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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


  今年年初,经线人密报,江东市公安局破获了一个特大贩卖枪支团伙,团伙首犯马金宝落网。经政策攻心,战果不断扩大,马金宝交待了不少枪支的下家。其中之一,便涉及到郑欣欣。据马金宝供称:1996年5月,一个叫吴根萍的女人从他手中买过一枝枪;这个吴根萍跟现在的副市长郑欣欣特像(他是从电视上知道副市长郑欣欣的)。市公安局领导得知这一线索后,十分重视,立即派出精兵强将进行调查,初步发现:一、多年以前,郑欣欣曾化名吴根萍在舞厅当过舞女;二、马金宝曾经是舞女吴根萍的常客;三、黄宁曾多次悄悄光顾吴根萍所在的那家舞厅。联想到吴根萍购枪后不久,便发生了“6.17枪击案”;综合考虑这几个方面的因素,其中似乎有着某种内在的联系。但郑欣欣当时是副市长,江东市公安局感到难办,根据级别管辖原则,便将该案向我厅汇报并请求移(上)交侦查。我厅经仔细研究分析卷宗,同意江东市局的初步判断,经报省委同意后,决定立案侦查。

  经查,郑欣欣早年就读于W省琅琊书画学校,毕业后,分配在W省西江市美术协会工作。1989年,郑欣欣突然辞职,她在辞职报告写的辞职原因是:云游四方,采风写生。此后一年时间,郑欣欣杳无踪迹。1990年,郑欣欣来到江东市,在紫金大酒店歌舞厅当舞女,化名吴根萍(有证人证言,见附后)。期间,认识了市软治办行政处处长黄宁;马金宝亦是“吴根萍”的点牌常客。后经黄宁介绍,郑欣欣到市软治办当内勤,性质属事业编制。郑欣欣从内勤做起,一步一步做到了许可处处长。

  期间,郑欣欣考取了N大学在职研究生,拿到硕士学位。但据我们深入调查得知,郑欣欣考取研究生确有其事,但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却是假的,是花钱买的。

  1996年5月28日,郑欣欣找到马金宝,花2400元买了一支五四式手枪(一、寻找了一个合适时机让马金宝秘密辨认,马金宝确定副市长郑欣欣就是当年的吴根萍;二、将案发现场起获的那支五四式手枪交马金宝辩认,马金宝确定当年卖给“吴根萍”的就是这把手枪。以上均有口供笔录)。6月17日,在“忘不了酒家”发生了命案,黄宁遇刺身亡。

  侦查人员走访了6月17日参加郑欣欣生日晚宴的所有人员,经过深入工作,他们回忆起了许多细节,其中有一个细节极具价值:据杨丽(女,市软治办内勤)回忆,当时天气闷热,郑欣欣拿起摇控器点开了空调;就在空调打开的一刹那,枪声响了,黄宁应声中弹(见附后的证人证言)。

  侦查人员将封存已久的那把五四式手枪送技术处检查,发现枪把、扳机处有少量尼龙纤维附着。

  随后,侦查人员来到案发现场,那台空调已被淘汰,被丢弃在地下室里;将那台空调的外机起回,在检验室观察,发现风叶上附着有少量尼龙纤维。

  据此分析,郑欣欣在现场设置了一个枪击机关:把手枪固定在阳台的栏杆上,将枪口对准主宾的位置(黄宁那天的座位正是主宾),用一根尼龙细线扣住手枪扳机,将尼龙细线的另一端系在空调的外机风叶上。郑欣欣用摇控器点开空调后,外机风叶立即转动,拉动尼龙线带动了手枪扳机,从而发射了子弹,子弹击中了黄宁。正在众人惊慌失措的时候,郑欣欣拉灭了电灯,命令众人趴下,她自己则于黑暗中悄悄爬出窗外拆掉了机关。至于作案动机,我们当时分析,事发之前,郑欣欣正处于提拔副秘书长的关键时期,这种时候,对郑欣欣知根知底的黄宁很可能对她进行了讹诈(我们是根据黄宁的性格及为人作此推测的),而且这种讹诈非同小可,突破了郑欣欣的承受极限,使郑欣欣无法忍受,才生出此念头的(现在两人均已作古,确切的动机已不可知,我们只能这样分析)。

  侦查进行到这里,实际上已经有了重大进展。这时,侦查人员与郑欣欣进行了正面接触。郑欣欣对有关问题不能自圆其说,且强词夺理。

  此后一个阶段,郑欣欣对侦查工作施以了强大反压力:一、与新来的市委书记王罡闪电结婚。本来,女大当嫁,结婚是正常的事情,可郑欣欣与上任不久的市委书记之间的发展速度,好像不大正常,选择这个时候与一个省委常委结婚,似乎也不是巧合。二、郑欣欣频频出现于公开场合,故意吸引媒体以及公众的视线,上镜率、上报率高得出奇。甚至省一级、国家一级的媒体也予以了极大的关注。一时间,郑欣欣在公众中的形象非常正面,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起到了“这个人动不得”的效果。

  郑欣欣的这些举动,对侦查人员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一些人产生了“扳不倒、反被扳”的畏惧心理。经过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才把这种心理渐渐地调整过来,使大家排除了杂念,坚定了信心。与此同时,经报省委默许,我厅对郑欣欣果断采取了强制措施:于4月19日实行刑事拘留,4月25日经检察院批准逮捕。

  就在案件进入最后的关键阶段,前期潜伏于郑欣欣体内的SARS发作了,于是审讯工作不得不中止。根据省抗非指挥办指示,我们将郑欣欣送江东市传染病医院,进行隔离监视治疗。郑欣欣终是不治,于6月14日身亡。于是该案依法随之撤销。

  现在,通过法庭审理来判定郑欣欣罪与非罪,已无可能。但回顾我们的工作,我们的判断是准确的,程序是合法的。例如立案,根据当时掌握的情况,已完全符合立案的标准。又如采取强制措施,当时案件已经有了重大突破(主要是掌握了大量的证据,且证据之间形成索链,环环相扣),郑欣欣的嫌疑有了直线上升,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才采取强制措施的。同时,郑欣欣的染病,与我们的强制措施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因为在我们采取强制措施之前,郑欣欣已经是病毒在身,正处于潜伏期。据我们事后调查,在我们拘留她的前几天,她一直在隔离区视察和慰问,多次与疑似病人、确诊病人近距离接触,并且有人看见她在洗手消毒前有捂口鼻(抽泣时)、抹眼泪等动作,而这是非常危险的,无异于主动邀患。

  总而言之,我们坚持认为,在郑欣欣一案中,我们的侦查工作并无违法或不当之处。请省委详察。

  专此报告。

  S省公安厅

  附一:紫金大酒店歌舞厅当年承包人顾阿红的证词。

  附二:马金宝供认曾卖枪给郑欣欣的供词。

  附三:马金宝秘密辨认郑欣欣就是吴根萍的供词。

  附四:马金宝辨认现场遗留手枪的供词。

  附五:市软治办内勤杨丽的证词。

  附六:现场空调外机风叶附着物痕迹放大图。

  附七:现场遗留手枪附着物痕迹放大图。

  附八:现场枪击机关模拟图。

  王罡将这份报告,包括后附,仔仔细细看了数遍,看完之后,眼光空洞洞地落在报告上,足足愣了十多分钟,脸上没有任何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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