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7期
班级管理的“违纪有限免责制”
作者:谌 涛
“违纪有限免责制”的理论假设是班主任对学生的充分信任、理解与尊重,会促使学生改正不良习惯。具体做法是:班主任与犯错误学生进行约定,在约定的限度内违反纪律,给以免责——不予批评,不追究,不处罚,违纪免责的限度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缩小,直至取消。免责的范围是与班主任约定的、情节较为轻微的违纪行为,而且约定的限度要小于以前违反纪律的程度,达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的违纪行为不在免责范围之内,超出约定范围的违纪行为不能免责。
“违纪有限免责制”所适用的对象是那些违纪行为具有单一性和经常性的学生,如经常早晚自修迟到,其他方面表现良好;经常早锻炼旷缺或迟到,其他方面表现良好;经常拖欠作业,其他方面表现良好等等。对于早晚自修迟到者,约定允许其在第一、二周内迟到三次,每次不得超过五分钟,其他时间必须按时到教室参加早晚自修,第三周开始每周允许迟到两次,第五周开始每周允许迟到一次,第六周以后不允许迟到,如若迟到便要给予惩罚;对早锻炼迟到或者旷缺者,约定允许其一周内迟到或旷缺两次,什么时候迟到或旷缺由学生自己选择确定,一经确定不许更改,其他时间必须按时参加早锻炼,一个月以后每周允许旷缺一次,两个月后免责约定取消;对于拖欠作业、自修时间讲话、课余时间外出上网等违纪行为也采取类似的做法。
从实施的效果看,这种做法易于被学生理解和接受,大多数学生能从心理上认同教师的作法,增强改正不良习惯的主动性和遵守纪律的自觉性。适用此制度的学生基本可以将违纪行为控制在约定的限度内,取得了明显的进步。
在实施“违纪有限免责制”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班主任要做好其他学生的解释工作。在实施过程中有可能会使其他学生尤其是那些违反纪律受到批评或处罚的学生,感觉到不公平,班主任要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为避免其他学生受到影响,此制度实施的范围和违纪的限度必须严格限制,不可以大面积实施;
第三,学生违纪免责的行为、违纪的限度、限度递减的时间,必须明确,一经约定不得修改;
最后,在实施的过程中,班主任应该严格遵守约定,不能随意更改或者取消约定,对于超出限度的违纪行为,要按正常方式处理,不能因超出约定而从严处理。
学生不良习惯不是短期内形成的,转化和改正也将是一项系统而长期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笔者认为,作为班主任,当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时,采取措施时要“将心比心”,符合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只有在尊重、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和谐平等的氛围中,才能找到合理有效的班级管理“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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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敏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