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12期

浅析教育的公共服务性

作者:江赛蓉




  第二,公共教育能够创造公平的生活能力。现代社会要求不同种族、不同文化的国民之间实现融合,统一行为习惯准则、基本的道德规范及相同的价值标准。因此,一个人只有接受一定的公共教育,才能真正融入现代公共生活,获得公共生活的能力,并顺利获取自己的政治、经济、文化利益。因此,在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历程中,政府教育公共服务的核心价值是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教育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基石。
  
  三、教育公共服务性的方式:民主协商对话
  
  受传统公共行政的影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起来的公共教育体制,都是由政府举办并向社会提供教育服务的,因而具有强烈的国家垄断色彩。公民在向国家纳税之后,只能无条件地接受由政府设立的公立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他们对于公立学校提供的教育没有任何发言权,只能被动地接受。此外,由于政府的垄断,公立学校的办学完全根据政府的计划进行,而不必直接面对学习者的选择和同行的竞争,对于家长和学生的教育需求可以置之不理。针对政府垄断学校教育供给的局面和政府漠视家长和学生教育需求的状况,新公共管理理论提出“社会公众是政府顾客”的理念,坚持“顾客至上”。认为政府的职责就是根据“顾客”的需要提供回应性的教育服务,要尊重并赋予顾客应有的权利,坚持“顾客导向”,以“顾客满意”为宗旨。
  然而,新公共服务理论也认为,与政府互动的并不简单地是顾客,同时还是公民。与政府直接交易的人的确可以被视为顾客,但从政府那里接受一种职业服务——例如教育——的人则可以恰当地被称之为当事人、公民。公民不只是顾客,他们是“所有者或主人”(schachter,1997)。正因为接受政府服务的人是“所有者或主人”,而不单纯是“顾客”,因此,有权参与决定政府提供哪些公共服务,提供什么样的公共服务,以及以什么方式提供公共服务等等,而不单单是处于服从、被动接受的地位。换言之,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应该坚持民主协商对话的方式。这就要求公共管理者积极回应公民的要求,倾听公民呼声,方便公民选择,鼓励公民参与,部门绩效评价以公民为主体等。
  教育领域的民主协商对话要求公民成为教育政策制定和实施的主体,让公民来参与教育决策的制定,让公民和政府共享政策制定的权力;关注教育政策的回应性,建立公民表达教育利益和诉求的畅通渠道,培养公民的教育责任意识。实践还证明,只有注重教育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中的公众参与,政策制定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政策的实施才具有效力。对政府而言,则应该致力于搭建舞台。建立各种行之有效的、与公众的沟通对话机制、社情民意反映机制和公众民主参与的决策机制,以确保政府与公众进行无拘无束、真诚的对话,共商教育公共事务应该选择的发展方向,而不只是政府官员或公务员在主观臆想。只有这样,教育的公共利益属性才能实现。
  另外,作为教育公共事务当事人的公民有责任主动关注教育发展状况,参与政府的教育管理活动,在活动中推动教育的发展,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整合,从而实现教育效能的最大化。通过政府与公众良好的沟通对话机制,通过与政府的全面接触,通过这种各方力量都能参与公共政策的计划和决策的机制,可以使政府部门及时了解到公民的教育需求、愿望和抱怨,获得大量反馈信息,提高政府对外在环境的敏感度和回应性,更好的改善教育公共产品和服务。同时,还可以提高公众对公共事业的参与热情,满足公众的尊重需求和表现需求,也使公众加深对政府的认知、理解和忠诚感,形成政府与公众互相理解、互相支持的氛围。
  因此,在构建服务型政府的新背景下,教育的公共服务性要求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机关以民主协商对话的方式提供教育服务,同时致力于建立各种行之有效的、与公众沟通对话的机制。这样做,才能推动政府对教育负起责任,同时满足和尊重了公民合理的教育需求,形成了公民和政府之间的良好信任与合作关系,共同促进教育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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