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5年第11期

对待“惩罚”请不要“谈虎色变”

作者:李继彦




  “惩罚”和“奖励”本是一对孪生姐妹,但在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和新课程改革的今天,“赏识”、“表扬”和“奖励”已成为当前新教育理念的主流,人们经常提到表扬和奖励,却很少有人提及“惩罚”。教育专家和教育管理者一再告诫广大教师: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但很少有人对“惩罚”和“体罚”进行严格的界定。因此在教育教学实践中,教师被吓得谨小慎微,再不敢越雷池半步。许多老师一提到“惩罚”便“谈惩色变”、“谈罚色变”。很多教师因害怕背上“体罚学生”的罪名而不敢对违纪学生实施正当的惩罚。许多学校大兴“表扬”之风:学生考得好奖励、值日做得好表扬、作业能交夸奖,就连吃饭不说话、睡觉睡得快也要赞赏几句;甚至在学生违纪时,也要在错误中努力寻找闪光点,也要投上赏识的目光。这种赏识教育的积极作用毋庸置疑,也比较安全,不会让教师背上“体罚学生”的罪名,没有谁因为表扬或奖励学生受到领导的批评或学校的处分。但我认为学校教育中不可缺少“惩罚”,如果缺少了“惩罚”,我们的教育便不再完整,不敢承担责任的教育是不负责任的教育。只有身处一线的教育工作者才能深深体会到:缺乏“惩罚”的教育是那样的苍白无力。
  
  一、“惩罚”的教育功能
  
  “惩罚”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为“严厉的处罚”。世间万物,从自然界到人类社会,“惩罚”无处不在:酸雨、泥石流、沙尘暴是对人类破坏生态行为的惩罚:罚款、罚没是对违法乱纪行为的惩罚;就连足球比赛也有罚点球、出黄牌、亮红牌的惩罚。所谓奖罚分明,二者缺一不可。所以,在对学生的教育中同样不能缺少“惩罚”。惩罚有着其他教育形式不可取代的教育功能:学生在违纪时接受必要的惩罚,可以收到“惩前毖后”、“惩一儆百”的教育效果。违纪学生只有接受必要的惩罚,才能在记忆里留下深刻的烙印,也只有在接受惩罚的过程中,学生才会真正懂得:违反规则、触犯纪律、违背规律就要付出代价;在接受惩罚的情感体验中,学生的心理品质会得到历练,耐挫能力会大大增加;学生会在接受惩罚时静思己过,吸取教训。
  
  二、正确运用“惩罚”
  
  要充分发挥“惩罚”的教育功能,就必须在教育实践中运用好“惩罚”。
  1.“惩罚”不同于“体罚”。“惩罚”是一种负责的教育,其目的是“惩前毖后”,其形式是不带伤害和攻击性;而“体罚”则往往表现为对学生的身心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并使学生产生强烈的逆反心理和消极情绪。因此在教育中要正确实施“惩罚”,而不是滥用“体罚”。
  2.适时适度地用好“惩罚”。在实施处罚的过程中教师一定要把握好时机,还要考虑到学生的承受能力。比如某生第一次抄袭作业,教师一般不要马上运用惩罚手段,应先了解情况,学生抄袭作业的原因是什么,是不会做还是故意偷懒,并对症给予提醒、批评或警告;如果该生第二次又抄作业,说明第一次的说服教育没有达到应有的教育效果,没有在其心灵中产生深刻而持久的效应,此时就应该给予适时适度的惩罚,例如可以根据该生的实际能力,让他写一篇题为《抄袭》的作文,并给他足够的时间,而不是勒令他把作业抄写10遍或20遍。
  
  三、因人因事而异,奖罚分明
  
  新课改突出学生的个性发展,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个性。有的学生自觉性、自尊心较强,一向遵规守纪,偶尔违纪,没必要实施惩罚;心理承受能力较差的学生,一般也不宜实施惩罚或者过重的惩罚;而对那些自律能力较差、屡犯错误的同学则有必要实施惩罚甚至较重的惩罚。即便是同一个学生,也要根据他在不同方面的表现,当奖则奖,当罚则罚,不能只罚不奖或只奖不罚,要奖罚分明。
  总之,我们的学生在成长过程中不可能只是拥有鲜花和掌声,他们只有经历过惩罚的苦涩和挫折的磨炼,才能真正走向成功,将来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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