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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
旧例:除直隶、江南、浙江皆学院,与督抚平行,余省为学道。后由翰林、科、道点差者,亦移学院,间亦给坐名敕书。由部属者,则为按察司佥事,由参议、知府升补者,则为按察司副使。
雍正时,有旨:“以但□本官,不论职掌,非是。”
乃定议:凡部属等官应学政之任者,俱加翰林院编修衔,使名实相称。任满仍补原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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