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5期
心理健康标准研究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作者:杨青松 石梦希
一、传统心理健康标准研究的缺陷
当前,心理健康标准的研究成果主要可以归类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六种依据。即统计学的标准、社会规范的标准、医学上的标准、学习生活适应的标准、个人主观经验的标准、心理成熟与发展水平的标准等六个方面。总体来说,这六个依据中除了医学标准外,其他依据都存在较大争议。而且,这六种依据都是各自从单一角度加以界定的,都有其局限性或片面性,所以现在支持这种区分标准的人越来越少。
(二)两种思路。从方法论的层面看,有学者认为存在着两种思路:遵循“众数原则”的思路和遵循“精英原则”的思路。“众数原则”提出的是一种相对标准,即个体心理健康状况与同社会的大多数人的心理特点来比较和判断;“精英思路”提出的是一种绝对标准,即心理健康程度应以个人内在天性发展的程度来确定。这两种思路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众数原则”是相对标准,难以确定,“精英原则”是绝对标准,难以操作。
(三)两种倾向。目前在心理健康研究领域中越来越多学者提出了“生存性标准”和“发展性标准”两种研究倾向。生存标准强调保存与延长生物学意义上的生命,尤为强调适应环境、顺从主流文化;发展标准强调能动地适应和改造环境,冀求最有价值地创造生活。但是,单纯的“生存性标准”过于消极,强调了社会适应,却忽视了人的发展;而单纯的“发展性标准”又不切实际,忽视了社会环境对人的规范作用,同样也存在着难以客观化,不易操作等缺陷。
二、未来心理健康标准研究对策
心理健康标准的确立,对于心理咨询、心理辅导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基于此,我认为未来的心理健康标准研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
首先要建立整体观。目前心理学健康标准研究缺乏整体观。总的看来,虽然当前心理健康标准种类繁多,但仔细分析它们仍存在许多相通的地方。也就是说当我们从一个系统的视野来考察上述几种标准可以发现,它们实质就是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待同一个事物。例如,心理健康标准的六种依据都遵从同一原则,即“众数原则”。而且,由“众数原则”思路发展而来的生存性标准,以及由“精英思路”发展而来的发展性标准,它们所涉及到的许多问题可以说基本上是一致的。也就是说这些从表面看来不同的标准,其实质只不过是从不同的角度来建构的,它们之间是可以统一的。所以,心理健康标准的研究如果以科学的系统观和辨证观作为方法论指导,相信其中所遇到的争论会更少,也更加容易达成共识的局面。其次要注重发展观。心理健康的标准应该体现毕生的发展观。在人的一生中。心理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在不同的年龄阶段,心理发展水平和行为表现是不一样的,其相应的心理健康要求应该也是不同的。所以,心理健康标准应是动态的,不是固态的;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二)认清学科的本身性质
当前,在心理学领域一些基本概念和理论都还未达成一个统一的认识,例如,智力、情绪、人格的实质甚至是心理这一最基本的概念。我们目前在心理健康上所遇到的困难和争议在很大程度上可能与这有关系。在一些基本概念都还未很好建构起来时,我们企图在这些模糊的概念基础上再去建立或发展一个新的概念或理论,其中所遇到的困难和争议是可想而知的。所以,建立一个规范、科学的基础概念体系尤为重要。其次,从研究对象来分析。心理学研究的是一个特殊的对象,即心理现象,很难对它进行客观和直接的描述,一般只能是间接的描述,免不了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而且由于不同的人强调的内容不同,其结果便也会有很大差异,这些都会导致制订心理健康标准时,引起诸多困难和争论。所以,心理健康标准的建构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心理学界对这一研究达成共识的过程。再次,心理学研究的主体是人,要真正建构科学的、全面的心理健康观必须对人要有一个深入全面的认识,认识人是一个十分复杂而艰巨的课题,对人的认识上所存在的种种的困惑必将影响对心理健康的研究。人的复杂性就决定了对心理健康标准深入探讨不单单是一个纯粹的心理学问题,它还将涉及到社会学、人学、教育学、哲学等诸多学科知识。因此,一个科学的、系统的心理健康标准建立,心理家和哲学家、教育家、社会家的合作是必要的。从目前情况来看,这还需要一段很长的过程。
(三)注重理论的买证研究
要明确心理健康标准研究既是一项理论研究,同时也是一项实证研究。也就是说,心理健康标准在注重理论建构的同时更应注意实践的探索。心理健康研究是一门具有很强应用性指导意义的研究,最终的标准应该是一项大家都可以接受的,而不单是心理学家自己停留在思辩层面上的成果。从目前国内的研究情况来看,其结论主要是研究者从自身认识出发,列出一系列的评价维度来对研究对象的心理状况作出描述和评估,而忽略对正常的、心理健康的对象进行实证调查。而且,加之受知识背景等差异的影响,研究者与研究对象在很多情况下难于处在同一认识和对话的层面上,心理健康主体几乎成为心理健康标准研究的“局外人”。这造成研究者和研究对象严重“脱节”,影响了心理健康标准的普适性和存在的意义;同时也因为实践研究的缺乏而导致理论研究过多的争鸣。其实,心理健康标准的研究,在理论上建构的同时还需要在实践上作深入的检验,是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紧密结合的综合性研究。这就要求研究者在开展理论探讨的同时开展实证研究,走到研究对象中去体察他们的心理实际状况,了解他们的健康意识,这样的标准才有它的存在价值。
(四)树立科学的健康理念
首先,应该意识到不健康心理是普遍存在的,它不同于心理障碍和疾病,两者有本质的差异。人的心理健康状态是不断变化的,一个心理健康的人并非时时刻刻、方方面面都合乎标准。进行心理健康评价时,要以较长一段时间内持续的心理状态为考察对象。个体偶尔出现的不健康症状,并不意味着心理就不健康。如果把人的心理状况作为“平衡—不平衡—平衡”这样反复循环的过程的话,不健康心理实质上是心理系统的不平衡态,是新平衡态的起点,是心理系统正常运转中必然要发生的。用另一句话来说,在现实社会中一个人应该既能体验幸福又能体验痛苦,这样的人才是一个真正完整意义上心理健康的人。其次,人的心理健康水平是一个连续体,其间没有明显的界限。从健康到不健康可分为不同的等级,各个等级之间、心理正常与异常之间并无确定的界限,只可能是程度上的差异。不同的人甚至是同一个人在人生的历程中,其体现出心理健康状况和所能达到的水平会有很大的差异。总之,对心理健康状况的描述必须从质与量两个方面运用辩证和发展的眼光来分析,才能做出准确的描述。一个科学的心理健康标准的建立需要一段很长时间,在相应评判标准没有很好建立起来之前,试图去给心理健康下一个定义都是缺乏力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