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年第14期

丈夫嫖娼

作者:辛 祥

 


  1.郭莹和丈夫原本感情甚好,又有一个儿子,一家三口生活得很和睦。
  2.没想到的是,郭莹的丈夫却是个伪君子。今年某一天他在某按摩中心嫖娼时被公安民警当场逮住。
  3.虽然郭莹的丈夫痛哭流涕地表示痛改前非,但她无法原谅他,坚决要求离婚。
  4.郭莹的丈夫见她态度坚决,也表示同意离婚,但却不愿赔偿因其嫖娼给郭莹造成的精神损失。
  郭莹同志: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显然,嫖娼不在前述第(一)、第(三)和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之内,因而,你丈夫应否因其嫖娼支付给你精神损失费,关键即在于嫖娼是否属于同居。若嫖娼在同居的范畴之内,你丈夫应向你支付精神损失费;若嫖娼不在同居的范畴之内,你要求丈夫赔偿精神损失,将于法无据,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同居。”据此可知,嫖娼与同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因而,你丈夫虽然因嫖娼伤害了你,并导致你们夫妻感情破裂,但他不必赔偿精神损失。不过,若是你们通过诉讼途径离婚的话,考虑到你丈夫有嫖娼的过错,法庭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也会给予适当考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