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7期

奖励与惩罚在儿童道德教育中的运用

作者:刘丙元




  儿童的道德发展是一个自我积极建构的过程,道德教育的关键就是激发儿童个体道德自我发展的积极主动性,增强其自我教育的能力。在儿童道德教育中,奖励与惩罚是最为常用的方法,这两种看似简单的方法却隐含着复杂的发展性功能,运用得好,能促进儿童道德发展;运用不当,会阻碍儿童道德自我的建构。因此,在儿童道德教育中,要恰当地运用奖励与惩罚。
  
  一、奖励的运用
  
  对儿童的积极行为进行奖励是德育中经常运用的方法。奖励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精神的。积极的奖励方式有助于维持和引导儿童道德的发展,但过于依赖物质奖励则可能适得其反,甚至还会破坏儿童的道德动机。斯金纳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已经指出,在激起和维持人类行为方面,内部的强化比外部强化更有效。所以,具有发展性功能的奖励不仅仅是对外在行为的强化,更应是有利于儿童内在道德动机的激发,否则,奖励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道德教育意义。
  
  1. 物质奖励的局限性
  物质奖励是对儿童的积极行为进行强化的常用形式,是一种典型的外部强化。这种奖励的初衷是好的,但局限性也是明显的。有研究资料表明,物质奖励极易导致儿童行为动机的外化,也就是说,儿童从事某种活动的动因起初是来自内部要求,而在接受物质奖励之后,儿童行为的动机往往变成仅仅是为了物质。物质奖励应该能激励儿童要做某事,而不是作为“塑造”儿童顺应成人的期望的一种手段。否则,奖励就成了诱发儿童赢得物质奖励的刺激源,这样,儿童行为的内在动力也就被物质诱惑所取代了。尽管物质奖励暂时有助于塑造儿童的行为,但最终会减弱促进儿童道德行为的效应。
  
  2. 避免奖励的控制性
  在对儿童进行奖励时,人们往往不能区分积极性奖励与控制性奖励。积极的奖励让儿童感到自己的行为是合理的,并受到鼓励继续为做出道德行为而努力。而控制性奖励是成人用来控制儿童的。控制性奖励强调儿童本身而不是儿童的行为。控制性奖励表现为夸张的表扬语言,如“军军,你真是个好孩子”,“小明,你是我这么多年来见到的最好的学生”等等。控制性奖励的效果是让儿童的自尊得到暂时的满足,实际上是成人以一种外在的赞许对儿童本身进行的心理控制。另外,控制性奖励并没有说明怎样做才是“好孩子”或“最好的学生”。这种表扬注重的是对儿童自身的评价而不是对其行为的原因的评价。因此,控制性表扬存在一种危险,即它把儿童从事某种行为的发自内在评价的欲望转向了一种对受到社会评价的自我倾向的关注。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道德自我,表面上可能倾向于做出有道德的行为,但却不是出于道德的原因,儿童的行为努力不是来自道德动机而是为了维护外界的赞许。
  
  3. 鼓励性表扬的运用
  如欲避免控制性奖励的负面效应,最好是运用鼓励性表扬。鼓励性表扬通常运用温和的语言并注重行为的特殊方面。这种表扬重在使儿童明白自己的行为得到了别人的赞赏,这种赞赏评价的是他们的行为而不是孩子本身,如“小强,你做得很对,我相信在小刚身体不好时,你陪伴在他身边,他是很高兴的”,“小明,谢谢你帮忙收拾房间,这让我们大家都感到很舒适,你做的真棒”。鼓励性表扬对于儿童的“日常品行”尤其有效。如小明可能从来没有帮助别人收拾过房间,他做这些事情可能要付出相当大的努力。老师的感谢会使他明白自己的努力得到了认可,自己的贡献得到了证实。老师也可能会加上一句鼓励的话“继续保持”等等。
  必须指出的是,鼓励性表扬能否收到实效,关键在于老师的表扬是否出于真心的赞赏,以及被表扬的儿童是否认为老师的表扬证实了自己的努力。所以,鼓励性表扬意在使儿童明确怎样做是好的、符合道德的,这不仅为儿童的行为选择指明了方向,而且来自老师的赞赏包含丰富的情感期待,使儿童感到与老师之间存在道德关系上的心理共鸣,从而强化儿童继续某种行为的内在动机。
  总之,奖励的运用应该适度,应该用在一些具体的行为上,而不是儿童的个人特征上,这样才会激发儿童对自己与他人的道德关系的关注,从而进行积极的道德自我的建构。
  
  二、惩罚的运用
  
  犯错误是儿童道德发展中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运用惩罚纠正儿童的不良行为在儿童的道德教育中也是必要的。但我们必须清楚,纠正错误不是简单地指出错误,还要帮助儿童选择合适的行为方式,从而避免再犯错误。否则,惩罚的结果不仅不能纠正错误,反而会造成师生之间的人际冲突,阻碍儿童道德自我的发展。
  
  1. 赎罪式惩罚的弊端
  老师对儿童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的作用之一,就是帮助儿童认识怎么做才是正确的。老师对儿童的不良行为的惩罚,不应该采取赎罪的形式,因为赎罪式惩罚只是用来处罚儿童造成的错误后果。使用赎罪式惩罚,只能使儿童仅仅为避免惩罚而认错,而不会去想自己的行为过错本身,并且也不能把老师赞同的事作为自己行为的动机。由于儿童把赎罪式惩罚与施加惩罚的人联系在一起,而不是与自身的不良行为相联系,所以这种惩罚易让儿童认为老师是出于个人的成见而对待自己的,从而产生报复心理。另外,赎罪式惩罚往往使儿童的自我教育受到破坏。儿童可能会认为自己既然接受了惩罚,也就抵消了自己不良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从而不会产生道德上的负疚感。赎罪式惩罚诱发的是学生的自我保护和“自私”的动机。
  
  2. 逻辑结果惩罚的运用
  所谓逻辑结果惩罚,是指惩罚以某种有意义的方式与违规行为的性质相联系。这种惩罚从道德违规的角度而不是从违反社会习俗的角度看待逻辑结果。如一个儿童拿走了另一个儿童的东西,那么逻辑结果就是把东西归还给那个儿童。也就是说,要让儿童看到惩罚与其不良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
  教师要努力使儿童接受不良行为的逻辑结果。例如,让儿童参与小组讨论,引导儿童了解什么是合适的逻辑结果。由于儿童的公平、互惠观念发展还不成熟,所以给予不良行为的惩罚不容易做到公平,如把产生违规行为的儿童排斥在班级之外等等。对于受到排斥惩罚的儿童,老师必须考虑如何使他们重新进入和被接受到集体中来。如果受罚的儿童没有机会进入班级中重新成为其中的一员,逻辑结果就变成了赎罪式的惩罚。如果牵涉到对其他同学的触犯,这种要求并不那么容易满足,需要老师作出积极的努力。对于处于侵犯者角色的儿童来说,老师需要帮助他们明白侵犯行为和他的同学的反应之间的联系。老师同时还要帮助其他儿童认识到受罚的同学也不想永远被排除在集体之外。儿童间可以进行将心比心的思考,这种互惠性的逻辑推理和对相应结果的接纳,不仅可以增强儿童间的道德信任,更有利于儿童进行道德自我的反思和进步。
  让儿童参与到讨论中来,运用逻辑结果惩罚,老师就可以把改变不良行为的途径,从成人施加的外在的权威压力转变为儿童的自我教育。
  总之,只有运用发展性的奖励与惩罚,才能最大程度地对儿童的道德行为进行积极强化,从而进一步激发儿童的道德动机。否则,造成的不仅仅是德育工作的事倍功半,甚至会对儿童道德的发展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教师应该时刻记住,学校和课堂的整个道德情感氛围对儿童的道德自我发展可能起帮助作用也可能起阻碍作用,而这最终取决于教师的正确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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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李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