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节 宋元明时期的火葬



  火葬作为一种葬法,在历史上争论颇多,是社会生活中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火葬在五代两宋流行开前,从人们对火葬的恐惧和对于土葬的虔诚,可知它产生的不易,所以我们不妨从唐以前的两个孝子葬亲的事实谈起。

  廉范,东汉京兆杜陵人,官至太守。他父亲在两汉之际的大乱中客死四川,廉范15岁辞别母亲,赴川给父亲收尸。蜀郡太守张穆是乃父的属吏,要资助他,他不接受,与雇的人背着尸首步行返里,途中乘船,船触石沈没,廉范抱着棺材不放,众人为他的孝行所感动,设法把他救上来,他终于将乃父埋在家乡的土壤里(《后汉书·廉范传》)。他不顾生命危险迎还父尸埋葬,除了孝顺思想,还受安葬故土和完尸观念的支配。

  会稽诸暨人贾恩,刘宋元嘉三年(426)母亲故世,还没有安葬,忽然邻居家着火,延及贾家,贾恩和妻子桓氏怕把母尸烧化,一边哭泣,一边抢救,邻人也赶来帮助,遂使母亲的尸体棺椁完整保存,但是贾恩夫妇却烧死了。地方官把这件事报告中央,皇帝下令将贾恩的乡里改名孝义里,免除他家三代的赋税,追赠贾恩天水郡显亲县左尉,以示表彰(《宋书·贾恩传》)。贾恩夫妇以死保护母亲尸体,是怕母尸火化,邻人那样救助也是怕火化,政府给贾恩的恩荣是旌其孝义,是赞扬他保护母尸。这件事情充分表明南北朝时汉人是多么惧怕火化。

  然而后世发生了变化。建隆三年(962)三月,宋太祖下令禁止火葬:“近代以来,率多火葬,甚愆典礼,自今宜禁之。”(《续通典·礼典》)这一年是北宋建国的第三年,宋太祖就说民间火葬现象很普遍,说明火葬至迟在五代时期就流行开来了,北宋初年的火葬应是这种风俗的沿袭,不过政府持反对的态度。开宝三年(970)宋太祖诏令开封府,“禁丧葬之家不得用道、释威仪及装束异色人物前引”(《宋史·礼志》)。佛教上层人士中流行火化,建舍利塔,宋太祖禁效释家的诏书,应当包含反对民间火葬的内容。北宋政府禁止火化,有些地方官建立义冢,令人土葬。但火葬仍旧流行,如山西人普遍实行火葬,有的地方人把尸体火化后,将骨灰撒于水中,毫不保存。到南宋绍兴二十七年(1157)监登闻鼓院范同上奏,说“方今火葬之惨,日益炽甚”,建议地方官设立义地令贫民葬亲,宋高宗批准了他的请求。次年(1158)户部侍郎荣儗上言,置义冢确为善政,但仍有穷人葬不起,客死他乡者的后人也难于尽使亲尸返里,因而建议“除豪富士族申严禁止外,贫下之民并客旅远方之人,若有死亡,姑从其便”。宋高宗考虑到实际情况,同意他的看法,于是在部分人中禁止火葬,而对另一部分人就听其自便(《宋史·礼志》)。有些地区,富人、贫人都不遵守政府禁令,实行火葬,在吴县,有个通济寺,内设焚化亭,供民间火化亲人,骨骸烧不成灰的,投入深渊,绝不埋葬。景定二年(1216),亭子为风雨摧毁,寺僧要求官府重修,引起吴县尉黄震的反对,写出《乞免再起化人亭状》,给我们留下关于该地火葬流行的情况(顾炎武《日知录·火葬》)。

  元代北京路百姓父母身亡,往往置于柴薪之上以火焚烧。顺帝至正十五年(1355),北京路同知高朝上言,表示反对,礼部讨论,认为四方风俗不一,民族习惯不同,不能强行一致,建议把从军应役、远方客旅及色目人除外,土着汉人一律土葬(《续通典·礼典》)。《郑氏规范》记载一条郑氏家规,讲劝人“勿用火葬”,无地的人允许埋在他家的义冢里,反映元代浙江穷人火葬的事实。

  明太祖于洪武三年(1370)下令,禁止浙江等处民人水葬和火葬,如若违犯,治以重罪。这个条令并未完全实行,终明之世火葬仍在不少地方流行,明末清初江南昆山人顾炎武在《日知录·火葬》中讲:“火葬之俗盛行于江南,自宋时已有之。”从语气可知,他生存的时代仍不乏火葬的。他在《天下郡国利病书》引《永康县志》说浙江永康县有八项弊俗,其一就是火葬。

  《日知录》中关于火葬的记载清代也有一些地方的人实行火葬。顺治五年(1648)四月,清朝公布丧葬则例,官民人等“有愿从旧制焚化者,听之”(《清世祖实录》卷三十八)。这里的允许官民火葬,是遵从满洲族旧俗。在清代,蒙古族、藏族中一部分人也是火葬。少数民族的葬俗放过不谈,清初广东的一些汉人,就番禺人屈大均所见,穷人因为没有坟地,有实行火葬或者水葬的(《广东新语》)。乾隆五十七年(1792)浙江绍兴知府李亨把该府历年禁止的事项,拣出10件“尤为风俗害者”,勒石严禁,其中有一条就是“焚烧尸棺”(乾隆《绍兴府志·风俗》)。显然绍兴也有火葬的流行。同时期,浙江海盐举人吴文晖作《悯俗》诗,叙述当地火葬情景:孝子将棺椁抬到坟地,把棺材劈开,就用作燃料焚化尸体,所谓“椁毁棺开速厝火,赫然焰起如流虹”(张应昌辑《清诗铎》)。嘉庆道光间,浙江嘉兴府桐乡县也有火葬的现象,当地人郑敬怀看不惯,说这是“忍心火葬到骨肉“(《清诗铎》)。同治时,有些杭州、嘉兴、湖州府人对已经土葬亲人发冢开棺,把尸体烧化,叫作“明葬”;如果尸体业已腐烂,就烧棺材,叫作“暗葬”;有的尸首僵化了,就用斧头劈开了烧化。火化时请僧道念经,并宴请亲友(《禁火葬录》)。中原汉人有一些在特殊情形下实行火葬的,如有的婴幼儿殇逝,家长将之火化;有些无人收葬的野尸,慈善堂收尸焚化;因特种疾病而死,火化以免病菌传染。

  汉人为什么要实行火葬呢?最重要的原因是贫穷埋葬不起。古代人囿于科学知识的贫乏,以为另有一个阴间世界,也像阳间需要金钱物质,所以对安葬的要求很高,要像生前那样有必需的和充足的用品,于是在棺椁之外,要有很多陪葬物,要建造像样的阴宅。这是厚葬的办法,穷人生存都难维持,哪有余钱去土葬,有的人连巴掌大的地方也没有,往哪里去埋葬亲人呢?而火葬则不同,只需要火化费,陪葬物用不着,坟地也不要,最容易打发,穷人只能采用这个方法。从这方面看,实行火葬还是针对土葬中的弊俗而来。葬礼中摆排场讲形式的风气历来很盛,即如唐代,皇家园陵规模之大,内藏之丰富,从永泰公主等人坟茔的出土物,已令人可以想像帝后陵寝随葬物之多了。在官民之家,唐代宗大历七年(772)规定送葬之家的设祭,只准在家中和茔所两处,不许在街肆摆设祭盘,禁令当然是针对街市设祭状况的盛行而言的。宪宗元和六年(811)条令,规定官民丧葬所使用的扛夫、挽歌人数,明器数量,以及出殡仪仗物装饰品的规格(《唐会要·葬》)。唐穆宗长庆三年(823)下令,民间丧葬祭奠不能用金银、锦绣做饰物,不得陈设音乐。这项法令又告诉我们当时丧葬有以锦绣装裹、金银装饰和用音乐的风尚。后唐明宗长兴二年(931),继唐宪宗条令之后,又一次规定官民出丧时使用的扛夫、挽歌人数,明器件数。如用违禁之物,赏给巡查出来的官员;如用乐,则责罚伶人(《宋史·礼志》)。唐朝五代厚葬弊俗如此之盛,五代北宋兴起的简朴的火葬,应当是它的逆反产物。北宋还产生停丧不葬弊俗,司马光说:“今世俗信术者妄言,以为葬不择地及岁月日时,则子孙不利,祸殃总至,乃至终丧除服,或十年,或二十年,或终身,或累世犹不葬。”(《家范》卷五)因为要发达子孙,选择葬地和安葬的年月日时,选不出吉利时,就长期停丧不葬,这又是一种弊俗,流传到清代。这也是穷人所做不到的,只有焚化最省便。

  宋元明政府屡次禁止火葬,认为它不合礼义。具体说又有两种含义。一是说它不符合等级规制。葬仪要反映死人在世时的社会地位,政府定有棺椁之品、建树之制,如果进行火葬,一炬完事,死者的等级身份无从在身后长期表现了。二是要保持尸体完整的观念。尸、首相异,那是受了极刑,是不得好死,是死者及其亲属的耻辱。战国时燕国乐毅破齐国都城,围攻即墨,燕军挖掘城外坟墓,烧死人,即墨人在城上看见,因辱及先人,愤怒十倍,人人斗志昂扬,卒有田单火牛阵破燕军的大胜(《史记·田单传》)。

  还有焚烧仇人,以为报仇的。明熹宗裕妃张氏,受阉党魏忠贤、熹宗乳母客氏的陷害,被打入冷宫,死后还被魏、客焚化,等到崇祯帝继位,昭雪张妃之冤,才被改行葬礼(《明书·熹宗后妃》)。焚烧尸体历来是对敌斗争的残酷手段,因为重视尸体的完整与安全,政府法令予以保护,禁止损坏他人尸体,唐律专设《残害死尸》条文,规定若焚烧、支解尸体,按照斗杀罪减一等处刑,斗杀罪有处死刑的,有判流刑的,毁坏死尸仅比这些刑罚减一等治罪,不用说处刑相当重。这还是对平常人的处治,若子孙毁坏缌麻服以上尊长尸体则完全依照斗杀罪处刑,就有杀身之祸(《唐律疏义》卷十八)。严刑惩治毁坏尸体的人,政府保护死尸的态度极其鲜明。毁尸不行,火化亲人自然被认为是不合人伦的,不道德的,是人子的不孝行为。政府为维持纲常伦纪也不允许火葬。如清朝政府后来觉得顺治五年的允许火葬法令不对,法律就规定不许毁坏亲尸,违者处死。同治七年(1868)翰林院侍讲学士钱宝廉针对浙江民间火葬的习俗,上书请求严禁,得到同治帝批准,在执行过程中,还出现了《禁火葬录》一书。

  历朝政府在从观念上反对火化的同时,也不能不面对现实。即使再节俭安葬,有的穷人连葬地都没有,如何让他实行土葬呢?为解决这个问题,北宋建设漏泽园,用国有土地作为乱葬场,允许没有祖坟的人安葬。漏泽园后世颇有发展,大都市尤多。漏泽园又成为火葬的逆反现象。

  火葬产生一些社会反响,引起社会福利的发展,这是火葬先趋者们完全没有料到的。

  自五代至今,火葬已有1000年的历史,时间不可谓不久,应该说是一种古老的传统了。不过它不是在全国普遍实行的,在时间上又是时断时续的,所以后人并不了解这种传统。对于火葬的封建伦理的认识,更使人产生对它不良的印象,实行火葬的又多是穷苦人,也让人看不惯。

  历史上少数民族有实行火葬的,据司马光说汉人火葬是学习的羌族葬法(《续通典》卷八十二引司马光《仪书》)。早期满族人实行火葬,这是前面说过的,顺治皇帝就火化了,但是他的后人以火葬为不光彩,在历史记载中故意含糊其辞,经过近人的考证才把这件事情弄清楚。所以火葬尽管不乏实行者,但卑视的观念历来浓重,要想改变它,不花大力气是办不到的。

  火葬史表明,一种风俗的流传有曲折,流行了可能中断,中断了又会兴起,这倒符合一般事物的发展变化规律,火葬就是这样演变的。火葬手续简易,经济节省,有骨灰可供永久纪念,对个人、对社会都是少浪费财富。还有一点应当看到,就是火葬节约坟地。清代杭、嘉、湖是地狭人众的地方,农桑发展,但土葬占地面积大,与农田争土地,人们焚尸是为腾出地方,好种桑养蚕,发展生产。

  钱宝廉说,“乡民无知,坚持蚕桑为重,营葬即有碍种桑之见”,故而有“火葬之举”(《禁火葬录》),把火葬与保留耕地的关系说得很明白。因此我们说火葬是有利于发展生产的好葬法,它应当是有生命力的事物,在遭到严重压抑的时代都能维持下来,在人们普遍认识它的好处后,会更能流行了。在火葬问题上,改变人们的认识看来是重要的事情,有的人还没有达到几百年前火葬先行者的认识水平,这种现象能不引起深思吗?能不迅速改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