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一、轻引惯例办案之忌

 

  成案如成墨,然存其体裁而已。必援以为准,刻舟求剑,鲜有当者。盖同一贼盗而纠伙上盗,事态多殊,同一斗殴而起怄下手,情形迥别。推此以例其他,无不皆然。人情万变,总无合辙之事。小有参差,即大费推敲。求生之道在此,失人之故亦在此。不此之精辨而以成案是援,小则翻供,大则误拟,不可不慎也。

  【译文】

  已经办好的案子就像已经研磨出来的墨汁一样,只留下相同的外表罢了。如果将前案的处理方式作为办案标准,那就如同刻舟求剑,办出的案子少有恰当的。即使是同一个盗贼纠集团伙盗窃,事态情形也不可能完全相同;同一个人斗殴杀人,可是其起因、下手的情形也不一定相同。按照这个道理推导其他事情,无不是这样。人情事态瞬息万变,找不到完全相同的事情;稍微有一点儿不同之处,就会让人反覆推敲,大费心神。犯罪的人能获得生机的道理就在这里,因

  错误而让犯人受到误判的原因也在这个地方。对罪案不精细地辨别分析,具体问题具体处理,而只是搬用以前对类似案件的判决,小则会导致犯人翻供,使得办案半途而废,前功尽弃,大则会产生误判,或者纵容了罪犯,也有可能冤枉了好人。因此不能不谨慎从事。

  【评语】

  办理案件不可先入为主,也不可没有主见。如果案件还不确实,就应不厌其烦地研究审核,这是没有先入之见;案件既已确实可信,才开始办理记录囚犯口供文书,这是有主见。每个案子有每个案子的特点,不必拿出以前办过的类似案子来照抄,依样画葫芦,要知道差之毫厘,就会失之千里。

  参考旧例是必要的,但不可照搬,照搬就可能贻误事情,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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