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第20期

共同财产

作者:佚名






  
  说法: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婚姻法有关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的规定处理。凌细连和马某再婚时口头约定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所得归双方共同所有,如果双方认可应按此约定处理。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
   对马某以婚前财产投保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养老保险金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因此,马某那笔保险金离婚时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图:郭辉 文: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