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第8期
岳父的保险金
作者:佚名
1、梅兰是父母的独生女,5年前李某经人介绍成了梅家的上门女婿,婚后梅兰夫妇感情尚可。
2、2002年5月,梅兰夫妇商量并征得父母的同意为两位老人购买了重大疾病保险,每人保额3万元。
3、在保险单投保人、受益人栏都填的是李某的名字。去年,由于种种原因梅兰和李某离婚,就在他们离婚后不久,梅兰父亲因车祸意外死亡。
4、在梅兰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父亲的保险金时,李某以其是受益人为由也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申请。最后,保险公司将3万元保险金给付了李某。
说法: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一般都是被保险人的利益关系人。《保险法》第61条明确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也可以是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其他人,第63条还规定:“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有权指定和变更受益人,而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要受到被保险人的制约。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既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就确定受益人,也可以在合同成立后指定受益人,对所指定的受益人,无须事先征得其本人或保险人的同意,只需在保险单上注明。
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只是一种期得权益,只有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才能转变为现实的既得权。因此,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指定受益人之后保险事故发生前的任何时间都可以随时变更受益人。对此,我国《保险法》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所以,受益人的指定、变更或撤销,如果未通知保险人的,则不能对抗保险人。所谓不能对抗保险人,是指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仅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的受益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不对被保险人以其他方式(如遗嘱或其他合同)指定但没有通知保险人的受益人承担任何义务,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受益人所取得的权利仅以保险金请求权为限,而其他因保险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如:保险单现金价值返还请求权、保单抵押贷款权、获取保险单红利等),原则上应属于投保人所有,而不属于受益人。
梅兰与李某离婚后,该保险的被保险人也就是梅兰的父亲没有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变更受益人。根据上述规定只能推断:梅兰的父亲默认当时签订保险合同时的受益人李某现在仍然是该“保单”合法的受益人。因此李某仍享有受益权,这一受益权不因他们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尽管李某已不是被保险人的女婿,但由于梅父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变更受益人,所以,该笔保险金还是应由李某获取。
(图:郭辉文:吴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