年第1期

离婚时,房产纠纷该如何处理

作者:杨 谦




  吴先生与妻子赵女士结婚三年后,夫妻关系一直不合,两人经过协商决定离婚。本着好合好散的立场,再加上三年的感情,原准备在平静的心态下办好离婚手续的夫妻俩偏偏遇见令人头疼的事情,那就是他们住的那套房子。房子是属于吴先生所有的,但赵女士坚持认为和吴先生结婚后房子就成为双方共同财产,所以始终不肯让步。两人为此闹得很不愉快,多次争吵无效,于是赵女士咨询了律师事务所的孙律师,孙律师告诉了赵女士一般离婚时房产纠纷的基本原则。
  一、婚后所得房产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婚前一方所得房产,婚后经过八年为双方共同共有。
  二、对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分割时,不能只考虑财产来源,还需考虑双方对家庭贡献大小,坚持二者兼顾原则。
  三、对夫妻共有房产,分割时应考虑保护妇女和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四、对夫妻共有房产,分割时应根据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助于发挥房产实际效用原则。
  五、夫妻共有房产,当涉及案外人利益的,离婚时不作处理。夫妻共有房产涉及案外人利益的,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1.夫妻与他人合伙经营而共同购置房产:2.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取得共有房产,在法定继承人尚未继承遗产以前,夫妻离婚,其配偶主张分割对方因继承取得的共有房产。
  显而易见,根据第一条,赵女士和吴先生结婚还没有八年,所以该房子还是属于吴先生的。听了孙律师的讲解,赵女士恍然大悟,随后在非常平和的心态下签署了离婚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