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回 众叛亲离 对大陆禁运解体 自讨苦吃 抨船案两院生烟





  书接上回。话说老小二蒋正谈着“殷台公司案”,侍卫官送来一份资料,蒋介石刚看几行,顿时就火冒八丈。原来这份资料通报的是“禁运”破产一事,特别是对北京的“禁运”毫无作用,蒋介石感到这件事比“殷台公司案”更要头痛,马上召集“御前会议”,听OK俞气急败坏报告道:“东京的消息说,他们不但声明退出禁运机构,而且已经在这样做了。”蒋急问:“有制裁的办法么?”俞道:“如果有,那早就不会解体了,联合国太不成话,联合国太不成话。”蒋道:“联合国无论怎么不成,他们反对北平参加,这就要听它的!不过这个禁运怎会解体?我已经记不起以前是怎么回事了。”

  叶公超道:“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联合国以外,有两个组织非常神气,非常权威,一个是‘对苏联及东欧附庸国贸易禁运委员会’,一个叫做‘对中共输出管制委员会’,但是,也没有比这两个会更加四不像,更加来无由去无踪的了。这两个机构都设在巴黎堂而皇之的胜地‘夏耀宫殿’,这两个委员会的名义固然有点莫名其妙,但是他们的目的却是斩钉截铁,非常鲜明:对共产圈禁运,一点不假!”

  蒋急道:“那何以又会解体?”叶公超道:“首先是英国,他不干了,嚷着要做生意,第一个退出这个组织,这是好几年前的事了。接着挪威、荷兰、丹麦也退出,如今日本也在吵着要退出。想联合国八十几个会员国中,基本国有十五个,而执行禁运者有十三个,那就是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西德、比利时、卢森堡、挪威、荷兰、丹麦、葡萄牙、希腊和加拿大,日本是一九五二年加入的,土耳其是一九五三年加入的,现在纷纷退出,参加最迟的退得最早,真太不像话了。”

  老蒋道:“总得有人在管这件事,堂堂一个联合国,总不能一点办法也没有。”俞鸿钧这当儿开口道:“这件事情,本来是美国对外活动部门负责人史培生主持的,发起者当然是美国,现在我们关起门来说话,美国和联合国,几乎是一而二、二而一的关系,无奈这些国家太势利,因为有钱赚,什么也顾不得了。史培生这个禁运办法分两次进行的,一九四九年对苏俄,一九五一年对北平,想不到事情不过短短几年,整个禁运已经解体,这真是联合国的不幸了。”

  蒋介石道:“事情还不止这样,问题也更要严重,日本为了对北平做生意,和我们吵得很凶,正当他们向我们表示歉意时,如今又来了退出禁运,这不是在开我们的玩笑吗?这不是目中无人吗?这不是说:我们要他们停止对北平贸易这回事,不但不能实现,反而连这个禁运都要退出,表示了对我们又气又恨之情,故意拿我们‘出气’吗?”

  众人无言以对,张群却不能不应酬几句,便说:“这个,恐怕不会这样简单,日本皇室、日本政府对吾总统的大恩大德,他们是没齿不忘的,其所以接二连三的发生变故,一定是左派捣蛋的缘故,这个,还是再去问一声,打个招呼再说。”老蒋当然明白,在对日问题上,张群不过是他的“代言人”,凭张今日的地位,无论如何声泪俱下,日方也不会再买他的“帐”了,便说:“拿此刻的情形而言,殷台公司案闹了个一塌糊涂,有人想让殷台公司造船,怕出乱子,把这笔生意转到了日本,我们对日本,够朋友了吧?我们可以到其他国家造船,结果还是给了日本,大家想一想,我们是这样,日本却要退出禁运,无论如何太不够义气。”蒋介石大声说:“我们来一个武装禁运,我们在台湾海峡摆下炮艇乃至军舰,无论任何国任何商号替他们运输禁品,我们就击沉它!”

  众人无言。因为远在几年前,蒋介石的舰艇在海上实在“威风”过一阵,杀人劫货,无恶不作,与民间的关系,更加谈不上了,于是乎这桩“一厢情愿”的买卖,也就不了而了,如今再提,却又怕抓不到丝毫有利条件,但谁也不敢开口挨骂,老蒋于是照例充他的“权威”,但事实却如此这般,济不了事。

  OK俞道:“这个禁运问题,因美国政府的决定而开始,因各国利益冲突的尖锐而松弛,不管将来如何演变,反正看来美国是不会改变的了!美国是我们的真正盟邦!不过,我们之间的问题也真不少,尤以各国眼睛里望出去的似乎都是钱,除了钱,什么也没有了,这一点,使我们非常、非常……”发觉老蒋在瞪着他,俞鸿钧也就只得含糊了之。而老蒋听在耳里,很不舒服,暗忖这个院长年纪不算太老,为何喋喋不休?而所说内容,俱皆与事无补,这样下去,别说禁运问题没办法,日本“盟邦”成问题,而像殷台案那样事情,只会越来越多,而不会有所改进。可笑蒋介石把自己的倒霉账算在人家头上,把大势已去的实情当作还有希望,把同属于“美国至亲”的俞鸿钧,视为可能是“抢他生意”的“行家”,心头思潮起伏,心情混乱,让众人呆坐在那边,进退不得。叶公超便道:

  “禁运属国际问题,非任何一国可以左右,不如先与东京联络,然后再作决定,如果把话说在前头,而东京又不大什么的话,到那时候我们就很被动,未知诸公以为如何?”众人无言,叶又道:“总统如果批准这个意见,那不如先去问问东京,再表示态度不迟。”

  对于这些意见,众人是一贯“附议”,而老蒋则当然点头,“御前会议”也就不了而了。众人走后,老蒋在红色公文卷中,见到了立法院、行政院双方对殷台案论争的各种问题,好大的一堆,皱眉苦笑笑,略为翻翻,眼已花了。

  那案卷之中,材料可真不少。原来打从一九五七年二月十四日OK俞的行政院函请立法院查照之日起,那些立法委员们就“查阅”到不少问题。该函原以有关殷台公可更改税率及减免所得税各节为限,却又在函中发觉了若干措施与预算法,公司法,外人投资条例,国营事业管理法,国营事业移转民营条例等等,多有抵触之处,立委们于是大有文章可做,反正有的是“法”,也就依据宪法第六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中“赋予”的职权进行了全案审议,并在租贷契约上展开了攻击。

  第一个是长期租轮与运价问题。说是经济部与中油公司对这问题的说明,自有一套理由,认为中油公司与海湾石油公司订立长期租轮运油的目的,在于确保所需油量以及较低运价。近七年来,中油零星租轮运油,租期最长的也只有一年。平均运率合美国航协会基准运率减百分之九点六,平均运价为美金七元七角左右。今与海湾石油公司订十年租轮运油合约,运价照基准运率减百分之三十到四十,平均在美元五元零二分到五元六角五分之间,较以前每吨至少可减美金二元,每年至少可节省运费一百三十万美元,并且在十年之后可得油轮一艘或其代金。这项减低的运率,如与过去的运率分析比较,其中有百分之三十九相同,有百分之五十六较今为高,有百分之五较今为低,平均比较,可以比过去便宜到减百分之二十四到三十。照国际运价历年涨落情形来看,短期租轮运价,总比长期租轮价格为高,为时也久,长期运价最高时达基准运率加百分之二百,最低可减到百分之四十甚至更低。而短期运价最高时,可高达到加二百六十以上,低时亦会低过于减四十以上。未来新轮运费成本当然还可再低,但最近期间不可能减得太多。如今订期十年,可使运价稳定,原油售价不致上涨,裨益国防预算甚大。通用油轮公司的做法与一般油轮相同,即必须以最低的运价,始能取得海湾石油公司长期租轮合约。海湾石油公司的做法,也与一般油公司相同,即认为自轮自运的办法不及租用油轮经济,此乃受专业原则的支配使然。

  上面这一套的解释,立委们并不认为满意,他们认为这些“百分之XX”的数字,几次解释都有出入,弄不清楚是怎么回事,而且所举理由,有九点之多。

  那九点理由,也不无道理。第一点,他们认为假如所定运价比苏伊士运河发生问题前的价格为低,尚属合理,如其较高,则台方将被束缚于高运价上至十年之久,无以自拔。

  第二点,朝鲜战争中运价虽涨,战事停止后即下落,则苏伊士运河完全恢复航行之后,运价自有下落可能。何况据最近船运市价,远洋运油已跌至百分之四十,该约规定只减百分之三十至四十,不但比已往短期租轮运价中的低价为高,即就目前运价而言,已不合算。

  第三,各国正在竟造油轮,载重吨位也尽量增加,三年后油轮充斥,运价必随之跌落。如进步到利用原子能为动力,又可因用油量减少之故,运费必更减低。

  第四点,以本国油轮运输原油,为各国通例,亦为配合经济与国防的要求。如长期租用外轮,非仅平时损失外汇,战时无助运输,并且扼杀本国航业,使其在十年内无法插足为本国运油。

  第五点,新建油轮完成后,交由通用公司为我运油之费,虽可较前减低,然每年仍须付出美金二百万元,十年则更可观,倘改由本国招商局订造后转租与海湾石油公司或中油公司,不但运费亦可减低,并可收入油轮出租费。即令运费不能减低,亦是楚弓楚得。

  第六点,有关单位坚持长期租用外轮的理由,不外长期稳定,运费较低,即令所言正确,然亦由此养成苟安心理与本位主义,极不合迎头赶上的原则。如长期稳定在高运价之上,更不合生意经。今日我国缺少油轮的原因,亦由于过去不求自力更生,倘长此习非成是,今后如何自立?

  第七点,有关单位又有一种遁辞,说:“我国三万八千吨的海光轮租与美国人,每吨运费为美金十二元五角,显较我向人租轮的运费为高。”其实海光轮租期仅为一年,并非十年,十年中运价变化甚大,并有下降可能,决不能相提并论。

  第八点,尤其合约中载明:“如油轮吨位加大,造价增加,运费亦按比例提高。”显系欺人之谈。譬如电影院座位加多,售票增加,断无票价反而加高之理。

  第九点,工程油轮公司所以稳得运油所投的标,系得之于夏勤铎等向中油公司的关税,所定运费是否真较其他参加投标者为低?殊为可疑。查上述九个问题,各单位均未正面答复,故不随条约附录。

  蒋介石花了好大时间,看到这里,不禁眉毛紧皱,抓起笔来。

  老蒋并非想对这些意见“发表意见”,而是对内中所提“自力更生”一点大为反感!如果国民党统治下的地区要来个“自力更生”,那他这个“天字第一号大买办”还能赚多少钱?岂不是和他作对么?此其一。而更有甚者,“自力更生”分明是他当年紧紧包围延安时毛泽东主席所发动的一项运动;同时也是一九四九年后美国等对华“封锁禁运”时毛泽东主席继续执行的一项政策。有了自力更生,中共击破了当年老蒋的包围;有了自力更生,中国击破了此刻美国的封锁禁运。如今他的立法委员竟然与虎谋皮,也在老蒋面前吵起“自力更生”来,虽然这不过是说说而已,但老蒋有如给刺了一针似的难受。

  蒋介石想批几个字“泄愤”,例如“为共党张目”之类,但转念一想,万一传将出去,此事只会弄得更糟,不如暂忍一忍,于是又把笔放下,再看两院对于长期租轮与运价问题的争论,只见立委们继九点理由之后,还有这么一段话。

  那些立委们说,针对九点理由,因此初时主张缩短中油与海湾所订十年运油合约为三年,意在预防运费损失。而且两年后已可建成两艘油轮,届时如何运用?再与国外有关方面洽订办法。如此修正,并不妨碍与殷格斯公司的合作,亦不影响海湾石油公司出售原油的生意,不但无投鼠忌器的顾虑,兼可杜绝社鼠偷油(前人人公司中人员)的蚀耗,后因顾虑行政方面交涉修约的困难,始修正为“应缩短年限”,删去“三年”的硬性规定。

  接着,便是出租经营与自营的问题了。

  由中途放弃合资造船而变为出租船厂为人造船,引出了一连串的问题。其出租内容,乃将台湾造船公司的所有与所租的一切土地附着物房屋机器设备工具,及其他固定资产,又以定购的机器设备,及船厂移交后六个月内建成的新分厂造船台一座,两年内建造的一百十尺宽、八百尺长的第三号船台均出租与殷台公司,为期十年。期满后台方如仍愿全部或大部分出租时,殷台公司有优先承租权,租金每年为十二万美元。又规定承租人每年营业总额的毛数,在美金五万以下者,抽付租金百分之三点七五,五百至一千万元部分,抽付百分之三点五;一千至一千五百万元部分,抽付租金百分之三点二五;一干五百万元部分,概抽百分之三。自第二年起,承租人得将每年应付租金中,扣抵其为船厂所购置的机器设备,其数额至多得占所抽付的租值百分之五十。

  对于这个如意算盘,江杓的经济部以及几个有关单位,认为此事太妙,其好处至少有七点之多!

  那七点是:经济部认为如此这般之后,殷台船厂设备从此可获改善,一也;今后可利用此十年间所授受的技术声誉,继续自营建造大船的业务,二也;每年至少可收租金十二万美元,远较台船公司已往收入为多,三也,今后运油价格可望减低,四也;可得超级油轮一艘或其代金,五也;引起其他企业家赴台投资的兴趣,促进台湾工商业的发展,六也;日本因出租吴港船坞,造船工业就受此刺激而大有发展,台船也可由此追上,七也。有此七点,殷台前途便如何如何,但立法委员们却对此发生许多疑虑,他们认为问题还多着哩!

  第一,国营事业移转民营,尚须依照移转条例办理,今将国营造船厂出租与外人,既无条例可据,又未先送立法院作政策性的决定,若其他国营事业也来如此行动,成何体制?又成什么经济制度?今兹所为,如竟解释为“仅为经营方式的变更,系属行政范围”,则亦可径自出租某一地区子外人为租界了。

  第二,造船事业与国防及国家经济乃至人民生活,均有重大关系,何可掉以轻心?且台湾仅此一厂,并无堪与竞争的同类事业,出租以后,由人独占,听人操纵,岂不危险?倘仅口头解答:“决不容许发生独占的流弊”,那只能搪塞立法委员如此问,决不能禁止外人如此干。

  第三,各种工业常随造船工业而发展,今后十年之内,台湾造船工业既由人布划,则与造船工业有直接间接关系的如铸铁、炼钢等基本工业,及角铁、轮轴、锅护、电器、缆绳、布料、油料等有关工业,亦将因仰给于国外而减少其自求发展的努力。为发展本国工业而先将关系极大的造船工业出租,这算走的什么途径?如照解答:“我们造船事业的发达,最欢迎的不是工业界而是海军,因殷格斯对海军建船,极有经验。”那只是“王顾左右而言他”的遁词,世界又岂有一般工业不发达而独能建设海军的事例?

  第四,台湾船厂必须兼负造船修船两大任务,殷台公司承租船厂以后的营业最高原则,自系营利,造船利润大于修船,自不愿接受修船业务,即船坞亦不能同时兼营修船工作,即令在造船空闲时做些修船事,亦将由彼片面决定修价,岂不使我国公营民营轮船业坐受损失?虽承解释为“如有战事发生,殷台修造船只,当可依我需要决定优先。承修业务,当依照国际一般修船规定办理,如确有修费奇昂情事,可报由经济部出予处理”。然最近事实表示,已由彼方片面决定修价。

  而且据那些立委们所查悉,殷台修船价格最高。不但此也,蒋介石下面的机关“依法与之接洽”时,审计人员“除受其斥责外,并责令先缴修理费一部分”,他们于是问:此事如果属实,又将如何解释?

  第五,行政院咨立法院案由为“合作”,然而事实上则是“出租”。即使勉强称为合作,亦是仅与在利比里亚登记的殷格斯公司合作,并非与美国的殷格斯公司合作。利比里亚的殷格斯公司,并非美国殷格斯公司的分公司,在事实上不发生利害关系,在法律上不负担连带责任,这在发展台湾造船工业上的贡献,究竟有多少把握?如果说:“就政策讲,当可称为合作;就契约言,则属租赁行为”,岂非行为与政策不符?明明出租而非合作,偏要如泥菩萨自装金脸,自称为合作,何异打肿嘴巴充胖子?明明并非美国殷格斯公司,偏号称为美国殷格斯公司,更何异挂羊头卖狗肉?此层仅仅解释为“美国殷格斯公司自当负造船责任”未免看得太轻松了。

  第六,年收租金十二万美元,虽较过去自营收益为多,但十年也只有美金一百二十万元,而台方则需付出新台币三千五百万元,除船台折旧不计外,台方损失的利息已为数甚巨。如果切实计算,总是台方出资多,殷台出资少,究何利益可言?如果经济部愿意关照台船公司开送台方收益计算表来,能否开得切实?能否不将镜花水月般的远景,当作确实可靠的实利?承答“当然切实开送参考”。

  第七,因增建船台设备而支出的三干五百万元系属增资性质,船厂既全部租出,何以又要台方自己增资?即令确有增资理由,又何为不照预算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此层迄未获得正面答复,自使立法委员更感失望。

  第八,据行政院驻美采购服务团致周茂柏函称:“首次草拟备忘录时,并未列入第三号船台事宜,其后殷格斯工程师等始觉必须完成此一设备,方对此合作计划更有价值,”又称:“彼等认为第三号船台之建立,大半为土木工程,台船公司当可不受协助而得完成”。

  事实上台船公司已有两座合乎国际标准的船坞,可供建造两万六千吨的油轮。第三号台的建立,则专为两年后建造四万五千吨乃至六万吨船只之用,其实暂不付出此台的建筑费亦不妨碍两艘油轮的建造。今既锦上添花,由台方拨款交殷台建设,则在建成之后,台方是否享有优先并廉价订造巨型油轮之权?又船台寿命最多约三十年,除出租十年外,是否应该尚可用二十年?

  但是提问题的人马上又提出了他们尖刻的意见,认为这三座船台能否真的建造得很好?抑或偷工减料之故,只能再用五年十年了?这一点官方未予答复。有时说:“两艘油轮建成后,或许就是招商局定造的货轮。”有时又说:“海湾公司已在两艘油轮完成后,订造数艘巨型油轮。”这种答复,自难使人满意。

  第九,油轮寿命约十五年,接受使用已过十年的一艘旧船,在台方是否合算?为何不在这基础上商请海湾公司再将运费减低?虽经解释为“比如百货公司大减价,附带赠送彩券,顾客如不要彩券而要求再减价,似乎不好意思”。然亦不能言之成理。其后又以书面解释道:“此两艘油轮系同海湾公司向通用公司租用,而转交与中国石油公司,通用公司必须于十年内以所收运费清偿向美国奇异电器公司的船价借款,故对于运油费不允再减低,而愿于十年租约届满时,送赠油轮一艘或其代金。”如此解释,亦系片面之词,因立法委员们翻遍资料,并未见到任何人向海湾公司或通用公司商谈过这件事情!

  第十,殷台公司同意留用台船公司原有职员百分之七十,工人百分之八十,但倘使营业情况不利,致裁减员工低于此限度时,双方得终止契约,此点在一方面原为保障员工职业,然在另一方面则殷台公司实取得解约的主动权,岂不使台方所期望的远景,随时可成泡影?如说:“万一发生此种情势,台方收回后,已获有技术水准的提高,及厂内议备的增加,对台亦无不利”,事实上是否能会照经济部的想法,无法保证,谁敢保证?

  第十一,台方既能垫拨两笔巨款,为何不能本此条件,由招商局或其他航业界与美国殷格斯公司技术合作?为自己造船?招商局及其他航业界为何不能与海湾石抽公司或中油公司订长期运油合约?凭此合约请外国银行开信用证,交由台银贴现?即或不能取得外国银行的信用证,台银为何不能贷款?即或台银不能贷出全部造价,内资侨资当也可能投入一半。而有关单位的解答则为:“台船公司无制造巨轮的技术,台银无长期垫款的能力,内资侨资亦难于仓促募集。无造船纪录的台船公司,更不能获得外国银行的信用证。”但此说难以祛除立法委员们的疑心忧心。

  第十二,造船纪录可创立于台方与殷格斯公司技术合作之下,发生“借光”作用。如造第一艘油轮时,无人愿意担保取得外国银行的信用证,则最多也不过五百万美元的造价,台方尚有力量担负。

  那些立委们说:第一艘完成之后,即可凭它向外国银行押借百分之七十的款合三百五十万美元,作建造第二艘油轮之用,为何不作如此打算?虽经解答为“其初亦曾洽商由我与殷格斯直接合作,不要第三者参加,然殷格斯公司认为台湾无此财力,世界上没有不靠借款而自己投资造船的。”又解释为“各大船厂并不希望他人用重金聘请其技术专家合作,我方尽管卑礼厚币,他们亦不会来”,但此说难以令人置信。

  第十三,台湾船厂出租十年,只是替殷台公司创立造船纪录及信誉,何必倒贴巨款为人作嫁?承解答为“既为合作,我自亦同享造船信誉,且并未杜塞自造之门。适巧第一批油轮两艘为外人订造,第二批可能即为招商局的三艘货轮。又如开始即自造,万一失败,损失当归我方,今则不必有此顾虑。又即使不失败,然悬挂我国国旗之船,当不便航行于俄共集团的航线”,但立委们对此说仍别有所见。

  第十四,美国准许航商挂外国旗的船已逾五百万吨,我何不可照“国际权宜旗职通例”解决国旗问题?而经济部的答复却又为“拿钱为人造船,实在说,不是没有钱,也不是国旗问题,而是没有造船纪录。各国船厂造船纪录愈佳的,信誉亦愈高,顾主委托造船业务即愈发达。反之,纵有雄厚资本,亦必无问津;纵有问津,亦必无保险公司肯为之作建船保险与交船保险。台船公司,过去无建造巨轮纪录,即令增加资本,扩充设备,恐亦无法吸引顾主。”像这套在许多问题中兜圈子的解答,又如何使人信服?

  第十五,发展本国航业,总须本国人努力,为各国航业方面的共同政策。台银既非真正无力长期贷借巨款,是否为招商局及台船公司均非外国人所办,而在丧失自信心之下,不自觉地走上“宁赠朋友,不赏家奴”的旧辙?以日本为例,吴港船厂原系日本海军船厂,战后以赔偿关系,大部分机器都已拆迁分散,只余不能移运的船坞船台,且经盟军总部严格限制,不得承接造船改装船、及从事大修工作,已等于废物。虽于七年前出租与美国国家散装货船公司十年,然并未由日本垫借巨款,并且每年租金为日币三百五十万元,比我所收租金多达两倍半!倘举吴港船厂出租事相比,更证明我方因丧失自信心之故,吃亏太大。质询逼到此处,经济部及台湾银行负责人就几乎无词以对了。

  这当儿宋美龄来问老蒋:“艾森豪威尔的病还没好,该去一个电报问候问候才是吧?”老蒋正为“殷台案”那文件中某些措辞头痛,闻道是这回事,懒得理睬,漫应道:“随便吧。”宋美龄往他身边走去,见他看的是这个,冷笑道:“哼!什么立法,简直无法!”一气,径自走了。这一打扰,蒋介石才想起了艾森豪威尔生病这回事,而俞鸿钧也正为殷台案有所请求,老蒋却问:“艾森豪威尔的病是否恶化?夫人说该去问侯,可有此必要?”OK俞一怔,可又急道:“问候,很好,很好,这是国际礼节,当他初病时,总统府也曾去过电报。”蒋道:“现状如何?如有变故,该是尼克松上台了吧?”俞道:“现状还好,但病情是这样子。如果有变化,是该由尼克松继任。艾森豪威尔的第二任任期到一九六○年期满。如有意外在今年一九五八年发生,尼克松有两年总统可做,也算是一任,最多还能竞选一任。如果发生在一九五八之后,就不算一任。依照美国宪法规定,一位总统可连选两任。”

  老蒋的注意力转移到自己的问题,目视窗外,喃喃有词,暗忖:“尼克松今年只有四十四岁,而艾森豪威尔已经两度重病,此刻是第三次了,美国的总统人选问题对台湾十分重要,看来对尼克松非要加把劲不可了。”突地问俞:“艾森豪威尔这次的病是怎样复发的?”俞道:“那一次摩洛哥国王穆罕默德五世访问美国,艾森豪威尔迎于机场,风很大,仪式很隆重,光是各种致词就由阿拉伯文、法文、英文翻来翻去,时间很长。”老蒋失笑道:“我说少去机场为妙,艾森豪威尔可吃大亏了!”再问:“给他去电报时,另一个电报给尼克松可好?”OK俞忙说:“那好极了,好极了,也是国际礼貌。”于是就殷台案事提了几个有关垫款的问题,匆匆离去了。老蒋命侍卫官暂停会客,自己沉思起来,感到美国宪法利弊互见,好的是财团俱有保障,每次竞选,无论是谁,反正没说的,坏却坏在只有两次连任,这与他的“胃口”大不对味,老蒋感到非把台湾的宪法改到使他做“终身总统”不可!如何进行,却也方便,好在他养着一大批“终身职国大代”等人,正好“选”他这个“终身职总统”。但是,万一阎罗王放不过自己,这个问题可不是闹着玩的,但是,如果硬把目前那个“副统”捏死,也办不到,万一就在这当儿自己两腿一蹬,如何是好?这些问题并不新鲜,却因艾森豪威尔之病而一再引起他的苦恼,老蒋团团打转,烦燥极了!

  午睡醒来,蒋介石忽地想起上午所看的“殷台案”卷宗,正提到行政院等在某一问题上无词以对,他就寻找下文。

  蒋介石见那质询到此地步,官方只能说一声“如各方面的各种条件俱皆完备,那就决不妄自菲薄,乞怜于人”,竟是虚晃一枪、落荒而走了。

  针对上述各点,立法委员们主张台船公司的船厂船坞及设备,在合作条件议妥之后,可予出租。嗣后国营事业出租,应事先送立法院审议。而所谓尚待审议的合作条件该包括下列三点:首先是收回国际基金会全部股份,以及排除魏重庆、屠大奉为殷台公司董事,还要缩短中油公司与海湾公司十年运油合约年限。之后,首尾上述两点的条件既稍放宽,则所谓“议妥”的程度自也降低。

  除此之外,曾有人提出了两种具体补救办法,一为修船费及造船价格,不得高于日本,并对台湾海内行船业界予以优先及优待机会,另一为经常保留较小的第二号船坞,专用修船之用,则未经列入决议事项,至多供有关单位备查而已。

  读到这里,蒋介石把眼睛退到“宁赠朋友”那一段话上,越想越不是味儿,越想越有火,把俞鸿钧找来道:“你看过立法院那个什么东西了,有话尽管说,有屁尽管放,总不能把慈禧太后的话写出来,套上去,这不是存心捣蛋吗?”OK俞除了“OK”,本来没什么可说的,但见老蒋盛怒,不开口也不成,便道:

  “两院有歧见,这没什么,民主国家有这种现象,并非什么了不得的坏事,问题是立法院那些公文之中,是有一些过了火的……”话未完而老蒋已在拍桌子骂道:“什么民主不民主?就是民主这玩意儿误事!居然把我当成慈禧太后,你说这成何体统?传将出去,不是又让人家闹笑话吗?”又道:“我已找人对他们说过,殷台公司非办不可,他们要反对,也得看看大局:但是你们自己弄不好,对立法院的指责没有半点办法,任令他们胡说八道,还成话么?”

  俞鸿钧诚惶诚恐道:“好在总统已经传下话去,相信立法院到此为止,不会有什么冷言冷语了。”老蒋道:“那我告诉你,这件事情,监察院也在准备有所表示,你说你们该如何善其后!”OK俞急道:“已经派人和他们——”老蒋道:“立法院尚且如此,监察院那个于胡子正闲得没事儿干,他会不声不响才怪!你们还是少做些表面文章,别和他们辩了,越辩越糟糕!不如想想办法,大事化小,小事化无,要明白,万一闹了个不可开交,到那时我可没办法开口了,对他们不能用‘共谍嫌疑’来处理,否则还要出大乱子!”俞鸿钧至此一身冷汗,久久无言。

  那立法、行政两院有关殷台案的论争,焦点又落在信用证贴现与台银贷款问题上。有道:有关单位对这问题的说明为:造船期间殷台公司须向美国银行贷款周转,而美国保险公司及银行坚持应防备因战事而致工程停顿,不能交货的危险,须由台方提出保证。而此项保证,又不能仅以出具函件为已足,必须提供实物。台方曾提议以招商局的自由轮六艘为质品,但美方以为自由轮无固定业务收入,也未还清抵押借款的债务,且悬挂台方旗帜,不便在若干航线中行驶,不愿采纳。台方又考虑如以现金担保,至少要冻结八百万美元,不仅无此力量,而且等于台方自行筹贷周转资金,致无法达成协议。其间美国杜托企业公司曾拟透过美国制造业信托公司,以部分贷款,用向法国订购油轮设备,借以减轻台方在保证方面的负担,台银亦曾设法缩小保证范围至美金四百万元以内,并尽量利用国外保险公司的可能投保部分,予以分担。

  过程如此“凄惨”,台官方还不肯死心,最后感觉制造业信托公司的垫款办法过于复杂,索利亦高,不如循一般银行业务正常途径,由定造油轮者透过保险公司,申请美国著名银行开具交船付款的全额信用证,总领为美金一千二百万元。

  这笔钱交由殷台公司转交台银执存贴现,并作垫借款项的还款来源。至于台方筹贷此款的方法,则为;

  一、尽量向日本购买钢材及设备约为四百数十万美元,台方与日本向系易货,并有透支额的通融,由此可以减少自由外汇支出。

  二、向美国购实机器约为三百五十万美元,尽量用分期付款办法,其中可以延至交船时拨付之数,至少为一百万美元,因此实付美金部分,当不致超过二百五十万美元。

  三、在台购料及工资用新台币拨付,约等于两百万美元。

  四、殷台公司的折旧利润及技术报酬等项,约为二百万美元,可在交船时由购者出具的信用无主证拨付,须在建造期间筹垫。

  五、保护台方银行利益,以减低风险计,再投保各种保险,除材料机器运输水险循例办理外,其余在船只下水后交船前的风险,不能交货保险,造船厂损害等项,均由殷台公司负担。

  六、美国外汇由台湾中国银行负担。

  上项办法经双方同意后,即于一九五六年十一月廿七日签署租赁契约。行政方面认为如此办理,十分妥善。

  为的是既可解决战时保险问题,又可免使巨额外汇冻结,而台湾造船工业的发达,就将由此“奠定基础”云云。但是立法委员们的见解相反,提出十二点“重大理由”,蒋介石看到这里,心头一沉:“重大理由”尚且有一打之多,这还得了?可恨贪嘴馋猫,手脚太不利落,争将起来,吵得为天下人所讪笑,牵涉到他这个“清高”之人了。只见那十二点有道:

  第一:九百万美元垫款,仅系一种银行放款性质,为期亦仅二年,在两轮建成后,即可如数收回,且收年息五厘。但由于其中有一风险问题,遂使此种借款不尽同于银行普通贷款,而实系以“信用状贴现方式贷款”,作为通用油轮公司订造的船舶在营造期间“倘发生战争暴动或民变致遭受灭失损害”之保证。造船风险须由台方负担,台方纵然取得建船保险及不能交船保险,仍须由台方以垫款为他人保险。台方所付代价还较对方为大,对自由中国实为不利。此层虽经解释为“由船厂所在地政府作战时保险已属通例,我既不采取提供九百万美元存入美国银行作为保证,而用现在的办法,已有利于我外汇的调度”,然终难使人信服。

  第二:美国米德兰银行开发第一艘油轮造价六百万美金的信用状上,载明“在一九五九年一月十五日到期之时,得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延迟交船的情形之下,延长十三个月。”查经济部所送“在台建造巨轮资金运转流程概略”第六条载:“预计第一船可于一九五八年二月交货。”此交货时期即为民国四十七年二月,既为交船付款的信用状,为何到期年月又为四十八年一月?明明延迟了一年余,并得借故再延迟十三个月,且信用状中所开必须具备的五项条件之达成,如殷台公司开出的油轮造成证明书,海湾公司开出的接收油轮证明书,美国船务局开出的油轮标准等级证明书,利比里亚共和国海事局开出的油轮所有权证明书,海湾公司依照通用油轮公司地位所出具的无条件接受该油轮书面证件,其中既无一项为我所能支配,即有随时不能达成的危险,究将如何防止?蒋介石皱眉暗忖:“几十年来,我和外国人打交道做买卖,都是如此,既防不止,也毋须防它,要你们瞎起劲干什么?”又见立委们在大发议论道:

  这一交船付款年月间题,并未获得有关单位切实答复,而五项条件达成问题则仅答以“所开条件仍在继续磋商之中”,试问如此答复,又焉能使人信服?

  那第三点以下的逐条驳斥,语气更见锐利。

  第三:自己确认自己开发的信用状,不经其他著名银行或所在地政府确认,殊乖常例。此事虽曾引起经济部长对台银董事长非常剧烈的争执,甚至动武,又经有关单位向立委们解释;“该银行信用卓著,无须经第三者碗认或请此间安全分署调查证明”。但立委们仍嫌主持者过于疏忽。及五月八日经济部送达书面说明:“复经美国第一大银行花旗银行确认”。如果属实,亦可算得勇于补过了。

  第四:票据如能贴现,信用状并非票据,何能贴现?但经济部皇政院文中,既明言“采用信用状贴现办法”,而台银董事长亦解释为可以贴现,遂被讥为“创作”。有关单位既难自圆其说,乃改称“此项信用状系作还款来源之用”。又说“此系短期贷款”。及被质询,贷款既长达二十四个月,如何可言短期?又改称“此为造船期的周转金、两条船的完成须二十四个月,故贷放周转金亦需二十四个月”。及又被问及九百万美元既为周转金,则其资本必须九百万美元以上,方合贷款定章,有关单位既辞穷,立委即提出主张:可否商定照每期需款总额的三分之二,由我方贷出,三分之一由殷台公司自筹。这意见既未获答复,愈使立委们无由释疑。

  第五:根据资料,提出战时保证条件的是工程油轮公司,已使人不能放心。该公司既要我作如此保证于前,是否要使我在其后八年间同样担负此种方式的保证责任?在大战危机与时俱进的常理之下,该公司何能在两年之后,反愿自筹钱来?如否定此理,则自由中国是否先承认今后十年内决不反攻?要是迫我继续垫款至八年之久,如何能胜任?我若坚决拒绝,殷台公司会不会于此时终止契约而去?此点财政部长虽正面表示“这自然应该避免”,然经济部长则用书面答称:“今后应否继续贷予资金,似应就我政策及财力予以考虑。”于是更令立委们焦急了。

  蒋介石至此本已十分疲惫,却因“今后十年内决不反攻”这句话而吓了一跳,暗忖这批东西忒煞放刁,竟拿这件事情来作挡箭牌了。再看,那第六点写道:“动用对日易货外汇四百五十万元,名为得计,实则自欺。因为易货外汇既由此减少四百五十万元,势必用等额的其他物资,对日作无偿的输出,并须用等额的自由外汇,向其他地区进口必需品,貌似以羊易羊,实则仍须屠牛。且日本自己所需制船钢板甚多,正向他国采购,何能供给我所预计的钢板数额?倘日本乞诸其邻而与之,势必抬高售价。

  蒋介石有如听到立委们愤激的声音道:纵然钢板涨价部分无须自由中国负担,然殷台公司是否要因此延展其成船时期?或减少其在船台方面的设备以谋补偿?此事迄未获得有关单位解答。而立委张九如则断言如果毁约,必由于钢板无着。

  第七,台银实行贷款,既一再说明必在收到两种保险单及签订贷款契约以后,何以又在保单未全、契约未签之时,拨出美金四百五十万元向日本定购钢板?又如贷款小组本想不遵守台银贷款常轨而径由小组作主,及经财政部指令必须经台银董事会议通过,方入正轨。类此行动,是否自毁成约与定章?前者仅解释为“殷台公司早向日本洽购造船用钢材一万七千三百吨,价款及运杂费约为美金四百五十万元,须由台银半数开信用状,半数出期票作为担保,始能签定订购合约,然以该公司贷款契约手续迄未完备,已一再展期,但四月廿四日之最后限期已到,故作此应急措施。惟已商得殷台公司同意,必须于五月底完成各项手续,以便订立贷款契约,拨还垫款。否则我方保有处理此项钢材的全权,并由该公司偿付垫款利息及发生的损失”。后者则未获解释。

  第八,在油轮建造期间,建造物即为抵押品,这种说法又见不通法理。不动产可抵押,油轮则为动产,如何抵押?在新成油轮开赴利比里亚登记注册期间,我如何能掌握得住?纵使我派员驻厂,稽查帐册,监督行动,非经我核准不得离港,然在他要离港而我不准许的情势下,交涉既旷日持久,还款即因此稽延。若在油轮没有全部完工时,则又同于废约,有何抵押价值?此层虽经解释为“照申请书规定,凡用台银贷款所购之造船器材的所有权,在贷款未清偿前,属于台银二此项器材用千造船后,即令变更原状,但依民法第八一四条规定,所有权实未随之变更。若其中有部分器材系殷台公司自备资金购置,则依民法第八一二条及八一三条的规定,台银也可保持其所有权。”然立委们终觉所有权也许不全丧失,而所有物则已同残废,此残废之物,决不敷抵偿贷出之款。

  第九,油轮即使依约如期造成,但在自由中国办理检验手续,及赴利比里亚办理注册手续,均需相当长的时间,倘彼时造价或运价有一跌落,通用公司因此特意延缓接收,或竟借故不接受,甚至准备不运油,我方何能适时防止?何能准时取债?

  又道:若不幸因此涉讼,至于处分标的物,更如何作价?倘外人隐名投标,又如何杜绝?前者虽经解释为“如发生船东不接收订船情事,则台银以九百万美元的贷款,而占有造价一千三百五十万美元的两油轮,处分时当亦不致遭受损失。且通用公司与海湾公司订有十年运油合约,即有履行以此两油轮运油的义务,而海湾公司又对中油公司有租轮的义务,故不容通用公司不接受其订建的油轮。”然此种答复,最不能使立委们满意之点,则在除两油轮并非同时造成,亦不可能均不接收外,主要在造价是否各有关单位所计?如船价运价普遍跌落,造价亦将相对减少,则我方损失即相对加大。且彼时购船如较造船为便宜,又谁敢保证通用公司不出于另购油轮之途?即不然,又谁敢断定他必然照约订造第二艘油轮?后者虽经解释为“如演变至拍卖油轮时,并无不可以指定用外币为底价在国外结收的规定。”然在契约中并未见有如此的明文规定,故亦使人难以置信。

  第十,如战事发生,船被炸毁,款难收回,岂非台银损失独大?且我既负战事保证责任,亦无理由再开口收款,虽经解释为“美方损失比我更大”,然事实决非如此。即又另加解释为“一旦船被炸毁,他可用保险费再造一艘。”那更是与虎谋皮了。其后又以书面补充解释为“殷台公司俟建轮下水后,亦当努力设法投保兵险,以减轻台银负担的责任。且两轮总造价既有一千三百五十万美元,除台银垫款九百万美元外,殷台方面尚须自筹四百五十万美元,现在台银通知殷台公司出具四百五十万美元款源的确实证明,方作九百万美元的贷款,以加强贷款的保障。”然如彼方所示款源,并不确实,又将如何交涉?且此一书面答复,显系暂时取信于立委们之所为,否则为何不早日言之?

  蒋介石看到这里,又闷又气。闷的是此案闹得太大,牵涉过广,因此反正开不了口,严惩立法委员势必引起更大风波,惩办行政院中人的话,又怕爪牙们更加离心离德;气的是经办人虽精实笨,而立法委员则花了吃奶的气力,各不相下,越掏越臭。固然手心手背都是肉,但在时间空间事件等条件限制下,他明知错在各级经办人而偏偏想打击揭发者,无奈连这一点他都没办法。好不气煞人也!当下喝了口参汤,看下去道:

  第十一,美英德日等国为发展其本国航业,故奖励条件甚优,但其优厚尚不及我国给予殷台公司的程度,何况殷台是为美国工程公司造船,而非为我造船。

  蒋介石骂了声:“该死的!”见立委们写道:

  更何况:美国既不援助他国建造二千五百吨以上的船,何以反要我国帮助他们美国人造三万六千吨乃至六万吨以上的大船?这究竟是奖励我国航业的政策,还是奖励美国航业的发展?是外人投资?还是投资外人?我为何不根据发展本国航业政策,与美方交涉,修改租赁契约第十九条“契约生效的先决条件”,而易“工程公司定单为我国定单”?此点未获切实答复,只言“过去及现在,对航业界己有不少援助”,显系饰词。

  第十二,小得可怜的工业贷款,尚须走尽门路以后,始蒙核发,如果不存“宁赠朋友,不赏家奴”之心,能否把如此宽厚道路,给国内及华侨企业家同样行走?有无如此气魄及力量?这一大问题,迄未获解答。及有人提出美国第一流的药厂,正计划来台建设制药厂,但因结汇太吃亏太多拘束,将改向香港投资,我能否许他援用殷台公司在汇率与结汇方面的优越条件?而经济部长竟答以“我们来个场外交易好不好?”使立委们啼笑皆非。

  立委们针对上述十二点,下了个小结道:根据前述各种理由,初时主张“关于代造油轮台银应否贷款问题,应俟收回国际基金会全部股份,并缩短合约中运油年限等事宜办成以后,再行审议”。但若干方面顾虑到将因此毁约,并造成宪法上复议的后果,终于忍痛作了一个弹性极大的修正,成为“关于殷台公司建造油轮台湾银行贷款间题,应将还款来源之保证及风险之避免——如建造保险及不能交货保险等,详确载明于贷款契约中慎重处理”了。

  蒋介石越看越伤脑筋,越看越有气,气的是办事人太不“干净”,授人以柄,闹了这么大的一个大笑话,把厚厚的卷宗翻下去,紧接着的乃是殷台公司中各方的投资问题,这又不能不看,只见上面写道:

  第一,根据租赁条约第十二条所载:“殷台公司的普通股份总额,共为十万股,每股票面为美金一元。优先股份总额共为一万股,每股票面为美金一百元。又公司债总额为美金一百万元,共计公司资金为美金二百一十万元。殷台公司愿以百分之十的普通股额,留待中国轮船业或其他公司法团认股。惟每认普通股一百股,应同时认每股票面美金一百元之优先股十七股。”又根据资料中有关股权分配说明,则已如前文所述:“美国殷格斯公司共占股额百分之五十四,均为实际不出现金的股份。”

  又道:“兰尼尔个人出资三万元,并非殷格斯公司的资金。国际基金会的股权,则占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六,由该会投资。”再据有关资料叙述:“中国国际基金会的‘子公司’工程油轮公司,拥有殷台公司普通股之全部”,且殷台公司第三次修改章程后,魏重庆代表该公司向利比里亚共和国申报时,表示“彼有代表工程油轮公司及殷台公司之权”。

  第二,立委们对此优疑最深,关怀最甚,纵经有关单位首长拍胸焦唇地担保与解释,然终未能相悦以解。述其疑问如次:

  一、殷台公司本身所出的二百一十万股本,除由我方认购百分之十的普通股,计美金十万元,再除公司债美金一百万元外,实际仅出资美金一百万元。其资本如此少,殊与我方所借美金九百万元,及所拨新台币三千五百万元太不相称。且该公司于一九五六年六月六日所订章程中规定:“本公司开始营业时,资本额不得少于五百万元。”又显得更寒酸了。然有关单位提出的书面解释,则称“殷台公司建造船台时进口材料部分,包括钢筋,洋松等,价约四十五万美元。又分段船台用三十五吨起重机两具,据该公司总经理最近称,已订购三十六万美元,运杂费不在内。又第三号船台用四十五吨起重机两具,价约四十五万美元。此外尚须在第一号船坞增置起重机两架:“一架已购就,为六十吨者,非全新货,价十万美元,另一架价为十四万美元者,以上四项,共计一百五十万美元气惟所说的是否尽实?不无怀疑。

  二、殷台公司向自由中国经济部声请认约表中,填写“股本总额一百一十万元,已全部缴足”,但待留我方认购的百分之十股,实际上迄今尚未认购,则所报已属不实,为何不实行验资?经解释为“自由中国公司法,对外国公司认许,并无验资之规定,是以一律向不验资,未便独在法外另加处理。”及又经一再质询,即答以“各位委员既提出疑问,业已通知该公司,将实收资本证件检送凭核”了。

  三、殷台公司即令真正出资二百五十万美元,究竟用途如何?所谓各种器材,是否真会全部送来?此端据台船董事长答称:“根据该公司报告,新增设备陆续增加,投资美金二百五十万元,仅勉强够用。至于这些设备是否会来,此非我们的事。二百五十万元的股款如何分配,我方没有准备参与其事。”如此答复,除等于未答复外,又显得我方已无权过问一切,如何不使立委们焦忧?

  蒋介石越看越不舒服,以掌击桌,喃喃地骂道:“娘希匹笨到这等地步,嘿!”

  再一翻,那卷宗之中,还有很多驳斥,蒋介石实在不想看,可又不能不看,只见上面写道:

  四、中国国际基金会占有百分之三十六的股权,实际操在其“子公司”工程公司的副董事长兼重要职务魏重庆之手中。而魏又为昔年人人公司的重要人员,为今日国际基金会的秘书兼司库,及工程公司、通用公司、殷台公司的副童事长,如此一身四职,四位一体的“油虫”,如何能使人信任?如不曲突徙薪,先驭除殷台公司董事魏重庆、屠大奉二人,如何能免焦头烂额的惨祸?又如不进一步使国际基金会让出股份由我收购,即使油虫已去,仍可随时作祟。然有关单位的答复,不是说“魏屠等决无操纵全局的可能”,便是说:“我方没有请他走开的合法权力”,这自然难令人们满意了。

  五、殷格斯公司把劳务作为投资,此在无限公司中可以如此,殷台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如此办理,此与公司法不合。又闻殷台公司向殷格斯公司定购造船蓝图,须付美金一百万元,但因无此巨款,尚未购入,又闻台银方面因殷台公司无钱发放员工月薪,曾主张由自由中国公私轮船业预付修船费,以供其发薪之需,如无款可以预缴,则由台银借垫。如果两事皆实,则殷台公司在今日已处处捉襟见肘,开始就像个破落户,日后究能汇入股款几何?这些疑窦迄未得切实答复。

  六、当交涉进行之初,夏勤铎致中国石油公司总经理电中提及,殷格斯公司之秘书兼财务处长华生等,曾建议由殷格斯公司、国际基金会与中油公司、台船公司四者,合组一新公司,以百分之四十九的股份,归自由中国所有,为何不采行这一建议?这方式岂不较现在将百分之九十的股份属于美国厂商,自由中国损失不货者于我有利?此端经有关单位解释为“我方考虑因投资百分之二之差,丧失控制权。且所需外汇投资,系国库一大负担。同时台船公司为国营事业,新公司愿否依照国营事业管理法去管理,亦多争执。又自由中国法令限制公营事业转投资此关也难通过。国际基金会工程公司等又与自由中国社会以不良印象,中油公司也不愿卷入漩涡。”及经追问:“现在的控制权何在?国库负担是否更重?中油公司既想置身漩涡之外,何以又接受海湾公司及工程公司种种请托而造成今日之局面?”则均避不再答。此立委等所以不能已于言,监委等所以提案纠正,并依法弹劾也。

  蒋介石忽地心头一沉,暗忖:立法院已经够瞧,再加一个监察院,那还得了?

  只见立法委员们,就殷台公司各方投资问题作了个小结道:根据上述各种理由,所以主张由我方洽购国际基金会全部股份,排除魏屠二人任殷台公司董事,并由自由中国招商局代替工程油轮公司订购殷台公司所造之二艘油轮,且表示尽可由我方赠若干干股与葛古森,兼欢迎他仍任殷台公司董事长,及美方热忱赞助的若干人士出任该公司要职。但事实上能否一一办到,那就看行政方面努力的程度与技巧如何了。

  紧接着,立委们又提出了个造船技术问题,他们认为行政院所说台湾造船公司虽有大船坞,但设备简陋,技术尤差,仅能造三百五十吨小轮船。每吨钢材的制造,须用四百个工时,较诸美国的五十二工时、日本的六十五工时,均感造船效率之低。今殷台公司在基隆造船,既可派遣五十名优秀员工赴美国殷格斯工厂实习,弥补美国大船厂承造军舰不许外人进入的缺憾,又可使留厂员工获得技术上的学习,一至最高生产时,可容纳四千工人,等于造成四千名现代技工。那船厂管理经营技术,也可由此改进。今为世界造船的黄金时代,如不及时赶上,我将落后二三十年。此为有关单位言之再四的理由与企图。

  但在立法委员们看来,问题尚多,举其要者如次:一、美国殷格斯公司的造船技术,自极高明,但与自由中国合作者只是利比里亚的殷台公司,从公司所需的蓝图,尚须出资向美国殷格斯公司购入,则其造船技术如何,实成疑问。且台船董事长已言及美国殷格斯公司总经理曾对他说:“因为你们技术不够,故殷台公司开始时不会作新船的设计,只能将旧船图样拿来依样画葫芦,然后再设计新船。”他如老教我一套旧方法,岂不失望?尤其契约第十三条乙项说明:“殷台公司愿与殷格斯公司接洽,供给一切专门技术型式图样,以建造二万六千吨以上之油轮。此外并得与该公司随时协议,供给其他图样型式。”则我方有把握获得者,限于建造二万六千吨船的专门技术型式图样,而并无一定把握者,则为更大吨位型式的图样,因为文中既言“得”如何如何,即亦可以“不得”如何如何也!这一问迄未得到切实解释。

  二、经济部即用书面答称:“殷台公司所需造船设计图样,由美国殷格斯公司负责供应,其中重要人员,均任殷台公司技术顾问,该公司对殷台公司在技术方面负有责任。”

  蒋介石又见立法委员们的驳斥道:但何以殷台公司所需造船图样,尚须出巨资向殷格斯公司购入?如殷台公司资金不足时,殷格斯公司能否供应全部技术?又其技术顾问,是否均不取酬金?且经济部长又说:“要殷格斯公司中技术人员脱离老家是不可能的,因为科学不断进步,他们须靠老家里很多人的研究与经验。”那么即使愿尽义务指导,仍须由我员工到美国去领教,岂非所得有限?此问迄未得答复。

  三、各种工业技术,都有其最秘密的部分,技术所以可贵即在此。台湾的漂白粉工业及铅铂工业,亦曾请过外国专家来指教,但因为他们没有传授其中的秘诀,致产品不合规格,产量减少,今后能否保证其一定传授诀窍?又他们派来的专家是否真够格?还是像过去一样的派二三流人来?宁国轮是在外籍技师指导之下造成的,但由于技术经验都差,曾演成三出三进船坞的笑话,岂非龟鉴?此虽经解释为:“我方曾请此间怀特公司专家到基隆去研究殷台公司中专家的本领以后,认为没有问题,只是不愿出证明文件。”然终未能尽去立委们的忧疑。

  四、查契约规定,殷台公司得因营业不利而宣告终止,如彼由此半途而废,则我方究能得技术几何?倘认为赴美实习人员,可弥补此缺憾,则契约第十三条丁项规定:“殷格斯公司训练殷台公司的工程师及人员,亦须照成本计算其费用。”这是否完全值得?前者被解释为:“万一发生此种情势,我已获有技术水准的提高,至少亦不至低于现状。”后者则已置答,自难使人折服。

  五、经济部既称:“造船必须从亲手动作中获得实际经验,如仅学到理论,决不够用。何况科学不断进步,造船技术日新月异,与发电技术的老是那套花样不能并论”。则殷台公司如不愿使我方员工都到重要部门亲手去作,又将如何?此层未获答复。

  六、三四年前,自由中国曾与日本石川岛重工业株式会社签订造船及制机的技术合作契约,先建造四千七百吨货轮,因得不到美援而废约。现在石川岛公司投资二百万美元,在巴西造船,成绩甚佳。很如他早来台湾,不但我国垫款不多,亦可得造船技术,今何必要干此费钱多而技术不一定学到的勾当?又假使排除令人讨厌的工程公司通用公司以后,美国殷格斯公司将由此不来,又何尝不可另找其他造船公司合作?一如包可永致周茂柏函中所言:“否则余等将另觅其他造船厂之愿意来台合作者。”老蒋读到这里,又不禁痛骂办事人“混蛋、笨蛋”。

  老蒋又读立法委员们的意见道:且自四十一年(一九五二年)后,曾与日本新润铁工厂签订建造渔船及柴油机的技术合作,与美国通用公司签订油槽浮顶的技术合作,与米汉纳公司签订铸件制造合作,均能使台船公司的业务大为改进,此皆经济部所深知,今何必非如此不可?则经解释为“外国大船厂对出售图样性质的技术合作,缺乏兴趣”,请问这如何能使发问者满意?

  国民党立法委员们根据上述各种理由,曾提出若干办法,但均未获得应有的重视。如:一:必须确保造船开工日期,因为是要能在此造船,则人才训练问题自会解决。二:政府应授权交通部航政司监督殷台公司,使留用员工不被鄙视,以保持其学习的兴趣。三:两艘油轮同一型式性能,如建造第二艘时,尚无一部分员工学得最主要的秘决,应事前商定由美国殷格斯公可负全部责任。至于联席审查会、整理小组会及院会决议,均对“台湾造船公司与美国殷格斯公司合作造船之政策,予以支持”,全院五百余立委中无一人有异议,则其重视美国殷格斯公司的造船技术经验与声誉可知。反之,其不满意并非美国殷格斯公司与我合作的事实,尤为可知。

  问题又扯到“各方得失比较问题”,这些立委们的话儿更多了。有道:一:行政院有关单位说明本案于自由中国有利之处甚多,曾一一列举如次:第一:由于造船业务之扩充,我方将可能有技术上收获之远景,其中包括造船技工之经验,若干高级技术人员得在殷格斯造船厂训练,同时造船工业人员将增加就业之机会。第二:承租人愿意以购买方式取得美国剩余设备,并增加若干新置造船工具如起重机等,以改善船厂设备。第三:虽然承租人得在租金内扣除其为船厂所购置设备之开支,但按其每年营业总额之毛数抽付我方百分之三之租值,其缴付之租金,每年当不少于美金十二万元。第四:由于中国石油公可签订十年购运原油合约,出售原油之海湾石油公司得到此项长期生意,因而向建造油轮承运原油之工程油轮公司要求减低运价,其中一项条件即为十年运油合约期满之时,将此次建造之油轮一艘,无价让予中国石油公司,或补付美金一百二十万元。如此次建造油轮,其吨位较大于二万六千吨者,其补付款比例增加。第五,贷款九百万美元中,仅需垫借二百五十万美元的自由外汇,二年后即可如数收回,并可得年息美金五厘。

  其余六百五十万美元,系用易货外汇或台币拨垫,二年后收回时,则全部为自由外汇。第六,建造油轮所费,耗于人工者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此次订造油轮二艘,至少就有二百万美元流入社会,将来年造巨轮五艘时,年入当在一千万美元以上。第七,此为外人投资的第一案,如能顺利进行,对嗣后吸引外资一节,有极重大的影响。第八,国际基金会与通用油轮公司,在承运十年期中之每年所得,仅足敷其操作成本,实无暴利可图。殷台公司所期望者尤小,仅为美政府对造船业规定的合法利润,即造价之二成。故他们的利益均不大于我方。第九,台湾船厂出租十年,与自营所得利益之比较,则可在附表中窥见,而那张表格,无非加强个“赚”字而已。

  但在志在“揭底”,拼此老命的主委们看来,再打算盘,就发觉大有出入,驳道:

  第一,有关单位所举我方利益,未必尽确,其中有些远景,如把握不住,易成泡影,尤其不可虚构为统计数字。但有关单位开列的出租与自营利益比较表,大半系片面推算,根据不尽确实。虽然成大事者不计小费,但有关单位的提出比较表来,便不能不提出我们的计算法,不知有关单位于意云何?

  如根据事实计算,立可发现殷台公司成立后,我方减少利益与所受损失甚大。其一:依照主计机关核定的台船四十六年度预算盈余为新台币四百八十四万四千九百一十九元五角六分,十年则为四千八百四十四万九干一百九十五元六角,此项盈余,已因出租而无法取得。其二:因增建船台,举债新台币三千五百万元,以年息九厘九及十年复利计算,仅利息一项,即增加我方负担计新台币五千四百九十五万九千零七十二元余。其三:台银贷予殷台公司两百万美金的新台币七千万元,少收年息四厘九毫,仅以一年估计,即为新台币三百四十三万元。其四:依照运油合约第五十七款规定,中油公司溢付海湾公司运费每月每载重吨为美金四角九分,以五角扯算,两轮各为三万六千吨,合为七万二千吨,姑以十个月扯算(实为一年),每年溢付运费美金一百一十五万四千四百四十三元余,本合计为美金四百七十五万四千四百四十三元三角七分,照二十四元七角八分汇率折合新台币为一亿一千九百七十一万五千六百零六元余。以上四数合计,我方损失已达二亿二千四百五十五万三千八百七十四元七角二分。不但此也,还有三项一时不易正确计算的损失在外!

  翻到这里,蒋先生不禁皱起眉头来,暗忖:“世界上真有这种授人以柄的笨蛋”!

  蒋介石再看那另外三项损失,乃是:一、依照殷台公司申请书第十项规定,其在国外所得外汇,可不向我结售,自由中国所受损失之大,无法比拟。二、依照申请书第八项规定,其修建船只所需器材一律免征关税,数亦甚巨。三、我方所贷三千五百万元新台币,即使分期还款,利息以半数列计,损失仍在一亿九千万元以上。

  第二,殷台公司十年收益,还较我方为巨大,姑不谈上述我方的损失,即为该公司的所得外,仅就美国殷格斯公司副经理兼财务处长毕士登所编殷台公司十年损益估算,以营业所得纯利计,为数已极可观。第一第二年均为二十三万美元,第三年为一百一十五万七千五百美元,第四年为六十万零七千,百二十五美元,第五年为九十五万五千美元,第六第七年均为一百○五万五干六百二十五美元,第八第九第十年均为一百一十万○六千二百五十美元。统计十年所得纯利为八百六十二万九千六百二十五美元,折合新台币为二十一亿四千八百四十二万一千○七十五元,该公司的资金靠我们垫借,船坞靠我们租给,顾客靠我们间接扶植的工程公司、通用公司,这真是一本万利。

  第三,国际基金会的“子公司”工程或通用公司十年的收益,仅就运费这一项上算帐,数已可观。中油公司与海湾公司所订十年运油租约规定每吨运费美金二元七角二分,系以二万六千吨油轮的造价三百九十余万美元为计价根据。但因租约中曾规定造价每增加十万元,运费须增加美金四分二厘之故,已将油轮增加为三万六千吨,其造价已接近五百万美元,每吨运费已随之增加至美金五角余。每年运油十次,每次装运三万三千余吨,全年三十三余万吨,统计其运费为十六万五千余美元,两轮共计三十二万余美元,十年共计增加三百三十余万美金。照常例言,造船本为运油,造价早应计入成本之内,向无在费率之外附加条款,使运费由此增加之例。今竟别出花样,在有关单位为颟顸或竟在图利他人,而在国际基金会之“子公司”则至少在借此抵销其十年后经海湾公司之手赠我油轮一艘的损失,其双收名利的心计至工,其收益超过于我亦至明。即令吨位为三万二千五百吨,如另一资料所言,又即令须支付保险费年约十万美元,员工薪伙二十余万美元,杂费三万六千余美元,总计三十三万六千余美元,其所增加之运费,或已不敷支出,然照原费率所收的运费,则原封不动,成为纯收益了。

  又道:这笔纯收益,每年可达八十四万余美元,十年计共九百八十余万美元,折合新台币即为二亿四千二百八十四万余元,怎可说他们在十年以内并无大利可图呢?

  第四,美国殷格斯公司所占的百分之五十四的股权,纯系以劳务技术所得,未有一文的投资。即兰尼尔以三万元取得百分之十至十五的股权,亦含有酬劳性质。无怪乎兰尼尔在他的报告结论中说:“这次参加殷台公司,对本公司言,是参加世界商务及扩张业务的一个大好机会,既无投资,又不冒任何损失的危险。至于暂付款美金二十万元,十三个月内即可稳妥收回。”是其所得,又岂止造价的一成而已哉!

  第五,立委们算来算去,统认为吃亏不小,并且所负风险太大,但有关单位到无可辩护时,总是说:“我们目前不能不吃亏,如不吃些小亏,将来就要吃大亏了。”这自然不能尽除人们的惶惑。

  那案卷上写道:根据以上计算,立委们开宗明义第一句,完全支持美国殷格斯公司与自由中国合作造船,及主张收回国际基金会全部股份外,并时有挖苦,其中之一有云:“自由中国与殷格斯公司自由恋爱自由结婚则可,而夹入投机取巧,买空卖空,混水摸鱼,专图私利的媒婆,如工程公司之类,则绝对不可。尤其听任几条油虫操纵摆布更加不可。”而查四十五年(一九五六年)五月十九日台船公司董事长周茂柏致电包可永等函中,曾说到:“为自由中国信用计,及促成殷格斯公司合作的实现,故政府考虑改由自由中国政府向新公司订购新油轮两艘,请以秘密方式征求兰尼尔之意见。”又说到:“不但减少自由中国之外汇支出,且较动用自由美金作供第三者之担保,在政治及舆论方面较为有利。”为何竟不采纳?偏听这些媒婆像王婆计撮西门庆似的弄成这般局面?难道竟忘了这些媒婆尚有犯案未了么?难道没算过由我方与美国殷格斯公司自相结合为夫妻,反可在美满的前程中永远保持双方的更大利益?

  蒋介石虽然面皮甚厚,见这种写法,却也感到肉麻,为的是美方不再是像他与宋美龄“政治结合”时的美方,如今过的是提心吊担的日子,什么“自相结合”、“美满前程”,简直是在自我讽刺。而且,通过这一段肉麻当有趣的东西,立法委员们的这一次攻势,其目的更加明显:他们在对美国表示“特别亲热”的手法下,展开了“肥水未落自己田”的酸性攻势,开口“自由民主”,闭口“国家利益”,使对方的后台老板既不能抛头露面,又不能不伺机给他们一些甜头,俾挽“颓势”。

  但是,还有尖锐的问题在后面,立法委员们又提出一个“抵触法律问题”来,又是洋洋万言,可把蒋介石看了个昏头搭脑,难以自解。文中说道:“本案为历年来第一次外人申请来台大规模投资事件,对自由中国各方面均属有利。其所提先决条件,虽有与自由中国现行法令不无抵触,但凡与我无重大关系者,似以从权处理,以利促成。”此为行政院将有关更改税率及减免所得税各节,函请立法院查照的理由。但在立委们看去,问题决不止此,认为在宪法上在其他法律上在经济政策上都有问题,略述其认为问题者五项:

  第一,宪法第六十三条末段规定,立法院有议决“及国家其他重要事项之权”,该案关系国防经济甚巨,显属国家重大事项,何能不依宪法先送立法院议决?又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十二款规定“涉外之财政经济事项”,为“由中央立法并执行之”的事项之一,即该条第二第五第八各款中所列事项,亦不能说本案与之无关。该案何能不经中央立法程序?然经济部则解释为:“台船公司出租船厂,仅为经营方式的变更,依照现行法令,系属行政范围”。但立委们不知其所依照者究属何种法令也!故曾以摇头或一笑置之。

  第二,依照国营事业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国营事业之组织,应由主管机关呈请行政院核转立法院审议。”今将船厂出租,不能说不是变更组织,为何不先送立法院审议?经解释为“公司仍然存在”,立委认为此系饰词。

  第三,公营事业转移民营条例第三条规定:“下列事业应由政府经营,不得转让民营:㈠直接涉及国防秘密之事业;㈡专卖或有独占性之事业;㈢大规模公开或有特定目的之事业。”造船工业与国防有关,故美国禁止一般人参观船厂的重要部门,台湾造船厂只此一家,实系独占,并为一定目的之事业,依法尚不得转移民营,更何能租与外人经营?虽经解释为:“现行国营事业管理法,国营事业移转民营条例及预算法,均无国营事业不得出租之规定”,但立委们认为全系遁词而已。

  第四,预算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其营业收支及资本支出,应编列预算。”而其业务计划,则应照预算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订立,作为营业预算的根据。今台船厂出租与殷台公司,管理权既有转移,业务收入亦有更张,并有二千五百万长期债务的举措,一切均未依法经过预算程序,怎能说不抵触预算法?

  又道:甚至竟准该公司债务,在其他国营事业逐年之超额项下为之垫借拨还,是否已侵蚀国营事业的盈余解库?又预算法第二十二条明定:“政府不得于预算外动用公款,处分公有财产,或为投资之行为。”第二十四条“禁止预算外之增加债务”,如此多所变更,是否真与我无重大关系?如谓“可以送请追加预算”,则是否合于预算法第五十三条的追加预算之范围?且租赁契约订立于上年十一月七日,何以必待质询时始如此云云,来相搪塞?此倒题未获作进一步的合理答复。

  第五,公司法第八章中,对外国公司均有明文规定,如第九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股东,不得以信用或劳务为出资。”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外国公司申请认许时,应报明左列各款事项。”该事项共七种。又第三百○一条规定:“申请认许时,所报事项或所缴文件,经查有虚伪情事者,主管官署应撤销其认许。”殷台公司的总公司设于国外,设在自由中国境内者为其分公司,自当依公司法办理。然其中殷格斯公司既以劳务为出资,而其填报申请认许事项表中,竟有六项不实,例如所收资本显未收足,而竟虚报为收足。总公司明明设于利比里亚共和国之孟罗维亚城,而竟伪称设于美国纽约城公园路二五○号,此即该公司董事名单内之美人华生、华人魏重庆、屠大奉之住址。对于股东姓名国籍住所等项亦未呈验。诸如此类,显与法抵触。迭经立法委员询问,主管部似已知其疏误,然仍强词夺理,否认其已具有公司法第三○一条应撤销认许的情节,如何能使人信服。

  第六,外人投资条例,对投资者应得的待遇,均有详确规定,此案虽为历年来第一次外人来台大规模的投资,然终不能否认其为非外人投资。但主管机关既未经过该条例第六条所规定的审议委员会审议,又准其享受超越该条例所定的待遇,显属抵触。经多次质询后,竟指“本案为不属外人投资条例范围之案,故不受该条例的保障”,而将该条例第一条所立的“外国人在自由中国领域内投资之保障及处理,依本条例之规定”,横加曲解,把“及”字当“之”字解,把该条文篡改成“依该条例所为投资保障之处理”,不惜玩弄法文,怎能使立法者满意?后经追问“既是普通投资,则何能许他待别免除现行法律应纳捐税的约束?又何能特别给他变更所得税率?且既为普通投资,则已出租的船厂,能否亦为自由中国随时征用?”于是默不作声了。

  至此,“默不作声”者却是老蒋自己了。

  第七,与营利事业所得税法之抵触,行政院曾明白承认,并函请立法院查照者,但主管部门却文过饰非,反似于法律并无抵触,一若认抵触法律为当然似的。如“免征营利所得税三年,及三年后租赁期内税率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百分之二十五自为现行税率的最高级,将来亦可能有修改,但先束缚至十年之久,未免侵犯立法权了。又如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新创立者可予全免营利事业所得税三年,今殷台公司仅就台船公司旧有设备加以扩充,非全属新创者可比,何得竟予全免?又该条规定免税自营亚开始之日始,而该公司却须从接收己达六个月后起算,于法亦属无据。又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条规定免征综合所得税的人员,以在自由中国境内居住未满一年者为限,殷台公司中外籍人员,既非暂住,又非外交官,何得对其国外所得不征税?至所谓“外籍职员薪工年得税,按优惠公式计算百分之七十五”,则系经济部特创的新名词,税法无明文可据,且该法第十条之免税规定只限于“公教军警人员及劳工所领政府发给的实物配给或其代金,交通费与房租津贴”,又何得扩大范围,妄加引用?

  立委们放了这一串连珠炮之后,又道:根据上述各种理由,立委决议“本案建造船台三千五百万元之资本支出一项,应依预算程序办理”。又决议“本案凡与现行法律抵触者无效”。并决议“殷台公司之申请认许事项,其违法失实之处,应请行政院伤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更决议“经办本案之违法失职人员,应请政府彻查议处”。并连带决议:“嗣后国营事业出租,应事先送本院审议”。

  蒋介石以为青竹竿掏茅坑,再臭也不过如此了,没料到紧接着还有一叠案卷,名曰“本案增加复杂的因素与几经修正的决议”。有道:

  第一,被搁置在立法院档案中多年的人人企业公司套取国家财物一案,立法委员久感不满,殷台公司案初经审阅,即在经济部所送资料中发现有中国经济基金会与夏勤铎等参与其事,并占有百分之三十六的股份,己经刺及痛疤。及多数委员屡询夏、魏等是否在殷台中担任职务,初则说无,继说不知,又说国际基金会早经改组,其所属若干油轮公司中并无这些人加入,即有亦是雇员,殷台公司亦然,而事实则并非如其所答,更使立委难以放心,都要“打破沙锅问到底”了。

  第二,当本案上场之初,经济部共送来十四种参考资料。

  又道:在那些资料之中,第三件即为翻印分发的一九五六年六月十一日“美洲日报”所载泛亚社九日香港电讯,电系报道中共抨击本案的若干文字,已使立委们立即感到这是用红帽子来使人闭口的一种威协。其后在各委员热烈质询的高潮阶段,葛古森忽然发表谈话,竟说“我们已充分预料到共产分子会对我们加以凶狠的攻势”。“拖延性的阻挠,会引起无可补偿的损害,即使是在民主政府的制度下,亦不允许此种情形存在。”“倘不幸此计划果告失败,殷格斯公司当然能诉诸司法步骤,要求自由中国政府赔偿其报失,但自由中国的损失又由谁来负责?自由中国邀请盟国企业界投资的机会将永不复得,其本身的威望也将遭受极大打击。”他也把红帽子抛到立委们的头上来,甚至想紧缩自由中国的民主制度,这自然更使立委们恼火了,并且想到葛古森的床头捉刀人,必然是夏魏等那些油虫。此外如包可永致周茂柏函中所说:“华生因与华人交往颇多,对我华人之弱点也知之颇详。”也会使立委们认为本案系这些人看准华人弱点后串演的骗局。

  第三,在审查期间,立委们的质询达一月之久,为任何议案所未有,然始终均本求知态度以期了解全局,纵然夹入些外来的刺激,气愤一时,亦未稍变初衷。可是主管单位除时常吞吐其词,或往往当场收回其所言外,尚有必须参阅的文书,事前既未作完备的供应,即迭次催促,也未获重要资料,甚或特意在译本中删去若干关键所在的英文原本文字,例如不译出申请变更登记原文后所签名的魏重庆姓氏之类,这就难怪他们认为有关单位存心掩饰了。

  第四,另一使人惊异之事,则为主管部首长对于全案竟未全部了解。查本案幕后主角,为中国国际基金会及其所属的工程油轮公司,旋改由其所属的通用油轮公司为订造油轮之股东。现在有人质询工程、通用两公司的关系时,主管部长竟答谓“通用公司拥有工程公司百分之百股权,国际基金会之下为通用公司,通用公司之下为工程公司。”而事实上工程公司成立于一九四五年九月八日,已有轮船八艘,通用公司则专为本案而产生的子公司,成立于本年一月二十日,其组织距立委们咨询时仅五十余日,为一尚无轮船的公司,此在工程公司与殷台公司改订造船契约的呈部公文中可以见及,为何竟不知悉?弄到父子关系弄错,业务关键不明。及经追询,则竟答以“未见契约”,那就难怪立委们全体失笑了。

  蒋介石实在难以相信,公司经办人竟然如此不济,“手法”太不干净,有如此者!

  那些立委们又道:再如又有人问及“究竟订造油轮产权谁属?”主管部长答谓:“两轮均属海湾公司所有,将来十年运油期满,两轮归中油公司所有。”而事实则并非如此,只是一轮归海湾公司所有,再由海湾公司无价让与中油公司,其余一艘即为通用公司所有。此项事实,在质询已过半期之时,而主管部尚如此模糊,难怪乎手中无卷可查的立委们,对本案的信心无从确立了。又再如另有人问及:“工程、通用两公司主持人是谁?董事、总经理、副经理名单可见告么?”主管部长竟答以“不知道,可去电查明再行奉告。”而事实上林弗斯、西林、魏重庆,Lenfost SieingC.C.Wa三人均已屡见于呈文,且林弗斯其人,即为曾于人人公司一案牵连国际基金会被美国法院改组,于一九五二年代表国际基金会所属六个油轮公司签订和解书之人。稍知中美经济业务关系的人,无不早知工程公司主持者为上述这L,而主管部于案中竟无所悉。立委们对江杓部长个人品德固未丝毫怀疑,但因事实所示如此,则江部长就不能再拍胸担保其内部绝无官僚作祟,买办蒙蔽的情事了,此也为立委们的公论。

  不过,有极少数立委们感到这位总经理似尚不致在该案中揩油,否则他尽可设法不将十年后赠我的油轮一艘,明列入契约之中,而相约十年后,归其个人或与之共办此案者所有,那么今日固无人能发现,十年后又有谁去追查?

  第五,行政院致立法院官方文书及其附件中所述事实与所举数字,常多出入,亦为使案情增加复杂及使人怀疑的因素之一。例如第一,官方文书案由与事实不符。案由标明为“美国殷格斯造船公司与台湾造船公司合作”,但据本案的说明及所附申请书与租赁契约,以至补充资料等说明,均可看出本案实系国际基金会一手制造的“在利比里亚登记的殷格斯台湾造船船坞公司租赁台湾造船公司船厂”。如此殷台公司,又何能说得上合作?第二,信用证数字亦前后不符。官方文书指称为一千二百万美元,但据经济部长、台银董事长出示图表及答复若干委员询间时所说,则为一千三百五十万元,有时又称一千四百万元。第三,承运油轮公司的名号前后不符。官方文书指称为“工程油轮公司”,经济部长历次说明,及台银董事长所送图表亦然。但其后另送图表与另数次说明,以及信用证所开,忽变为“通用油轮公司”,并不说明其所以改称的原因。第四,承运油轮大小,前后亦不相符,官方文书案由标明为二万六千吨油轮两艘,另四万五千吨一艘。

  可是“乌龙”又来了,那些立委们说:但据经济部长历次答复及所送图表,或为三万二千五百吨,或为三万四千吨,或为三万六千吨两艘,第三艘则为六万吨。第五,殷台公司投资数额亦前后不符。官方文书上说明,殷台公司花费在美国购买机械部分亦须一百万美元,可延期至交船时付款。这和历次说明及图表所示资本额一百一十万美金尚属符合。但在经济部所送另一图表中及台船董事长的说明:“殷台公司要投资两百五十万美元。”另据此间中华日报刊载该公司总经理麦克洛林的谈话,则又说:“投资购买机器要四百七十万美元。”第六,中油公司十军后所得,又前后不符。据台船公司所送“出租船厂交涉经过节略”内开:“中油公司十年后可得油轮一艘或一百二十万美元。”但中油公司总经理则始终说:“十年后可得二百六十万美元。”第七,殷台公司董事名单前后不符。经济部长前送名单为七名美籍董事,但其后麦克洛林发表的谈话中,则说董事五名为美籍,两名为中国籍。这七项前后不符之处,也许各有其事实上变迁的原因,但主管单位首长迄少解释,遂使立委们发生海市蜃楼或扑朔迷离之感了。

  第六,在四个委员会联席审查的初期中期,常出席的九十余们立委,疑问总是像机关枪似的射出,使有关单位首长初期应接不暇,中期招架不住,就是其他八个委员会中的委员们,不论列席不列席的,亦总是“群疑满腹,众难塞胸”。正因为场面太热烈,案情太曲折了,往往弄到同时开会的其他委员会只有寥寥一二十人出席。一向被视为重要的国家总预算案,每当开会审查时,也弄成列席官员多于出席的立委。本案在质询初告终止,经过两度大体讨论后,即归纳众人意见为十条,逐条用举手方式表决通过,作为整理本案的基本原则,并在空气异常严肃紧张中,叙票选出向被视为硬汉者三十五人为整理委员,意在使之不变更各条的意义,仅得整理文字,俟提经联席会议通过后提请院会决议。十条文字本已同于法律条文,并且很少弹性,就整理委员的权职论,本不应酌变其实质,他们各人的个性,亦必择善固执。但何以整理小组提出的已有改变,联席会议通过的又有改变,到院会议时复变为整理小组与联席会议两方条文的混合物呢?这就得提到政党政治在议会里所发生的作用了,任何法案的政策部分,向先经立法院有关委员会立法委员及行政院有关部会首长与执政党内若干委员共同讨论后,再决定其是否需要,如属合理而必要,始由政院提请立院详加审议讨论。

  蒋介石暗忖:“这些玩意莫不是哄哄观众的魔术师花招,如今他的立法委员可认起真来,十分可恼。”又见他们写道:然后作成决议,送还政院请总统公布施行,这不失为良好的体制。但该案事前既未提经政策委员会讨论,而主管部又认为在变更税法部分不难得到立院谅解,及至立委已多次质询,各报又不断撰文批评,执政党始发现兹事体大,有纠偏补阅的需要,乃先后邀集行政、立法两院中有党籍而又过问此案者五次会谈,每次出席立委均侃侃而言,其批评的率直详尽,均不下于在立院中的表现,而主持该案会谈的党中人,亦多自朝至暮,虚已以听,最后两次会谈中,惟劝立委们勿作过硬性决议,致行政者无力办到而至引起宪法上复议的严重后果,或对外逼成毁约的结局,终使发展造船工业的要政,由此挫折。当此之时,整理小组委员均表示既己合作造船政策,即决不致造成行政院长辞职的问题,惟决议文如弹性过大,即成软化,将无以尽立委之职,亦不易见谅于社会。

  又道:经几审相质相剂、共舟同济的协商,始由联席会议修正出提报院会公决的条文。当联席审议时,曾有数十委员对审查案提出有所本的修正条文,引起剧烈争辩。其中争执最烈亦为重心所寄的则为整理小组提出的第四条:“关于修造油轮台银应否贷款问题,应俟第二第三两项合作条件改正后,再行审议。”所谓第三项者,缩短十年运油合约之年限,并须“专案送立院审议”是也。所谓第二项者,由自由中国洽购国际基金会之全部股份及解除魏、屠之董事职也。整理案第七项“本案建造船台三干五百万元之资本支出一项,俟完成预算程序后方准拨支”,亦多争论。凡坚持这些条文而在联席审查会议席上经表决失败者,均纷纷保留在院会发言之权。

  那些立委们还有大批“弹药”对准了“不肯分赃”者,说道:当第二十三次院会开始之前及进行之中,即获知联席审查会部分委员将行使其保留的发言权,作破斧沉舟、背城一击的论战,以维护他们的主张外,并有未参加该案审查的其他八个委员会中一百五六十人,均对联席审查会提请公决的一半条文,感觉弹性过大,准备发言,且已有二十七人联名签署的意见书,随本日议事日程分发到全院委员手中,要是这天会场外没有突然发生重大事件(“五·二四”反美事件),使得立委们心惊色变,则逐条论辩表决结果,不但联席审查会提出的条文岌岌动摇,大半会被修正,即整理小组所整理的条文之中也会受到批评。

  蒋介石停停歇歇,翻翻看看,见立委们指指点点道:除第一条答应支持美国殷格斯公司与台船公司合作造船之政策均无异议外,从第二条起,就会涌出论战高潮,第三第四条则为高潮撼天震地的中心。而其所持的逻辑与事实,颇为坚强,不易摧破。综合他们的论据可略作如下的分条报道:

  子、既通过“支持与美国殷格斯公司合作造船政策”的第一条,则第二条的决议,如为“洽购国际基金会股份及解除魏、屠二人所任殷台公司的董事”,不问如何措词,仍是维持与殷台公司合作,仍许殷台公司本身存在,显与已通过的第一条所说与美国殷格斯公司合作政策,不相符合,实不合逻辑。由我方洽购国际基金会股份一事,就过去联席会议中无异议通过的文字说,本为“该会股份应由我取代”,凡在四个委员会中的人,依法不应再提出异议。就公平合理的道理说,占有股份多少,应以出资多少为标准,我方所出三千五百万元台币是永久性的出资,九百万美元虽是垫款,仍是二年期的出资。这两笔出资,远比国际基金会的出资为多。且其所取得的一千二百万美元的信用证,本产生于自由中国中油公司与海湾公司签订的十年运油合约之上,我如未与海湾公司签订此约,他凭什么能取得这信用证。

  又:既是交船后始付款的信用证,则在船未交前,这信用证上的一千二百万美元,实等于零。何况通用公司及殷台公司如真有资金,何须借故向我方贷款?何须先向美殷格斯公司通融短期借款二十万充临时活动费?又何至于先以美金五百万元开业?他究竟是出的什么资金?出多少资金?而要占有这许多股份?多则绝不可能,少则于我有损无益,徒伤感情。葛古森虽向叶外长说过:“俟百分之十股经我方认购后,他们可再陆续让出若干股。”究竟能让多少股?是否为外交词令?显属疑问。就交易说,据有关部首长称:“在两艘油轮造成后,海湾公司就自己拿钱来,向殷台公司订造超级油轮,不要我的垫款。”如果属实,那么只和我有生意上往来的海湾公司,尚且这样做,难道一向援助我们的国际基金会,反要借故使我们垫款,并不允我们收购其所占的全部股份么?就情势说,纵可表面上解除魏、屠二人董事职务,但实际上他们仍可在幕后操纵,可说是“庆父虽去,鲁难未已”;依然不能改变殷台公司的根本性质,并消弭其隐患。本此数项事理故应否决与殷台公司合作的办法,至少亦应恢复整理小组提出的原文,明定为“全部股份由我洽购”!

  立法委员的“大炮”,口径实在不小。

  丑、审查会提请公决的第三条,是“缩短中油公司与海湾公司所订运油契约的年限,并向本院提出专案报告。”这是在同意工程公司订购两艘油轮前提之下产生的条文。我们即使承认殷台公司不便否决,但亦须否决工程公司插入。查所谓十年运油契约,本是以工程公司向殷台公司订购的油轮为基础,这基础既不坚实,为人厌恶,就该一刀两断,另起炉灶。因此,本条提请公决的下一段条文,实较合理,并于我有利。但决议文应重新组织,应该写成:“由自由中国招商局代替工程油轮公司订购殷台公司所造之两艘油轮,并对海湾公司履行租船契约,或缩短中油公司与海湾公司所订十年运油合约,专案送本院审议。”使原副文提为主文,原主文降为副文。即令办不到,至少亦应商请工程公司以其中一艘油轮改为我方订造,而谢绝其十年后始赠与我的一艘旧轮。如仍办不到,亦必须做到两艘油轮战时仍为我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我需索抬价,或要求任何兵险费用,并将殷台总公司由利比里亚迁来台湾,以示保证。这些办法,无损于海湾公司的利益,及其为我运油的契约。海湾公司曾用四万五千吨油轮为日本运油,运价减百分之四十五,我如仍认可减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原运油价,海湾公司仍可保持其运价高于日本的收益。又即使海湾公司不愿如此办,亦不能终止为我运油,因为中油公司早与海湾公司订有十年的旧约,已经履行两年,尚须履行八年,至于展延为十四年的新约,即用两艘新造油轮为我运油的新约,其开始年期,尚须在两年以后,故我方不虞油源断绝。

  寅、审查会提诸公决的第四条处理台银贷款问题,实不及整理小组所订办法的切实而合理。信用证及造船保险单与不交船保险单由台银执存,就是他们所谓还款来源的保证及风险的之避免,只要他们已交齐,不订入贷款契约亦无妨,故问题并不在此,而在第二、第三条所列事项能否办到。如办不到,则该条所云等于舍本逐末,买楼还珠,只是白起劲。故应恢复整理小组原条文,决议为“关于代造油轮,台银应否贷款问题,应俟第二、第三两项合作条件改正后再行审议”。且整理小组原条文,本经过去联席审查会无异议通过者,何得当时无异议的人,今日又有异议?即使通过这样的条文,经行政方面尽力执行的结果,会使殷台公司一怒而去,我也不愁无人与我合作,不久以前,招商局曾商由殷台公司建造一万一千吨货轮一艘,该公司索价五百万美元,另加电动吊杆及电动起重机五十万美元,交船时间亦甚长久。

  又道:于是改向日本新三菱公司订造,船位既增二千余吨,价格反减一百四十余万,电动设备不另收费,交船期反短,这就是不必忧虑的例证。

  卯、审查会提请公决的第七条,亦不及整理小组的原条文,因为建造船台三干五百万元之资本支出,所谓“应依预算程序办理”也者,显系开后门的做法,并系诱人犯法的作风,他如不依,事后再请追列,则木已成舟,本院有何力量逼他收回。故应恢复整理小组原条文“俟完成预算程序后,方准拨支”,把前门关紧,后门杜绝。查整理小组此一条文,亦为过去联席审查会中无异议通过者,不应另提出开后门的条文。

  辰、依照申请书第五项规定,租赁条约是可以协议修改的,不必顾虑导致毁约。惟真要办到修改契约,并且改修得较为合理,则立法院必须作政院坚强而公正的后盾,其中最重要的事项,必须作成硬性决议,只有立法院扎硬寨,然后行政院才能打死仗。清朝与俄国签订的伊犁条约,由于清政府先将定约人崇厚革职,再用重兵作曾纪泽的后盾,始办到改约。巴黎和会中的山东问题,由于国内外的中国人民,展开种种示威请愿运动,给顾维钧撑腰,他才能在樽俎之间取得胜利,本案情势相同。凡事取法乎上,仅得乎中,取法乎下,每况愈下,要是本院的决议文含五分弹性,政院与外人交涉时就会增加八分弹性,到外人面前便会增加十分弹性,最后将会把本院及社会的期望弹个精光,此在社会为失望奋而在本院与政院岂不为失职!

  院会决议的第九项:“经办本案之违法失职人员,应请政府彻查议处”。与整理小组原文固无出入,惟多数委员的了解,如果中油公司的总经理有图利他人之嫌,则主管船厂的董事长,既两次赴美洽商出租事宜,又签署租赁契约,更不免于违法失职,政府彻查时当能注意及此,故原文顺利通过。

  那长文又道:立委们的理由与办法,全由归纳溶化历次会议中许多专家学者发言的精华而成,决意在这次院会中来个“拔帜立帜”的最后总体战,并皆抱有奏凯的信心。塞满了记者席的新闻记者,亦个个紧张,准备报道本案的最后决议。但为何本案一进入议程,忽地在浪花轻细中鼓掉过礁呢?原来在距离立法院仅二百余步的美国新闻处,这天正被群众围打,美国驻华大使馆亦同样遭遇不幸事件,这是因刘自然被美军士雷诺枪杀案审判不公而激起的群众怒潮。这股潮声冲入立法院去了。

  冲入之后又如何?国民党那些立法委员在文中说道:这股声浪比殷台公司的浊浪战云大得多,顿时使立委们有表示态度与促使行政院慎重处理的必要,故除在上午邀请外交部长、司法行政部长到立院说明外,下午全体委员怀着十分沉重的心情,把联席审查会提请公决的本案各条文,在互相让步,略加修正之下,便顺利通过了。本案一通过,即延长开会时间一小时,对刘案及群众运动提出八点处理意见,由立法院院长立即面交行政院院长。

  又道:大多数立委们的认真审议本案,全是公诚为国,惟闻其中极少数人却不尽然。或因有关单位与外人洽商本案的漫长阶段,迄未重视或征询台湾公私营航业界甚至交通部的意见及希望,不免在本案上平添麻烦。或因不满意主管部以往用人行政的远离常轨,次长也不常看到公文书,便在本案上加遗一矢。这两种政情,实与本案定策时置立法院于脑后的作法相似,自会使得立委们借题发挥,借浇胸中块垒。或因本国某企业者从国外开来的四十万元信用证,台银不肯凭以贷款,独对九百万美元外人开来的信用证进予贴现,深感偏差过甚,不由不路见不平,拔刀相助。或因过去个人在某方面的营求,被中途搁浅,便在本案中出气。又或因早被各方不满的三五人,今番又来护航,虽觉他们言语有味,终感面目可憎,尚竟与之附和,若将晚焉,便给他个迎头痛击,使他噤不作声。在这几股潜流汇合之下,又加上案件本身的不健实,有关单位解释的左支右细,怎得不波澜壮阔,把本案冲击得摇摇欲坠?如果要给兰尼尔对联合报记者所说的“我想来想去唯一的解释,恐怕是殷台公司不幸被打在台湾政治派系斗争的夹墙里去了”这句话加以纠正,并代他找一个确实的注解,这才是千真万确和盘托出的注解,除此之外,就再没有别的内幕,尤其丝毫没有对整个政府别存怀抱或自坏长城的动机存在。并且这个报道,是百分之九十以上的立委们自信互信并堪与海内外人士共信的看法,也是他们私下吐露的个中消息。

  末尾有道;就殷台案在立院内外的气氛情景言,煞似“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己过万重山”,至于政院究能遵照立院决议办到何程度?就只有留待下回分解了。全文至此告一段落。蒋介石断断续续读了好几次,透了口气,暗忖此事实未了结,中外注意,内情微妙,一旦传将开去,极可能把底子都兜了出来,那就更糟。而更加哭笑不得的是:吵了这么久,那个殷台公司仍未开工,别说油船,连图样都尚付阙如。

  欲知后事如何,请看下回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