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天故事汇 > 时尚阅读 > 黑烟 > 
二十四


  马同林站起身,给宋青打了个电话,说自己到家了。宋青刚刚给小狗洗完澡,两人并没有多说几句话,互道晚安之后就把电话挂掉了。

  时间还早,马同林毫无睡意,打开窗子望向窗外,小区里已经归于寂静。四月的夜晚,风还有些凉,他趴在窗框上抽了一支烟,又关上了窗户。

  他的窗户玻璃上贴了膜,站在房间里能看见外面,从外面却看不到里面。他不能随便让别人看到里面,因为这房间里面有太多的钱,而且是现金。

  这么多现金放在一起,会勾起人的犯罪欲望,而且是无法控制的犯罪欲望。这种犯罪欲望会让有些人铤而走险,说不准还会顺手宰了他。马同林太清楚这一点了。但是,他又很喜欢把钱码在床边,而且他不想因为这些事而放弃自己的爱好,所以他只能给玻璃贴上膜,把自己封闭在这个单方向透明的空间里。

  如果不这么做,他会觉得自己是有罪的,会犯了引诱犯罪的罪,虽然法律上并不存在这样一个罪名。

  马同林觉得,贪婪和占有欲是人的本性,为这些欲望而进行的犯罪行为虽然是不被允许的,但是可以理解--对于绝大多数的人来说,看到这么多现金摆在眼前,都会产生占有的欲望。而引发人们这种欲望的人,无疑就是把钱摆在这里的人。这个道理就好比一个穿着暴露、富有挑逗性的女人如果遭人强奸了,和她自身是有脱不开的干系的。在马同林看来,强奸她的人肯定是要被判强奸罪的,而这个女人也应该得到一个引诱强奸的罪名。

  他不想去挑战人的欲望底线,他觉得,在欲望面前,人很难把握好"底线"这样一个虚无缥缈的东西。

  马同林掏出钥匙,打开了一个抽屉。这个抽屉是他房间里唯一一个上了锁的容器,里面放着两个东西,一个是"链子枪",这是他小时候的玩具;另一个是手枪,真枪,这是他现在的玩具。

  这把"链子枪"是用粗铁丝弯成手枪状的枪身,用自行车的辐条作枪栓,把几节自行车链子排列在一起作枪管,再用粗橡皮筋拉撞针挂在后扳机上,玩的时候,塞一根火柴进去,借助橡皮筋的拉力推动枪栓,打火听响。

  这是小时候父亲给他做的,他一直带在身边。由于已时隔三十年,这把链子枪的枪身已经有了斑驳的锈迹,但制作枪管的自行车链子还依然锃亮。

  小的时候,马同林身体瘦弱,经常被人欺负,在游戏的时候也是永远扮演俘虏或者小兵的角色。后来,他爸爸费了很大的劲,才收集起这些在当时来说十分珍贵的材料,给他做了这把链子枪,希望他从小就能够出人头地。他一下子威风起来,在一大帮拿着木头棍子的孩子当中成了王者。

  后来,他上课的时候摆弄这把枪,被老师没收了。他不敢跟他爸爸说,那可是他爸爸赔脸带笑地求人家修自行车的,人家才给了几节车链子。没了枪,追随者也都不见了踪影,他沮丧得每天都打不起精神来。后来有一天,他发现那把链子枪居然成了那老师儿子的玩具,于是他找准机会,把那臭小子一顿暴揍,又把枪要了回来。随着链子枪的回归,他又恢复了王者的身份。

  长大以后,进了社会,虽然链子枪还在,但他并没有像父亲希望的那样成为王者,而是进了一家工厂,当了一个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工人,过着泯然众人的生活。父亲始终没能沾上他什么光,也因此,他一直心存愧疚。

  现在,他终于出人头地了,父亲却早已经不在人世。

  伴随着这些伤感的记忆,马同林轻轻摇了摇头。他放下那把链子枪,拿起了那把真枪。

  枪,冷冰冰的枪,这本身就是一件充满罪恶的东西,人们用它来屠杀无辜的动物,甚至连自己的同类都不放过,这是一件多么残忍的事。但是,马同林需要这把枪,他需要这个充满了威慑力的武器来捍卫一些属于自己的东西。

  枪代表了一种威慑,这世界上有枪的人很多,敢开枪的人却很少。枪本身并不危险,危险的是它掌握在什么人的手中。真想杀人的人,没枪也照样杀;不愿杀人的人,有枪也不会杀。

  因此,对于大多数的人来说,枪不是一种杀人的武器,而是一种权力的象征,这一点马同林从小就知道。小时候,一把小小的链子枪带给他的荣誉和地位,以及那种高高在上、一切无所畏惧的姿态,让他至今记忆犹新。

  当你拿着一把枪指着别人的时候,你就是权力的拥有者,你可以决定对方做什么或者不做什么,只要你下令,只要他怕死。而没有枪的人,只能在这种对峙中选择服从,选择妥协。

  当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枪也是无能者专属的工具,当一个人无法驾驭一种局面的时候,只有借助枪这种暴力工具来控制局面,达到目的。这世界上没有任何人是万能的,所以每个人都会有很多无能的时候,无能而又不甘,于是他会掏出枪。

  在中国,枪是禁止被普通人使用的,所以枪的拥有者就等于拥有了某种特权。总有人会追逐这种特权带来的快感,所以总是会存在私枪的买卖。马同林之所以买枪,是想进行自我保护。之所以需要得到更多保护,是因为他从事的事情让他受到更多的威胁。当然还有重要的一点,他需要用枪来看管他的财产,因为这是非法所得的财产,只能用非法的手段来看管。


应天故事汇(gsh.yzqz.cn)
上一页 回目录 回首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