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第3期
心脏起搏器德产变美产 医院被判欺诈赔付7万
作者:及时雨
1997年12月,刘佳到哈尔滨某医院治疗心脏病。在院方建议下,刘佳决定安装心脏起搏器,并约定安装德国西门子牌起搏器。手术后不久刘佳即出院回家正常工作生活。然而到了2000年上半年,刘佳开始出现心悸、胸大肌处肌肉剧烈跳动,至2001年更是开始伴发心脏难受等症状。刘佳不敢再耽搁,又多次到该医院求医治疗,但均未查出原因。后来刘佳到另一家医院做24小时动态心电监测时发现,竟是起搏器系统出现了问题。
2002年3月7日,哈尔滨某医院为刘佳做了起搏器复位手术。手术后,刘佳这才知道,自己旧病复发是因为起搏器电极漏电,现旧电极导管仍留在体内。而更令她没想到的是,医院当年为自己安装的不是自己要求的西门子牌起搏器,而是美国彼赛特牌。刘佳感到自己受到了欺骗,并对医院的处理意见不满意。2004年,刘佳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医院赔偿自己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
审理期间,法院根据刘佳的申请,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案进行了法医学鉴定,结论为刘佳原置人起搏器漏电系质量等因素引起,旧电极脱落现象与电极固定缺陷有因果关系。且经鉴定,医院给刘佳的起搏器患者安全卡中记载起搏器型号2040号,符合德国西门子起搏器特征。医院在给刘佳开具门诊现金处方上也明确标明安置的心脏起搏器是西门子公司产品。
法院认为,刘佳在医院治疗心脏病,并要求医院为其安装德国西门子牌起搏器,但医院未按约定也未征得刘佳的同意,擅自为刘佳安装了美国彼赛特牌起搏器,并且电极漏电,致使刘佳的病情加重,身体及精神均受到损害,医院存在欺诈行为,应对刘佳予以赔偿。故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刘佳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万余元。
宣判后,刘佳和医院均不服,提出上诉。刘佳要求增加赔偿费用。医院不同意刘佳的诉讼请求。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