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创立良法要收实效

 

  设积贮于民间,社义二仓尚已。然行之不善,厥①害靡穷。官不与闻,则饱社长之橐。官稍与闻,则态吏役之奸。盖贷粟之户,类多贫乏,出借难缓,须臾还仓,不无延宕,官为钩稽,吏需规费,莞②论之司终多赔累。故届更替之期,畏事者多方规避;牟利者,百计营求。甚有因而亏挪仅存虚籍者。此社长之害也。其或勤捐之日,勉强书捐。历时久远,力不能完,官吏从而追呼,子孙因之受累。此捐户之害也。

  此等良法,固不宜因噎废食,究不容刻舟求剑。

  欲使吏不操权,仓归实济,全在因时制宜,因地立法。旧有捐署者,务求社长得人,为之设法调剂捐户。如果无力完缴,亦不防据实详免。

  若本未捐设,断不必慕好善虚名,创捐贻患。

  【注释】

  ①厥:代词,此指那个。

  ②莞:guān,水草。

  【译文】

  把粮食积贮于民间,社、义二仓就是这样做的。如果做得不好,那就祸害无穷。官方如果不参与,就填满了社长的腰包。官方若略微参与这事,就会助长手下官吏贪赃枉法。借贷粮食的人家,大多数都很贫穷,借粮容易还粮难。借贷不久按规定要归还,就会拖延。官吏们考核文书帐目,需要各种费用,管理仓库的机构即使精打细算,也终究要赔本。所以到了该换人的时侯,怕事的人就想方设法躲避;而想从中牟利的人,则千方百计得到这份工作。甚至还有因为亏空挪用,只剩下虚空帐目的。这就是管理仓库社长造成的祸患。有时向人募捐,勉强他人写上捐上多少多少,由于数目巨大,年深月久,捐献者已无力完成,官吏们却向他们追索,以至捐献者的子孙后代都因此而受连累。这是捐粮者自己造成的痛苦。这种接济老百姓的好办法,固然不能够由于有弊端就不使用了,但终究不能生搬硬套。要想使官吏不滥用职权,义仓能确实发挥作用,接济老百姓,我们就得因时因地制订办法。过去捐赠过的,一定要请社长调济。捐赠户如果无力完清,也不妨根据实际情况免除。如果本来就没有捐粮,也不必为博得个乐善好施的好名声,而留下捐粮的后患。

  【评语】

  大凡规章制度,总是就某时某事而言,随着时间的推移,实际情况的变化,有些制度可能不合时宜。因此,必须加以整顿,该撤的撤、该改的改,万不能拘泥于过去的政策而不敢有所变通,导致事与愿违的结果。其实,订立制度,虽然本意是好的,可还要经过实践的检验,要检查一下这些制度能不能对当今的政治、经济有所帮助。做事要讲实效,立法也应实事求是,看是否切合实际,是否有益于维护国计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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