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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回 草弹章林润参逆党 改口供徐阶诛群凶(2)


  次日,陆炳同三法司会审,止将阎年、罗龙文各夹了一夹棍,拣了几件贪赂的事,问在他两个身上,拟发边地充军。严世蕃止失查家人犯赃,罗龙文系与阎年做过付,与世蕃无干涉。

  也不敢拟他罪名。请旨定夺。凡应龙所参项治元并严鹄骚扰驿地等事,皆付于虚。疏入,明帝也有些心疑,将世蕃并其子严鹊发遣雷州,余俱着发烟瘴地方充军。还是体念严嵩,开恩的意见。过了两日,又下特旨:严鹄免其发遣,着留养严嵩左右。

  这两道旨意传出,大失天下人心。都说严世蕃等罪大恶极,怎么止问个发遣?还将严鹄放回都中?将三法司并锦衣卫这几个审官,骂的臭烂不堪。为他们徇情定拟,以实为虚。

  此时惟副都御史黄光升、锦衣卫陆炳,愧悔欲死。因此朝中又出了几个抱不平的官儿,连名题参严嵩。明帝将严嵩革职,徐阶补了大学士缺。众人越发高兴起来,又出来几十个打死狗的,你参一本。我参一本。还有素日在严嵩父子门下做走狗的人,也各具名题参,又将以前参过严嵩父子的诸官,或被害,或革职,或抄没,或遣发,俱开列名姓,如童汉臣、陈玤、陈绍诗、谢瑜、叶经、王宗茂、赵锦、沈良才、喻时、王萼、何维伯、励汝近、杨继盛、张翀、董传策、周铁、赵经、丁汝夔、王忬、沈练、吴时来、夏言等。俱请旨开恩,已革者复职简用,已故者追封原官,抄没者赏还财产,现任者交部议叙。又将严嵩父子门下党恶,大小官员,开列八十余人。已故者请革除,追夺封典,现任者请立行斥革。或连名,或独奏,闹了二十余天。通是这些本章。闹的明帝厌恶之至。到反念严嵩在阁最久,没一天不和他说几句话儿,一旦逐去,心上甚不快活,不由的迁怒在邹应龙身上。

  一日,问徐阶道:“应龙近日做什么?”

  徐阶道:“应龙在通政司办事。”

  明帝怒道:“是你着他做通政司么?”

  徐阶顿首道:“臣何许人,敢私授应龙官爵?陛下下旨,二部朱批,现存内阁。”

  明帝听了,原是自己放的官职,也没法逐应龙。

  复向徐阶道:“近来朝中诸官无日不参奏严嵩父子,严嵩朕已斥革,世蕃业经发遣,他们还喋喋不已,意欲将严嵩怎么?嗣后再有人参严嵩父子者,定和邹应龙一同斩首。”

  诸官听了这道严旨,方大家罢休。应龙因明帝有徐阶私授通政司之说,仍旧回都察院去。都察院因已出缺,补授有人,不敢留应龙在衙门内,应龙才弄的两下不着。徐阶闻知,将应龙请去,说道:“你的话,我前已奏明,你若回避,到是违旨了。”

  应龙听了这话,又复到通政司任中,京师传为笑谈。俱言已倒了的严嵩,其余宠尚如此利害。一则见参他之难,二则见明帝和严嵩也是古今人解说不来的缘法。

  再说林润自巡按江南后,到处里与民除害,豪强敛迹,大得清正之誉。那日办完公事,阅邸抄,见应龙参世蕃本章,已奉旨将严世蕃等拿送法司审讯。应龙又升了通政司正卿,不竟狂喜道:“有志者,事竟成也!”

  过些时,知将世蕃等遣发边郡,又过些时,知将严嵩革职。虽然快活,到的心上以为未足。

  一日,在松江地方,风闻严世蕃、阎年等,或在扬州,或在南京,日夜叫梨园子弟唱戏,复率领许多美姬游览山水,兼交接仕宦,藉地方官威势,凌虐商民,并不赴配所。林润得了这个信儿,即从松江连夜赶回扬州,便接了三百余张呈词,告严世蕃并他家人严冬,率皆霸占田产,抢夺妇女等事。林润大怒道:“世蕃等不赴配所,已是违旨。复敢在我巡历地方生事不法,真是我不寻他,他反来寻我!”

  于是连夜做了参本,上写道:
  
  巡按江南等处地方监察御史臣林润,一本为贼臣违旨横行,据实参奏事。窃严嵩同子世蕃,紊乱国政。数年来颐指公卿,奴视将帅,筐篚苞苴,辐辏山积。忠直之士被其陷害者,约五十余人。种种恶迹,俱邀圣鉴。严嵩罢归田里,世蕃等各遣发极边。讵意世蕃等不赴配所,率党羽阎年、严冬、罗龙文、牛信等,在南京、扬州二地,广治府第,日役众至四千余人。且复乘轩衣蟒,携姬妾并梨园子弟,行歌通衢。每逢夜出,灯火之光,照耀二十余里。更复招纳四方亡命,以故江洋大盗,多栖身宇下,致令各府县案情难结。仍敢同罗龙文诽谤时政,不臣已极。其霸民田产、夺民妻女,尚其罪之小者也。臣巡历所至,收士庶控伊等呈词,已三百余纸。率皆藐法串奸,干犯忌讳等事。似此违旨横行之徒,断难一刻姑容。请旨即行正法,并抄没其家私。天下幸甚!谨奏。

  这本到了通政司,邹应龙看后大喜。知林润系徐阶门生,随即袖了,到徐阶家来。直等至灯后方回,应龙见后,将林润参本取出,着徐阶看视。徐阶看完,问应龙道:“老长兄以为何如?”

  应龙道:“此本情节参的颇重,严嵩父子恐无生理。”

  徐阶摇着头儿笑道:“复行拿问必矣,死犹未也。俟世蕃等到日,我自有道理。”

  应龙别了回来,将此本连夜挂号,次早送入。

  午间有旨:着林润知会本地文武,将严世蕃等即行严拿,毋得走脱一人。星速解交刑部,并将江南所有财产,藉没入官。家属无论老幼,俱行监禁。再行文江西袁州并各府州县,查其有无寄顿,不得私毫徇隐,致干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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