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2期

激发学生权利意识,提高德育的实效性

作者:张雪芳




  我国德育实效性差,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究其原因,以道德知识灌输为特征的传统德育成了众矢之的。社会转型的加速、现代信息技术的日益普及以及社会开放程度的提高,对学校德育提出了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学校德育何去何从?本文试图把社会需要与德育对象自身需要结合,从权利和义务的辩证统一关系角度来探讨提高德育的实效性及其策略。
  
  一、激发学生的权利意识,是社会转型期的需要
  
  当前中国改革开放日益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现代信息技术日益普及,全球化进程不断加速,中国已进入了社会的转型期。并“由此而引发的一系列社会生活方式的深刻变化,人们开始从自然经济、计划经济中走出来,从而也逐步挣脱了由血缘、地缘和由依附群体所连接起来的人对人的依赖关系和隶属关系,他们开始可能以一种自由、平等;独立人格的身份参与到市场经济以及其他一切社会活动中来”,“市场经济孕育了新的人与人的关系;它为现代独立人格的发展开拓出了新的空间”,社会的转型,对学校德育提出了新的要求,传统的道德训练、单纯的政治教育或政治灌输培育出来的人已难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权利与义务是构成一个社会共同体生活的规范体系,这种规范体系基于社会成员相互关系的要求以及社会组织需要,同时是保障社会成员获得公正性地位的前提。普遍的权利导致普遍的义务,普遍的义务支撑普遍的权利,这乃是健康民主社会的基本理念。学校德育中把权利教育作为德育的起点,激发学生的权利意识,是合格公民的基本素质的要求,其本身亦即德育的内容。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必须成为学校教育的取向。
  
  二、尊重学生的权利,是德育对象的内在需要
  
  德育是育人的工作,是对人的教育,学生接受什么样的教育受其心理发展水平的影响,德育过程中必须遵循人的心理发展规律,符合德育规律。
  传统的德育是建立在理想人格基础上的,是以“成人”的道德理想作为教育目标的“圣人教育”,把绝对高尚的境界作为普遍的规范,较多地关注了德育的社会功能,而对个体功能,不仅不重视,有时甚至是有意回避它,一直不愿承认合理利己的合理性。忽视了德育对青少年发展的需要,使得德育工作与学生的利益相脱节,就只能成为空洞的、抽象的行为规定和说教,它所能达到的效果就只能是影响人的行为,而不能穿透人的心灵。否定德育的利己功能,无视德育的个体生存价值,既违背事实也扼杀德育的生动性,还有悖于德育规律。
  把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关系作为德育的取向,激起学生的权利意识,既肯定了个人的正当欲望,又能最大限度地调动、激发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使其成为推动人的道德发展的内在动力,符合德育对象——“人”的内在需求,符合德育的规律。
  
  三、激发学生权利意识的基本策略
  
  1.德育目标细化时更多地挖掘学生权利因素。
  现实的学校德育,是一种他律型的道德教育其目的主要是让学生无条件地接受某些固定的价值、标准或具体的道德规范和纪律条文,衡量学校道德教育成功与否就是看这些标准和条文是否成功地规范了学生的行为。如:《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守则》、《学校考试规则》等的制定,就是要求学生以这些标准规范自己的行为。
  其实这些德育规范中就隐含着学生的权利,规范的制定就是为了保证学生的权利。只是我们在细化德育目标时较多地从“要求”学生这个角度出发,而忽略甚至是侵犯了学生的机利。转换一个角度,把权利教育作为德育的切入点,学生会更容易接受德育规范。例如“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可细化为“每一个学生享有在安静有序的课堂中学习的权利”;“要求学生不乱扔垃圾”可细化为“每个人都享有整洁优美环境的权利”。让学生明白:要求大家遵守道德规范就是“尊重每一个人的权利”,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是相辅相成的,履行义务是享受权利的保障,享受权利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从心底里觉得,履行义务是一件快乐的事情。从挖掘学生享有的权利,唤起学生的权利意识人手,并要求履行相应义务,符合学生的心理发展规律,使学生不再排斥德育的内容,而是主动接受,变“要我做”为“我要做”、“我能做”。履行义务,享受权利,人人都关注自己的权利,人人也就会自觉地履行相应的义务。
  2.激发学生的权利意识是关键。
  传统的德育对学生一味“要求”,忽视学生权利教育,重视德育利他功能,易引起学生的反感,致使德育规范难以内化为品德素质。很多学生对于自己到底享有什么权利一无所知,甚至自己权利受到侵犯或侵犯了他人的权利时也以为是“正常现象”,所以培养有民主意识、法制观念的合格公民,其关键是学生权利意识的激起。
  只有学生明白哪些是该享有的权利,哪些是该履行的义务,才会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判断并及时进行调整。只有让其在感受到自己的权利受到尊重、保护的同时,明白这权利的享受是以其他人的履行义务为保障的,才会自觉地履行自己义务,规范自己的行为。现在,许多学生不懂得哪些法律法规与自己密切相关,自己享有哪些权益,更不用说该履行哪些义务。所以我们应加强对学生的“权利”教育,唤醒其权利意识,让其感受到享受权利的愉悦,从而也能自觉地履行义务。如通过交通安全教育唤起其尊重生命权意识,从而自觉地遵守交通法规。
  3.在“要求”的同时给予“权利”。
  道德深层本质应该是发于情、出于自愿的行为。正如李玢在《道德教育应重视关怀》中认为,对当代学生来说,只有他们真实感受到道德是他们的个体需要时,感受到人格魅力是他们在社会立足之本时,道德教育才能出现良性循环,只有以一种“关怀学生、给予学生”的方式,而不只是纯粹“要求学生”的方式,才能使学生自觉自愿地履行道德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在“要求”的同时给予“权利”,使学生真正明白德育不仅仅是利他的,也是利己的。这也就是把人性的本质返还德育,重视德育的利己功能。尊重学生权利,是教师对学生的关怀;激发学生的权利意识,同时要求学生履行相应的义务,这是一种让学生由自己想到别人,由别人联系自身的人性关怀。让学生以一种人性理解去关注他人,使学生能在享受权利与自觉履行义务的和谐氛围中健康和谐地成长。
  4. 在现实生活情景中充分体现权利和义务。
  “社会环境的变化要求学校德育必须开放”,“学生道德认知规律要求学校德育重视体验”。道德素质不是教出来的,而是学生在实际生活过程中,在与他人的互动过程中个体内省、情感体验、心与心的交流逐渐培养起来的。创设具体情景应作为权利教育、激发学生权利意识的载体,把道德义务与学生丰富多彩的生活结合起来,把权利和义务因素引入学生的生活领域。我们可以在课程设置上多组织与活生生的现实生活相关联的德育内容;如让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志愿者活动、各种社会调查以及角色扮演等丰富多彩的活动,在活动中体验到享受权利的满足和承担义务的快乐,也体验到权利受侵犯时的愤怒,真正领会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相辅相成的,从而达到自我教育的目的。
  (作者单位:浙江绍兴越城区皋埠镇中学,31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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