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年第12期
医患纠纷并非等同于医疗纠纷
作者:李 新
医疗纠纷
法院审理的医患纠纷中最常见的是医疗纠纷,这是发生在医疗机构与患者或其家属之间,基于医疗关系而产生的争执。从这个意义上看,医疗纠纷是建立在民事法律关系基础上的,是在医疗活动时发生的特殊的民事纠纷,有如下特点:
1,医疗纠纷是因患者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不满而发生的
患者到医疗机构求医问药而与医疗机构形成医疗关系。医疗关系的内容是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就对患者疾病进行诊疗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这仅限于患者对医疗机构提供的诊断、治疗服务不满而发生的纠纷。
2.医疗纠纷中当事人特定化
在一般的民事纠纷中,任何的民事主体既可以成为原告,也可以成为被告。但在医疗纠纷中,由于是患者对医疗机构的不满,故原告只能是患者或其家属,而医疗机构永远处于被告地位。
3.医疗纠纷的处理经常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
在审理医疗纠纷中,对于一些医疗问题,如医疗方案是否正确、医师是否尽职,单纯的依据医疗机构和患者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法官因缺乏相应的医学知识,难以就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判断,通常要依据医疗鉴定部门对医疗纠纷所做的鉴定结论。当然,医疗纠纷中也有不需要医学专业知识就可以做出判断的,如医师无故拖延治疗、在手术中因疏忽大意将纱布等物遗留在患者的体内等情况,这仅需依据常识便可做出判断。
当患者对治疗结果或过程不满便可以以医疗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对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做出认定。对医疗机构有过错的(如构成了医疗事故的),要判令医疗机构依据其过错程度对患者的损害进行赔偿;对于属于医疗意外的(如无过错输血感染),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如果属于医疗误会(即医疗机构的处理无任何不当,而是患者的误解导致的纠纷),医疗机构当然也不需承担责任。
非医疗纠纷的医患纠纷
发生在医患之间的纠纷并不都是医疗纠纷,除了医疗纠纷外还存在着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普通民事纠纷,其中包括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和侵权纠纷。它们与医疗纠纷的不同之处在于:医疗纠纷只能发生在医患之间,是患者对医疗机构的责难。而非医疗纠纷的医患纠纷虽然也是发生在医患之间,但其纠纷的性质并不特殊,在其他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同样存在,按其性质可分为两种:
1.民事债权债务纠纷
在这类案件中最常见的是医疗费纠纷。近年来,根据有关资料显示,患者欠交医疗费的情况越来越多,已发展到严重影响到医院资金的运转,制约医院发展的地步。医院为了自身的利益,纷纷将欠费者告上了法庭。这种案件其性质就是一般意义的债权债务纠纷。患者就医不缴纳医疗费或有意拖欠医疗费是患者不履行法定的义务,医院可对患者行使给付请求权。当然,如果患者认为医院多收了医疗费,同样可以就返还医疗费提出诉讼。
2.民事侵权纠纷
不久前,有一名患者因病住院治疗,与其“有仇”的人找了几个人到医院将该患者打成重伤,该患者便以医院安全措施不到位起诉医院,要求医院进行赔偿。显然,这与医疗机构的治疗护理没有关系,而是由于患者与第三人之间的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的伤害,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如果是因医院的地面湿滑或电梯出现故障等原因致使患者发生人身损害,具体处理要视医院有无过错而定。
此外,医疗机构侵犯患者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的医患纠纷发生率也挺高。比如对患者进行常规检查,针对检查结果散布不利于被检查人的武断结论,如肝炎、性病等;或将患者的治疗资料做宣传、广告等,造成不良影响。这是由于医务人员缺乏法制观念,故医疗机构应承担责任。同样,如果是患者或其家属利用不实的资料进行宣传,给医院的声誉造成影响,医疗机构也可以以其名誉受损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月1日起试行的《民事案由规定》中与医患纠纷有关的案由有两类:一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上述两类案由均是针对医疗纠纷而言的。医疗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产生医疗纠纷必定是患者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不满,也就是认为医疗机构履行合同有瑕疵,对此患者当然可以提出违约之诉。另外在履行医疗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了医疗损害结果,患者或其家属可以以医疗机构侵犯其人身权为由起诉要求赔偿。这是一个行为产生一个结果,只是由于侵权法与合同法相关规定的重叠,在法律上可以认为是两种行为,但事实上仍是一个行为。我国法律对此的规定是,允许原告行使任何一种请求权,但禁止既主张违约又主张侵权。
医疗纠纷的案由应当以原告提出的请求权来确定。当原告选择违约起诉,案由应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当原告选择侵权起诉,案由应定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对于非医疗纠纷的医患纠纷,因为是普通的民事纠纷,其案由的确定应同普通的民事纠纷一样。如拖欠医疗费的案件案由应是欠款纠纷,侵害名誉权的案件案由应是名誉权纠纷,患者因意外事件受到损害的赔偿案件的案由应是人身(财物)损害赔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