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年第2期

复印的借据

作者:郭 辉等






  1. 3年前,杨某从于波手中借走现金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年,并立借据1张。
  2. 借款到期后,杨某没有主动归还,经多次催要,仍没有还款表示。
  3. 于波和杨某的关系逐渐恶化,为防借据遗失,于波特意留了一手,将借据复印后与原件分开存放。
  4. 今年7月,因发洪水使得于波家中的借据原件随着房屋被洪水冲走。陷入困境的于波准备打官司收回欠款,但手中仅有借据复印件。


  于波同志: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你若起诉要求杨某归还借款,应当对该主张所依据的事实举证证明,即对杨某从你处借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从来信反映情况看,你现在手中的证据仅有借据复印件,该份证据能否证明你与杨某间借贷关系成立,取决于杨某对该证据的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2条关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的规定,若杨某对该证据复印件予以认可,则你已完成举证责任,法院当判杨某归还借款。但若杨某对借款之事予以否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关于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规定,仅凭借据复印件不能证明杨某与你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如此,你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为防杨某赖账,建议你先不要起诉,而是想方设法收集一些间接证据,如约两个与你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去杨某处讨账,请居委会进行调解等等,若杨某不否认借钱的事实,你即可根据这些人的证言,与借据复印件一起构成证明杨某借钱事实的证据链,助你打赢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