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10期

发行义务教育公债是解决投入不足问题的可行之策

作者:郭珊珊

有优惠政策。在世界上几乎所有发行公债的国家中,公债的利息收入都是免缴个人所得税的。而其他各种资本性的收入,如股票、公司债、金融债券等的收入,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很多国家为了增强公债的流动性,降低投资者的交易成本,采取了降低公债交易税的政策,这些都是其他流通证券无法比拟的。
  此外,在目前我国股市相对不成熟不稳定的时期内,发行义务教育公债不仅给资金持有者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投资机遇,而且政府可以吸收广泛的社会游资,集中使用于政府的社会经济目标,建设和发展义务教育事业,使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这无疑是一个双赢的选择。
  3 发行义务教育公债的理论基础
  首先,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用发行公债的方式为义务教育开辟财源,有其合理性。其一,从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特殊性来看,若以税收形式来集资建校,会因为费用的庞大而使税率急剧提高,引起纳税人的不满和反对。并且如果由当前的一代或者两代的纳税人来承受全部的建设费用,而此后的若干代人则可无偿享有义务教育提供的效益,这显然违背公平和收益的准则。而借义务教育公债来筹措资金,在归还时用税收或新债来偿还,就把建设费用由现在转移到未来,由直接享受义务教育福利的人们承担建设费用,既公平又合理。其二,国家通过发行义务教育公债可以减少流通中的现金,而在偿还债务或者回购义务教育公债时则可以使流通中的现金增加,从而起到一个调节国民经济的作用。
  其次,从财政学的角度看,发行义务教育公债也有其合理性与可行性。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债是国家筹集建设资金的较好形式。一些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的项目,比如能源、交通等,往往会成为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这就需要政府的积极介入,包括大规模的投资。像义务教育这样的公共事业也适用于这种情况。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各种信用方式筹措建设资金,已是越来越不可缺少的了。国家集中举借的义务教育公债资金配置到私人不愿涉足的义务教育领域,不仅有利于教育事业的发展,更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
  再次,义务教育公债作为公债的一种,除了具有一般公债所具有的特征外,还有其独到之处。一是运用灵活,针对性强。根据教育事业的实际发展需要可灵活运用利率、还贷期限等,并且其发行所得资金能够做到专款专用。二是义务教育公债使用的范围、发债方式的选择可因地而异,并且由发债部门精心计算,严格限制。由此可见,在充分利用公债形式的前提下,政府可以宏观把握义务教育事业横向纵向的发展差异,实施资金的优化配置,真正发挥其最大的社会效益。
  
  三、我国发行义务教育公债的策略思路
  
  1 义务教育公债必须专款专用于义务教育
  事实说明,教育的级次越低其公共产品的属性就越强。因此,国家应该把教育经费多投在外部性更明显、社会收益率更高而又缺乏投资动力的义务教育上。长期以来,我国义务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的经费来源主要来自于财政拨款,由于财政拨款的有限性,严重制约了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义务教育是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的奠基工程,对提高国民素质,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有着基础性和决定性作用。在教育经费十分有限的情况下,通过发行教育公债的方式,使得筹集的资金专项投资于义务教育,这是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做法。
  2 明确教育公债的发债主体
  发债主体决定着信用上的保障。中央政府较之于地方政府有着更稳定的财政信用保障。但是,由于历史、地域、政策等各种因素的制约,地区间实际发展差距还很大。而且基础教育公共产品的属性使得教育的发展具有很强的地域收益性。相比较而言,地方政府较中央政府更清楚本地区基础教育的实际发展情况,信息相对充分,决策制定针对性更强。所以,发行教育公债,地方政府也应成为发债主体。
  3 加强教育公债的使用监督
  对于发行的义务教育公债,除了要做到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外,还应加强监督,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筹措使用情况,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财政、审计、监察、计划、物价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筹措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保证经费筹措渠道的畅通和合理使用。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加强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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