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5期



试论首都戒律伦理观的践行方式

作者:王 进

有征兆之前,就已将其遏止住,努力用内化于自我的善良意志控制自己的行为。道教戒律是诸法之要,人道之阶,圣真之果,凡夫之防。这个“防”字就是“防患于未然,防过于未萌,防心于未兆,即昔贤所谓惟精惟一,兢兢业业之道”。如何治心?即以心治心,以善压恶,以善心制服恶念。具体说来:“以老老心治不孝心,以长长心治不悌心,以委致心治不忠心,以诚恪心治不信心,以恭敬心治无礼心,以循理心治无义心,以清介心治无廉心,以自爱心治无耻心,以积德心治为恶心,以利济心治残贱心,以臣扶心治倾陷心,以仁慈心治暴戾心。”
  
  (三)自主持戒
  道教向来高扬“自主”的旗帜,强调人的自力,主张“我命在我不在天”。道教戒律中的伦理观展示给人们的是高扬自主性。《碧苑坛经》说:“同道修行,冷暖各人自知,进退各人自到……只要各各努力向前,老老实实,乃把个戒律,行持紧紧,戒中忘戒,律外加律,功夫深刻,火候到时,自得祖师提拔。接引通真,切不可没主意,倚师父、靠道友,执名着相,终日终年,随人脚跟瞎走。又须要拿定心肠,不生疑惑,一心一意,死而不悔,到得火候齐时,岂不闻皇天不负苦心人耶?邱祖遗有无声偈言:……生死无常须自悟,死得自家人不顾,莫将自己靠他人,就是神仙也自度……自个按律觅行持,自然天神暗默知。”连神仙都要自度,更何况凡夫俗子?惟有精勤持戒到一定火候方有祖师提拔。在道教看来,人的生命长短,并非完全由上天所命定,也非他人所能定夺,主动权操持在人类自己手中。人只要通过积极的修炼,就可超越死亡,求得生命之永恒,进而位列仙班。其中,持戒即是其主体性的具体操作化程式之一。“凡有性灵,莫不成真……然人每由情欲相交。登真无路,终始迷昧,不能解脱”,而要成真“当由初真戒、中极戒谨慎修行至天仙大戒,心地光明,德充道极,无戒可说,无律可持”。无疑,在道教看来,人若自主持戒则可成真。道教戒律中的伦理观也处处体现了这一自度性,即人的主体性。它所列种种,明确界定了什么是善,如忍辱慈悲、济人拔苦、孝敬父母、友好邻人、忠顺朝廷等;什么是恶,如说人过恶、浮华妄语、恶口赤舌、盗窃财物、离别家室、落子伤胎等。个人在道德实践中,依据道教戒律所列之道德原则进行自由选择,而此行为均取决于自我意志,这即是道德的主体性。进一步说,个人行善还是作恶全由自己,自我是道德行为的责任承担者。戒律中所倡诸善奉行、诸恶莫作的伦理观,最终落实还是需要持戒的人自己来实现。
  
  (四)禁欲持戒
  在道教看来,道德上的罪恶是由于肉体的物质欲求对灵魂的污染,因而,物质追求和肉体情欲乃是万恶之首,只有否定物质生活,弃绝肉体欲求,自觉忍受苦难才是灵魂得救之道。“敬重禁忌,不敢有违失意”,“知天上所施,禁忌众多,当辄相承,不得有失也”。因此,道教主张禁欲。其基本精神可用《清静经》的“澄心遣欲”四字来概括。
  道教把断除酒色财气等较粗的人欲作为首务。戒酒,是道教的基本戒条。《积功归根五戒》第二戒规定“不得荤酒”,《初真十戒》规定“不得饮酒食肉”,《女真九戒》也要求“断绝荤酒”。全真道在创教之初即在其道戒中反复强调:“酒为乱性之浆,肉是断命之物,直须不吃为上”,应予戒除。《金关玉锁诀》以断酒肉为修行天仙之道的要务。《老君说五戒》曰:“酒戒者,南方火也,太阳之气,物以之成,而人好酒,则心受其毒。”《初真十戒文》解曰:“不饮酒者,所以戒乱性也。盖酒本以行礼,浃洽和气,古人主宾百拜终日而不至醉,示有节也。后人嗜欲无厌,纵饮谋醉;遂至形骸颠倒,礼法丧失,或以致病,或以构祸,罔觉其非。”可见,道教认为酒能乱性,且不生智慧,除非在教徒“身病”及“法礼”的情况下,否则不得饮酒。至于色欲,更被道教视为攸关生死之事,更应严格戒除。《积功归根五戒》中把“不邪淫”列为一大戒。对居士而言,“不邪淫”是指禁止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对出家的道人而言,则是彻底禁止淫欲。《丹阳真人语录》就说:“酒肉犯之犹可恕,若犯于色,则罪不可容诛矣。……盖色者甚于虎狼,败人美行,损人善事,亡精来神,故为道人之大孽也。”总之,“凡人行道,总须依此十二字:断酒色财气,攀援爱念,忧悉思虑”。《丹阳神光灿立誓状外戒》进一步强调:“永除酒色财气。”一切与酒色财气相关的行为均应避而远之。若“酒色财气食荤但凡一者”,罚出;若“饮酒茹荤食肉,搅乱常住者”,杖责逐出。
  其次,道教,尤其是全真道还要求道士降低物质生活要求,摒绝一切过头的物质欲望,《丹阳真人语录》说:“不得穿好衣,不得吃好饭,……饥则餐一钵粥,睡来铺一束草,褴褴缕缕,以度朝夕,正是道人活计。”《真仙直指语录》之“十劝”中也说要“薄滋味、弃荣化”。《全真清规长春真人规榜》说:“每一衣一食不过而用之,每计庵粮不可积剩,治身衣物不可贪求。”《女真九戒》第五戒对“女真”要求“衣具质素,不事华饰”。《中极三百大戒》要求道士“不得羡慕富贵、希图逸乐”(第38条)、“不得用金银食饮”(第39条)、“不得营谋身后厚葬体骨”(第40条)、“不得贪著滋味”(第44条)、“不得择美食”(第70条)、“不得观看妓乐”(第73条)、“不得择好房舍床榻息”(第152条)、“不得评论人家饮食好恶”(第153条)、“不得荣饰衣服华丽”(第183条)、“当念远声色歌舞之术”(第232条)等。
  除了上述四种主要的道教戒律伦理观的践行方式外,在伦理观上,道教辅以神明监察和因果报应的说教,形成了积善以求成道和获得福报,积不善将得到神明的惩罚和获得恶果的逻辑关系,使人们从内心深处对自己的不道德行为处于否定状态。并以此为基础,还针对一般的社会信众,创造了功过格,就是把自己每天所做的善事和恶事记录下来,最后将善恶根据大小进行抵消后确定自己的功与过。功过格的使用,使人对自己的行为每时每刻都处于道德评判之中,而且评判的道德标准就是道教戒律的伦理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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