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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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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唐明宗尝入仓观受纳,主吏惧责其多取,乃故为轻量。明宗曰:“仓廪宿藏,动经数岁,若取之如此,后岂免销折乎?” 吏因诉曰:“自来主藏者,所以至破家竭产以偿欠,正为是。” 明宗恻然,乃诏“自今石取二升为雀鼠耗”,至今行之,所谓“加耗者”是也。 明宗知恤吏矣,不知反堕其计中,遂为民害。近世立“盘量出剩法”,本防吏奸,而州县贪暴者因以敛民,至于倍蓰。以其正数上供及应监司之求,而留出剩以自给,监司知之亦不问,“加耗”又不足言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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