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秦汉以降的家庭结构



  历史上家庭结构和家内人际关系是个大题目,作一部有相当分量的专书也不一定说得清楚。讲家庭结构更需要统计资料,梁方仲据二十四史等载籍整理的《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对它的研究很有用,但也很不够用。这篇小文只是就笔者掌握的资料,想写什么就写什么了。

  家庭结构的内容,包含家庭规模、成员和主体。孟子讲“百亩之田,勿夺其时,八口之家,可以无饥矣”,是说一般人的家庭是八口人。同时期李悝在计算普通人家庭经济时说:“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汉书·食货志》)又是说一家是五口人。秦汉以后,人们讲到家庭人口,或说“八口之家”,或说“五口之家”,大体上可以这样说:秦汉以来家庭人口在八口左右,或五口上下,换句话说,一般家庭是五至八个人。

  商鞅变法,强令有两个成年男子的家庭分居,故秦汉以后,大量出现五口左右的家庭。贾谊说:秦朝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借父耰锄,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有谇语”(《汉书·贾谊传》)。这是说有家产的父子分开过,各自组织家庭,没有家产的,儿子离开家庭,剩下父母。父子分家,相当彻底,从财产的严格所有权上分辨最清楚,儿子不愿意向父亲借农具,害怕父亲表现出施恩的脸色,而使自己处于难堪的地位。同样,母亲到儿子家拿笤帚畚箕一用,竟会遭到责嚷。这些做法和心理无不表明父子是分得一清二楚的两家人。晁错讲到汉朝农民的痛苦,说:“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汉书·食货志》)以五口之家举例,理应表明当时五口人家的普遍性。两汉政府实行举孝廉政策,要把地方上著名的“孝悌、有行义”的人吸收到政府中来(《汉书·宣帝纪》)。被举的孝廉既是实行孝道的模范,与父母同居应是当然的前提,但是东汉产生“察孝廉,父别居”的民谣(葛洪《抱朴子·外篇·审举》)。孝廉尚且同父母分居,其他的可想而知了。社会的现实是成亲的儿子与父母在一起生活的不多。而在一起的家庭,有时会受到社会的敬重,如西汉末年刘秀舅氏樊重、樊宏家庭“三世共财”,被视为“礼仪恩德行于乡里”之家(《后汉书·樊宏传》)。此种礼敬恰说明这类家庭的稀少。

  南北朝以后父子分家的现象也很普遍。刘宋时周朗说:“今士大夫以下,父母在而兄弟异计,十家而七矣;庶民父子殊产,亦八家而五矣。”(《宋书·周朗传》)无论是士大夫、平民,多达百分之六七十的家庭是父子析居的,正因此聚居成为可贵的事,刘宋酉阳县人董阳“三世同居,外无异门,内无异烟”,被政府表彰为“笃行董氏之闾”,蠲免赋役(《南史·孝义传》)。隋代,四川、陕西南部的庶民之家,“父子率多异居”(《隋书·地理志》)。江南民间大体也是父子分开过。而在岭南,父子不但析居,如果父亲贫穷,还有卖身于儿子的现象(《隋书·地理志》)。四川、陕南子孙与父祖别籍异财的现象继续到宋代。可能是异居带来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北宋政府加以乾预,宋太祖开宝元年(968)令地方官劝谕父子共居,否则治罪(《续资治通鉴长编》开宝元年六月癸亥条)。次年更下令,有违犯的处以死刑(同上,二年八月丁亥条)。政府的决心正说明析居问题的严重。

  五口之家应是父子分离后的家庭,其成员为丈夫、妻子和他们的未成年的儿女,间有未成年的弟或妹,基本上是两代人,其中以夫妻为家庭的主体,丈夫是家庭的主宰。这类家庭也可能有鳏父,或寡母,从而组成三代家庭,但仍以第二代夫妇为家庭主体,第二代男性为实际家长。这种家庭排斥已婚的兄弟在一起,历朝政府所表彰的“三世同财”,主要是兄弟同居共爨(cuàn),那是另一类型的家庭。

  八口之家基本上是三代人,若第二代有兄弟妯娌,第一代男性在,则为家长,主体仍在第二代。丧失父母,兄弟妯娌很少在一起的,这样的八口之家罕见。下面我们将有机会说到一些事例,这里不赘。

  五口之家,八口之家,在成员多寡、家长等方面有区别,以壮年夫妇为主乾则是共同的。它们的成员数额差别不大,血统上不过两三代,到四代的甚少。五口之家是小家庭,八口之家是中小型家庭,与五口之家接近,之所以不称为大家庭,因为还有“百口之家”的真正大家庭存在。

  历史上不乏百口之家,或自称,或被人称为“百口之家”的家庭,多是贵族、官僚之家。成员包括三代以上的血缘亲属,其中至少在一代人中有兄弟妯娌成分。如以四世同堂来说,第一代可能没有兄弟、妯娌,第二代、三代必然会有。这个家庭不仅有男女主人,还有男女奴仆,还会有寄食的姻亲,所以又说是“尊卑百口”。它的家长,在贵胄之家是有爵位的人,在百官之家,一般是官职高的长辈,在这里官职重要,但不是绝对的。如北宋初年,王溥官至宰相,其父王祚虽只做过刺史、防御使,但家庭中仍以王祚为主,百官到王府拜见宰相王溥,王祚每每作主人招待客人,坐主人席,王溥在左右侍候,客人哪能安心,每当王溥让酒,客人离席告罪,可是王祚却说:这是小东汉庖厨石刻像犬,诸位请不要起身,安心受他的敬酒(《宋史·王溥传》)。尊为宰相的王溥在家中不是家长。百口之家是大家庭,它与宗族同爨的还有所不同。民间几世同居的,成员可以多到几十几百,历史上不称它为“百口之家”,以别于贵胄官僚家庭。这种同宗义居,也是大家庭,不过更确切地说应是宗族家庭。

  概括起来,秦汉以来的古代家庭,有三种类型。一是小家庭,以一夫一妻为主乾;二是中小型家庭,以有父母、子媳共居为特征的人口不是很多的家庭;三是贵族官僚的大家庭,少量存在的宗族家庭是大家庭的变形。小型和中小型家庭的数量远远多于大家庭,而小家庭比中小型家庭还要发达。

  何以小家庭、中小型家庭多?这与家内矛盾的发展有关系。在家庭中,家长是主宰,家庭财产为他所有,子女是他的财产,甚至妻子也是,他支配家庭经济,督率子弟经营生产,子弟的收入交家长,而家属不能随便动用家庭财产。家长对子女有处罚权,送审权,有时候还有杀子权。

  子孙要尽孝,以家长的意志为意志,是非为是非。这样在家庭内部分为管制与被管制两种人,两者不可避免地要发生冲突,要出现家属反对家长的斗争,所以历史上家内不和是常见现象。

  汉宣帝元康年间(公元前65~前62年),有一年统计,民间子弟杀死父兄、妻子杀害丈夫的,共有222人。这一年宣帝和后将军赵充国商议攻打匈奴,丞相魏相表示反对,理由之一是民间不稳定,论据就是上述凶杀案,他认为不是“小变”,应高度注意,把整理内部当作急务,而不应忙着攻打匈奴(《汉书·魏相传》)。政府把事情看得那么严重,一点也不过分,没有激烈的冲突,父子夫妻下不了手自相残杀。

  南北朝时期,南阳有个富翁死了,“诸子争财,兄遂杀弟”(《颜之推《颜氏家训·治家》)。如果这个富人生前给儿子们分了家,倒不至于有分财矛盾,以至骨肉相残。萧梁有个中书舍人,待家人极严刻,妻妾被迫买通了刺客,乘他醉时把他杀了(同上)。南宋朱熹在一份奏札里说,他见近年判的案子,对“以妻杀夫”,“以族子杀族父”,“以地客杀地主”,都处刑过轻,不要偿命,只是流放,这就犯了失出的错误(《朱子大全·戊申延和奏札一》)可见当时妻子杀丈夫的事情不少。

  家人相杀,是家内矛盾严重的表现,大多数是家属对家长来的。家属之间也有不少矛盾,如婆媳、妯娌、姑嫂之间经常会有龃龉。后娘与前妻之子、前夫儿子与后夫儿子之间也有隔阂。后娘对前妻子女视之如己出的,虽不乏其人,但虐待的也多,所以社会上对后娘往往没有好看法,后娘也觉得难于做人。如唐代崔衍少年时受继母李氏虐待,他的父亲左丞崔伦出使吐蕃,崔衍也当了富平尉,崔伦出使归来,李氏故意穿破衣裳,等到丈夫问原因,说崔衍不给她衣着饮食,崔伦信以为真,责打儿子,还是崔衍的叔父崔殷说明真相,才使他父亲明白过来。崔衍在父亲死后,对李氏及异母弟崔合却很好,崔合借债,总替他偿还,以至官做到刺史,而“妻子衣食无所余”(《旧唐书·崔衍传》)。这是一好一坏才没有激化矛盾。家庭规模大,人际关系复杂,冲突就多,甚至于激化,有的人为理好家,过好日子,不愿意要大家庭,小家庭必然会增多。

  嘉峪关魏晋墓壁画中的上食妇女家庭析居的积极者是谁呢?首先不是家长,其次不是母亲,而是儿子夫妇,兄弟夫妇,尤以妇女为主。如东汉陈留人李充家庭,李充已娶妻,母亲健在,兄弟六人,他是弟弟,想来还有嫂子。家里很穷,衣服不能每人备办,只能轮着穿。他的妻子私下跟他说:家里穷成这个样子,也维持不下去,我有私房钱,我们不如要求分开来过,解决我们的生活问题。李充假意答应,说要请客分家,妻子高高兴兴地办了酒席。客人到齐了,李充跪在母亲面前说:媳妇不懂道理,叫我和母亲、哥哥分开过,这样的妻子我不能要了,说着就把妻子休回娘家。这个家当然没有分,李充成了有义行的人,可是主动要求分离的妻子却遭了罪。东汉汝南召阳人缪肜,兄弟四人,各娶妻子,他是老大,兄弟们年幼时就死去父母,他是家长。几个弟媳要求析产,妯娌之间也经常吵嘴。缪肜不知怎样才能维持这个家庭,一天把门关上,自打自责:“缪肜,汝修身谨行,学圣人之法,将以齐整风俗,奈何不能正其家乎!”弟弟和弟妹们见长兄如此难过,不敢再要求分家了(《后汉书·独行传》)。到隋末,饶阳人刘君长的反对分家跟前述李充如同是一个模子出来的。他有一个累代共财的家庭,时值农民战争的混乱时期,缺少粮食,他的妻子想分家,要想说服丈夫,就把院里各个树上的雏鸟放到一个窠里,这样诸鸟争斗鸣叫,她说:现在天下大乱,禽鸟都不能相容,何况人呢,还是分家吧。刘君长听了妻子的话,分出来单独过活。一个月后,他觉得不对劲,指责妻子是“破家贼”,赶出家门,又同堂兄弟们一起生活去了(《旧唐书·刘君长传》)。元代辽阳人郭全是老大,兄弟五人,各有妻室,他的弟弟、弟妹全都要求分家,他不会做缪肜那样感动人的事,只好分家了(《元史·郭全传》)。上述事实说明,处于儿媳、弟媳地位的妇女是分家的重要推动力。

  古时人早认识这一点。浦江义门郑氏宗族的家长郑濂,回答明太祖朱元璋所问的能够同居共爨的原因是,“惟不听妇人言耳”(《明史·郑濂传》),就是讲不理睬妇人的分家要求。儿媳、弟媳要求分居另过有其道理,她们在夫家是外来人,与这个家庭没有血缘联系,本来并不亲近,在妯娌之间也没有血缘关系,加之其他利害矛盾,很难产生亲密感情,所以不愿一起生活,要求各过各的,反倒会相处得好。

  影响家庭规模和类型的因素,还在于历代政府的政策。各朝政策,是鼓励分居还是同居,时有变化,也互相矛盾,但对民众都起作用。商鞅变法,“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史记·商君传》),谁也不愿意出加倍的重赋,于是父子、兄弟分家,就出现了前述贾谊描绘的那种情形,家庭规模明显地变小了。隋文帝实行大索貌阅的户籍政策时,“大功已下,兼令析籍,各为户头,以防容隐”(《隋书·食货志》),堂兄弟必须分家,大家庭减少了。

  商鞅、隋文帝的政策导致家庭化小。有的朝代又反对血缘近亲分家,唐律规定,如祖父母、父母在世,子孙自立户头,分财自过,要各受三年徒刑,如果是祖父母、父母提议分家的,祖父母、父母要各受两年徒刑(《唐律疏议·户婚·子孙不得别籍》)。明朝沿袭了唐朝的律条,也即坚持子孙不得要求分家的规定。至于像前述宋太祖两次下诏令反对子孙别籍异财,则更是屡见不鲜,如辽圣宗统和元年(893)诏谕,“民间有父母在,别籍异居者,听邻里觉察,坐之”(《辽史·圣宗纪》)。事例繁多,不必一一列举。这类法律、诏令禁止父子分家,也起一定作用,但民间私下进行,子孙要分家,父祖不告发,并不治罪,所以它并不能完全阻止父子分家现象的发生。历朝政府反对隐匿人口,增加赋役收入,要求民间父子异居,可是父子析产后容易出现老人无人承养的社会问题,也不符合孝义伦理,因此又要求父子祖孙共财,于是根据当时的需要,采取相应的政策。在不同的政策下,就影响到民间父子祖孙的分离与结合,家庭类型与规模遂发生相应的变化。

  我们研究古代家庭结构,觉得澄清了一种看法,过去知道历朝政府旌表义门,知道贵胄官僚的百口之家,容易产生古代大家庭数量多的误解,其实古代以小家庭、中小型家庭为多,真正的大家庭并不很多。清除错觉,明白一夫一妻为主体的家庭有其悠久的历史。

  小家庭,容易使其成员明了其家庭责任,明了家庭地位与其切身利害关系,比在大家庭中关心家庭的发展,从而加强责任感,为家业的兴旺去作相应的努力,所以小家庭比大家庭激发人去创造。这不仅对家庭本身有利,对整个社会也是有益的。

  促进社会小家庭化,妇女有很大功绩。过往我们较多地看到女子被压迫的一面,是正确的,同时还应看到她们创造性的一面,她们作为历史主人的一面,研究家庭史使我们懂得了这一点。

  看到小家庭为主的事实,只是了解历史上家庭状况的一个侧面。大家庭虽然数量不多,但却是古代家庭封建性质的体现。这类家庭最讲究封建礼法,束缚子孙与女子最严,向政府输送官员,是政府的支柱。因此,人们讲到古代家庭,就以封建大家庭为例,是有一定道理的。大家庭既然最反映古代家庭的性质,研究古代家庭史就必须给予应有的关注,否则不会有科学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