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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节 妇女生活与缠足风习
封建社会中,财产属男子所有。社会主要财富,如生产资料的土地、牲畜、车船、农具、手工业器具以及生活上的重要资料房屋,都归男性家长所有。老家长亡故,财产由他的男性子孙继承。所以男子拥有生产资料,具有自己的经济。就是没有主要生产资料的佃农男子,也可以向地主佃种土地,也有自己的经济。老佃农亡故,儿子还可以继承他的租佃权。妇女与财产的关系,同男子的状况截然不同,她们本身处于丈夫财产的地位,哪里有什么自身的经济呢?穷家妇女,家中的财物都是家长的,本人别无长物。富室妻子,可能有较多嫁妆,甚至有一定数量的奁田,但是它在名分上属于丈夫,土地收入归丈夫家庭,而不属本人,她可能有一些首饰、银钱,但是不能独自用去投资生产,至多只能放高利贷。妇女不能作为财产继承人,丈夫的遗产由儿子承继;没有儿子,丈夫的宗族也要为她有财产的丈夫立后,以承受家业,如果他们之间合不来,寡母也只能分得一小部分财产以维持她的余年生计。清朝政府规定的寡妇再嫁,要把包括她的嫁妆在内的所有财产留给夫家,说明她没有财产继承权。至于娘家财产,嫁女更没有分润的权利。如果娘家富有而婆家贫穷,娘家可能出于至亲情意给予周济,而不能有法定的财产继承权。从总的情况看,妇女没有自己的财产,不掌握生产资料,缺乏劳动手段,因而没有自己独立的经济。
农业是古代社会的主要生产部门,妇女参加一些农业劳动。徐珂编的《清稗类钞·农商类》中说:“男女并耕之俗,广东、广西、福建最多,江苏、浙江、江西、安徽亦有之,且有见于湖南者。”他所见的是八个省的部分妇女参加田间生产。康雍间官僚李绂到云南去,在荆襄至常德的路上,见“妇女皆徒跣,治田畴”,“与男子杂作水田中”(《穆堂别集》卷十四)。可见湖南、湖北妇女下田并不稀罕。江南人方苞给他兄弟写信,说“余每见农家妇,耕耘樵苏,佐男子力作。时雨降,脱履就功,形骸若鸟兽”(《方望溪先生全集》卷十七)。他很不以妇女参加农业劳动为然,但这却是事实。大体上讲,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部分妇女参加农业生产。北方女子也有置身农事的,如河北蠡县人李塨在《恕谷后集》卷六所说,妇女“农时躬耨”。妇女从事的农活,因各地区农作物不同而有差异。在南方稻米生产中,女子从事插秧、除草、车水灌溉、收割打场等项活动。如松江府妇女“耘获车灌,率与男子共事”(嘉庆《松江府志》卷六)。在北方,女子主要参加收获,如河北玉田县妇女采棉摘豆,禾麦登场时在场上乾活(光绪《玉田县志》卷七)。苏州人沈德潜的《归愚诗钞》有诗句“磨镰霍霍割上场,妇女打晒田家忙”,反映了南北各地妇人参加收割打场的事实。农业生产是繁重的体力劳动,也有一定的技术性,它的主要劳动力是男子,如关键性的技术活——选种、育种,最笨重的体力活——犁田、田,都是男子的事情,女子的劳动是在男子指导下进行的,是辅助性的,是农忙时补充男子劳动力的不足,因此她们不是农业主要生产者。
刺绣妇女
纺织业是传统社会的重要手工业部门,妇女是这个行业的主力军。女子在农忙以外,“暇则纺织”。蠡县农妇庞魏氏一天能织布一端。在纺织业中心之一的苏松地区,“乡村纺织,尤尚精敏”(嘉庆《松江府志》卷五)。农村家庭纺织业,大多是为自家消费,只在商品经济和纺织业同时发达的地区,产品才较多地投入市场,取得货币补助家用,有时还可以养活自己,如乾隆时官僚尹会一所说:苏松女子“七八岁以上即能纺絮,十二三即能织布,一日之经营,尽足以供一人之用度而有余”(《敬陈农桑四务疏》,见《清经世文编》卷三十六)。然而从全国看,从农家的全部收入看,女子的纺织,并未创造多大价值,一般也不成为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所以女子尽管是家庭纺织业的主力,但不能改变非主要社会劳动者的地位。
妇女还进行了其他的生产劳动。如南汇女子从事制盐业,健妇能负盐行百余里,“赖以给衣食”;钱塘女子络丝、褙纸、缝纫;刺绣、做针线的妇女又多些,如福建晋江人王命岳的母亲“日刺女红”,“每日操作至鸡鸣,约以日得钱十余文”,等等。这些大都是琐碎细小的服务性劳动。
总的看来,女子乾活很多,很辛苦。农忙时务农,勉力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农闲时日夜纺织;还有笨重、琐细的家务劳动。她们的辛勤劳苦,已为当时人所指出:“村妇之劳,甚于男子。”(同治《萍乡县志》卷一)但妇女的家务劳动,是为家庭,为丈夫服务,不是社会性生产劳动,一般不直接创造社会财富,她们作为男子助手参加的一些生产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在其家庭经济收入中不占重要比重,所以不掌握生产手段的妇女,没有独立的经济,生活上必须依靠男子,这就决定了她们在家庭中的被支配地位。
讲到女子的生产劳动,很自然地联想到她们的缠足问题。缠足,是对女子身体的摧残,缠足与天足,是一种尖锐的斗争。
徐珂说广东等省女子参加农作,紧接着讲:“盖其地之妇女皆天足也,常日徒跣,无异男子。”他看出从事田间劳动的妇女,和男子一样是大足,没有包裹过。确实,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女子天足的大有人在。顺治间,王沄到福建游历,见“泉漳之间,弓步绝迹”(《漫游纪略》卷一)。乾隆时,袁枚在所着《随园诗话》卷十中说:“江宁城中,每至冬月,江北村妇多渡江为人佣工,皆不缠足。”
卖花妇女
光绪间修的《奉贤县志》说该县十家村地方,“务农者多,妇女不裹足,不避寒暑风雨”,能肩负致远。独逸窝居士辑《笑笑录》卷六录有《余墨偶谈》一则,说广西“乡村妇女率大足,肩挑负贩,与男子同”。妇女天足的地方,恰是她们参加农业生产的省区。相反,北方妇女下田少,弓足则多。钱泳在《履园丛话·裹足》里说:“足之小者,莫如燕赵齐鲁秦晋之间。”天足多参加生产劳动,裹足则多从事家务劳动,足的状况与劳动性质相关联,就不是偶然的巧合了。
裹足与否,汉族统治者认为是重大的事情,宋元以来,统治阶级把缠足作为妇德、妇容的内容,认为只有三寸金莲的女子才可能有教养,才美丽。方苞把女子天足而又赤脚视作禽兽,极端鄙视,就是这种观点的反映。所以裹足与否,就涉及妇女的身份地位了。吴震芳在《岭南杂记》中说:“岭南妇女多不缠足,其大家富室闺阁则缠之,奴婢俱赤足行市中,下等之家女子缠足则诟厉之,以为良贱之别。”(转引民国《陆川县志》卷四《风俗》)钱泳在上述书中则说:“两湖、两广、云贵诸省,虽大家亦有不缠者。”在两广裹足成为大家闺秀的事情,她们不弓足的只是例外。统治阶级最要求妇德、妇容,他们家庭的女子缠足就很自然了;一般人家的妇女要乾活,讲究不得“妇容”,并不一定要追逐时尚的缠足;婢女贱妇,供人使役,她们的天足,倒可分出良贱,是以社会上不许缠足。裹足成了社会上层家庭女子的权利,天足是下层人家女子的本分。天足、弓足倒成为不同家庭妇女的分界线。缠足本来是对妇女的迫害,却变成了一部分女子的“权利”,事情的颠倒竟至如此!封建制度的腐朽,统治阶级道德的败坏,才产生这种奇奇怪怪的逻辑和恶劣的情事。
满族妇女察看汉族妇女小脚鞋
在裹足问题上,清初统治集团内部有不同的意见。满族统治者因本民族妇女是天足,在未入关以前,防止汉化,于崇德三年(1638)下令,禁止满族女子效法汉人缠足,否则治以重罪。入关以后,推行剃发、易衣冠法令,强迫汉人满化,穿着满式服装,改用满式发型,并以此作为汉人归顺的标志,其中也包括禁止汉人缠足。顺治二年(1645)下令,自此以后,满汉人等所生女子不得缠足。康熙三年(1664)重申禁令,规定:若康熙元年以后所生女子违法裹足,其父有官者交吏、兵二部议处;兵民之家则交付刑部责40板,流徙;十家长不能稽察,枷号一月,责40板;该管督抚以下文职官员有疏忽失于觉察者,听吏、兵二部议处(《履园丛话》卷二十三)。立法如此森严,有类于“留头不留发”了。这与汉人士大夫思想和民情严重不合,推行不下去,不得不于康熙六年(1667)松弛这项禁令(吴振棫《养吉斋丛录》卷二十五)。当时士大夫的抵触情绪,即从日后对王熙的讥可知。王熙在康熙五年至七年间任左都御史,上疏主张禁止缠足,并表示从自己家属做起。《桐荫清话》的作者为此写道:“奏疏中有足发噱者,康熙中左都王熙疏禁女子缠足,首云‘为臣妻先放大脚事’。”(《笑笑录》卷六)清初禁裹足之风过后,亦有有识之士表示对缠足的不满,钱泳、袁枚可为代表。钱泳认为裹足是人情所不乐意的事情,而“天下事贵自然,不贵造作”,应顺乎人情,不要提倡缠足。他还认为小脚与妇德、妇容没有关系,不必为此而束缚女子。他更认识到缠足有害于人的身体和国家兴盛,他说:“妇女缠足,则两仪不完;两仪不完,则所生男女必柔弱,而万事隳矣!”他对缠足的历史作了考查,他说不是为考订而考订,因为这是“系于天下苍生”的大事,应当弄清楚它,从而消灭这种现象。钱泳从国计民生出发,对缠足呼喊出那个时代最清醒的强音。
缠足,从本质上说,是适应上层社会奴役、玩弄妇女的需要,是对女子的人身摧残;妇女要取得这方面的解放,只有到生产劳动中才能获得。这种体质的解放,同改变被压迫的社会地位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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