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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戒(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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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同年黄靖国元弼刚正明决。初调蜀中主簿,忘其县名。令缺摄县事。有巡卒宋贵嫚骂本官,众不忍闻。元弼械之,笞二百,死。 后十五年,元弼为沅州军事判官,治牒至宁州,暴卒,入冥与宋贵辨其事。元弼具陈嫚骂之语,冥官亦愤之。已而追阅案牍,语元弼曰:“罪即当死,终是死不以法。” 元弼复生。西州士人往往作传,亦多抵牾。 予屡诘其本末,语及“死不以法”,斯言有理,可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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