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10期
举国若狂紫稼
作者:段战江
顺治十一年,也就是他南归的这一年,江南巡按李森先以“淫纵不法”的罪名,将其抓捕,“杖数十,肉溃烂,乃押赴阊门,立枷,顷刻死(也有说三日而死)”。那么,王紫稼究竟是被打死的,痛死的,还是羞死的?今天我们已不得而知。按道理讲,王紫稼纵是有不法行为,可也罪不致死。从表面上看,李森先将其“杖数十”,“立枷于闯门”,也都是按《大清律》条款办的,并无出界。这样的刑罚,在当时也是非常普通,一般来讲,也不至于要了人的性命。像王紫稼这般事关风化的“罪行”,打打屁股,游游街,应该更多是带有惩诫和羞辱的意味。那么,王紫稼的死,真是因为他太过娇嫩不经打的缘故么?难道他的死只是一个意外么?如果仔细考证这个案件的前因后果和时代背景,我们不难发现,王紫稼的死,又并非那么简单。
这要先从江南巡按李森先说起。这位“铁面冰心”的李大人是山东人,明崇祯进士,官至国子监博士,也曾接受李自成的官职,入清之后又做过江西道监察御史,以“嫉恶特严”著称。他的老乡王士祯称赞他“有海忠介(海瑞)之风”,龚芝麓也曾赠诗夸他“睨柱冲冠君不觉,艰危头与壁惧还”的风骨气节。不过,也有持不同看法的。譬如明清史专家孟森先生就曾揶揄他是“盖亦色厉而内荏者也”,就是说他因为害怕自己的历史不清白,所以才假正经,急着向新主子表功,向老百姓示好。但我以为这种说法有失厚道,且不论李森先在王朝更替时降贼仕清算不算“失节”,身为掌管风纪的御史,他还是极有原则和想法的。顺治年间,江南的抗清斗争虽说已烟消云散,但社会仍极为混乱,地痞流氓横行不法,豪强劣绅侵欺百姓,还有一些新任地方官更是视江南为发财之地,肆意侵吞贪污,民愤极大;对此,李森先到江南后,首先劾罢贪官淮安推官李子燮和苏州推官杨昌龄,接着便是清除危害地方的流氓恶棍。
当时,有一位叫三遮(或称三茁、三折)的奸僧,宣传邪教,煽诱良民,奸淫妇女。李森先微服私访,甚至乔装打扮,亲自前往第一线搜集证据。“尽得其状”后,立马将其抓捕归案。王紫稼的“淫纵不法”,也正是李森先整饬苏州风纪主抓的两个典型案件之一。当时两人(三遮和王紫稼)几乎是同时被抓,也是同时受刑,并相对立枷于阊门之外,一同受死的。同时期还有一个类似的“花案”可以参照。《坚瓠集》载,当时苏州有一个金姓恶棍,与一帮纨绔子弟在虎丘搞选美比赛,他集中许多苏州名妓,像考进士一样,按照她们姿色高下,分授为状元、榜眼、探花和二、三甲进士,举行颁奖仪式时,“倾城聚观”·活动结束后,还要“画舫兰桡,倾城游宴”,搞得是满城乌烟瘴气。对此,李森大为恼火,他抓住金姓恶棍曾在前明时犯下杀人之罪的把柄将其拘捕,并当场命人扒了恶棍的裤子就打,“决数十,不即死,再鞫,毙之”。耐人寻味的是,金姓恶棍被打死后,围观的百姓竟是“欢声如雷”。由此观之,李森先对这几个性质相同、事关风纪的案件的处理手法,如同一辙,那就是量刑得当,不违背《大清律》,但动起刑来,却是格外得狠,甚至可以用残酷来形容。简而言之,他要的就是皮开肉绽的视觉刺激和必死无疑的撼人效果。
顾公燮的《丹午日记·哭庙异闻》中载:“国初有三妖:金圣叹儒妖,三茁和尚僧妖,王子嘉戏妖,三人俱不得其死。”既然被定性为妖,那么便不能当作人,于是怎么被虐杀,怎么被嘲笑,就不再重要,百姓也终可以心安理得地去看笑话了。当王紫稼与三遮和尚披枷带锁、鲜血淋淋地对立在阊门之外时,围观百姓中有好事者突然想起戏文,念及王紫稼所演《会真记》里的红娘,又看到对面一个大和尚宛若戏里的法聪,于是,颇有幽默感的吴中百姓面对两个血淋淋的肉身,竟也会“人见之者,无不绝倒”。
被官府定性为恶人、被文人定性为妖人的王紫稼,就这样以一种“非常态”的形象,在屈辱、惊吓和疼痛中,草草结束了生命。对于他的死,吴人似无冤词,也许是经历过“扬州十日”和“嘉定三屠”的“洗礼”,他们对个体性命的生死早已麻木,或者说是已经无所谓了。而按《艮斋杂说》里的说法,“谓识者快之”,那就更进一步说明看他不爽的大有人在,至于王紫稼该不该死,以及为什么该死,反倒显得不再重要了。自然,王紫稼的朋友持有不同的看法。同是王紫稼和李森先朋友的龚芝麓,就在《王郎挽歌》里婉转地说道:“只愁卫玢应看杀,那得焚琴汝辈人。”在读书人看来,王紫稼的横死,或者李森先的杀法,都太“煞风景”,不够风雅。由此想来,读书人的人情,真是薄得要命,淡得可怕。相比较而言,倒是王紫稼那些同道中的朋友,还算情深意重。正如诗云:“昆山腔管三弦鼓,谁唱新翻《赤风儿》?说着苏州王紫稼,勾栏红粉泪齐垂。”
读书人的情感最是复杂,也最难揣测。袁枚在他的《随园诗话》里,曾就龚芝麓写给王紫稼的挽诗中竟用“坠楼”、“赋鹏”之典批评道:“拟人不伦,悖矣!”其实,不是龚芝麓不懂,而是在他心里,王紫稼终只是他曾经赏玩过的一件人形“宝器”罢了。
用典纵是深刻,诗词纵是漂亮,可我却以为,它们比不上“勾栏红粉”的半滴热泪。
编辑 汪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