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5期

步步为营,走向成功

作者:熊华生




  
  六、学校不仅仅是教育的场所
  
  在制止学校不正当升学竞争同时,如何确保校外升学竞争不失控,校外补习不泛滥,真正让儿童享受到素质教育改革的成果,换言之,如何消除第二个不确定性,则是一个异常艰巨的任务。成败的关键是我们对待学校的态度。
  1.校外解决方案:限制在校时间,禁止节假日补课
  为了减轻中小学生的负担,中国的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理论工作者主张限制学生在校时间,禁止节假日补课。前者是在压缩上学日的时间,后者是在减少上学日天数,共同点是在减少在校时间。形象地说,这是在帮助儿童逃离校园,让儿童拥有更多的校外时间。
  问题是一旦成功地帮助儿童逃离校园,延长了校外时间,也不一定会有好的结局,很可能是升学竞争的主战场由校内转移到校外,学业负担依然沉重,中小学生仍未脱离苦海。在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和香港,这种情节早已上演。
  如果一定要找出禁止公立学校补课的好处,那就是它可以帮助政府和教育部门推卸责任:儿童负担还是重吧,儿童还是累吧,那可不是公立学校造成的,与政府没有关系,怪就怪家长与社会吧。
  2.校内解决方案:回归学校本意,发挥学校休闲职能
  由于受儒家传统文化和现代社会生存竞争的双重影响,中国家庭过分学校化,已不可能为儿童提供足够的休息、娱乐和自主活动的时间。家庭荒疏了自身的责任,学校功能只好随之进行调整,承担家庭所推卸的那一部分责任。学校除了教学功能外,还要为儿童提供休闲与娱乐服务。因为家庭学校化,所以学校要家庭化,用学校家庭化来应对家庭学校化。
  让学校既成为学习的场所,也成为生活的地方,这其实是回归学校的本意(school源于希腊语,原意是闲暇与休息)。具体来说,可将学校时间分为教学时间与自由活动时间。教学时间,也就是儿童劳动时间、工作时间,应当根据国家的课程计划安排教学。自由活动时间,也就是儿童劳动之余的休息时间,儿童可以自主支配时间,在不影响他人的情况下,自主交往,自由游戏,做自己喜欢做的事。在这段时间内,玩得高兴本身是主要目的,学习知识、培养能力等成为次要目的(对比一下成人的工作与娱乐之分)。教学时间与自由活动时间各自有不同的逻辑和不同的侧重点。
  一旦学校真正成为儿童生活的乐园,那么,只要家长、儿童与学校同意,且在一定的限度内,延长中小学在校时间,让儿童多来学校活动是有益的。
  
  七、谁是素质教育的关键主体
  
  素质教育的成功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这句话当然是正确的。
  但是,不能满足于这句话,还要继续分析:众多的主体是什么样的关系,在哪些方面,哪一种主体发挥着哪些作用?有没有影响全局的关键主体?
  1.省级以上政府是素质教育关键主体
  素质教育改革内容十分丰富,前文指出它至少包含“破”与“立”两部分内容,而“破”是瓶颈,是控制性工程,本文的重点一直是这个问题。因此,本文所谈的素质教育主体,主要是反不正当升学竞争的主体。
  反不正当升学竞争的主体,简略地可分为家长、学校、地县市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究竟谁是关键主体呢?
  一个流行的说法是,家长是学业负担过重、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压力之源。这不假,但是,在现实的条件约束下,他们不得不追求升学率,并且,他们没有办法改变所处的环境。
  学校是教育服务供应商,并没有多少独立性,顾客(家长与学生)的偏好与需求决定着学校的导向。同时,学校还必须听命于它的主办者和管理者,即地方政府与教育行政部门。虽然学校也知道不正当的升学竞争对整个社会有害,对儿童发展有负面影响,但他们无法改变游戏规则,又承受不起独自放弃不正当升学竞争这一正确行动的后果,只好无奈地随波逐流。
  县市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也不是反不正当升学竞争的关键主体。因为县市政府与家庭、学校一样,也是升学竞争的参与者,同样也承担着升学的压力。
  可见,不论是家长、学校,还是县市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都是升学竞争的参与者,都无力改变竞争规则,无法制止其他竞争参与者的不正当升学竞争行为。因此,他们都不是反不正当升学竞争的关键主体。
  反不正当升学竞争的关键主体是省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理由如下:
  (1)省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无升学后顾之忧。高考以省级行政区划为单位录取,省级政府超脱于高考升学竞争之外,
  (2)省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改变升学竞争宏观制度。这一级政府是升学博弈制度的制定者,可以改变游戏规则,也可以利用自己拥有的经济、法律与行政等资源,提高不正当竞争的成本,从而形成有利于反不正当升学竞争的宏观环境。
  (3)省级政府可以制止所有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省级政府的领导与监督下,有可能做到要减负大家一起减,让所有竞争者在同一条件下公平地竞争。
  2.关键主体的责任
  部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反不正当升学竞争、实施素质教育当作一个普通的行政公务来处理,转发一下中央的文件,开开会,造造声势,作一点检查与督促工作,就算尽到了职责。一些省级政府官员把素质教育未见成效的原因,或者归结为家长、教师、校长、县市官员们教育思想不端正,违反有关政策与规定,或者归结为复杂的社会和文化因素,把自己应负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如果说反不正当升学竞争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或者说是一场战役的话,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则是这项工程或这场战役的设计师与总指挥,他们必须精心筹划、充分准备、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根据工程或战役进行的情况进行调整。战役的设计师与总指挥承担着巨大的压力,要对成败负责。
  3.反不正当升学竞争中民主问题
  对于具体的升学竞争参与者来说,同时存在两种不同的态度,一是自己有采用不正当手段而在竞争中取胜的冲动,另一方面也有抑制他人不正当竞争的意愿。他们一身二任,既是侵犯者,也是被侵犯者。他们一方面是反不正当竞争的规范对象,另一方面也是反不正当竞争的依靠力量。
  反不正当升学竞争是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种力量能否转换。如何实现这种力量的转换呢?一靠制度,二靠民主,前面主要是在讲制度建设,这里讲讲民主。
  要充分尊重县市政府、学校、教育工作者、家长的主体地位,要创造条件让他们了解其他地区和学校反不正当升学竞争的情况,并在评价与奖惩过程中享有充分的发言权。儿童也是推动素质教育的主体,要保障他们的参与权。儿童不仅仅是受保护的对象,也是反不正当升学竞争的依靠力量。儿童非常反感不正当升学竞争行为,但由于他们在政治、经济、体力和智谋上均处于弱势,他们无法与学校与家庭结成的升学同盟抗衡。因此,我们主要是依靠行政和法律的力量,放大他们的声音,扩大他们的参与权,赋予他们一定的手段,让他们尝试通过自身的行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反不正当升学竞争治理应当是民主的、公开的、透明的,上下级之间、竞争者之间有着充分的互动与博弈。省级政府的关键作用,在于通过制度建设和民主建设,创造一种宏观环境,使素质教育行为成为符合竞争主体自身利益的行为,监督他人的行为也成为符合自身利益的行为,从而真正形成一种源于内部的社会合力。只有在这种社会合力推动下,素质教育才能步步为营,走向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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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整理者:绝情谷  2009年3月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