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5年第2期
法律 纪律 道德
作者:黄正平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要“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不断完善思想道德教育与社会管理、自律与他律相互补充和促进的运行机制,综合运用教育、法律、行政、舆论等手段,更有效地引导未成年人的思想,规范他们的行为。”法律、纪律与道德是人类历史发展至今所创造出来的行为规范,对人的基本素质的提高至关重要,因此加强法纪教育和道德教育是学校德育的重要内容。古人曾说过:礼者禁于将然之前,法者禁于已然之后。要使新时期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富有成效,我们必须遵循学生思想品德形成的规律,坚持法律、纪律、道德相结合。
一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纪律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一种行为规范。它要求人们在集体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遵守秩序、执行命令和履行自己的职责,它是调整个人和他人、个人和集体、个人和社会等关系的重要方式。法律和纪律在观念层面上,是人们的一种恒久追求;在制度层面上,则是制约人们行为的规则,是一个社会中对于人们行动的最低约束,是每一个公民都必须遵守的规则。道德是人类在改造自然和社会的实践中,以善恶为标准,依靠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和传统习惯来评价人们的行为,调整人与人,人与自然环境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总和。
法律、纪律、道德都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最重要的行为规范,它们互相联系,彼此补充,成为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手段。在我国,法律、纪律与道德的联系表现为,法律和纪律规范同时都体现了道德的规范和要求,道德规范也由法律和纪律制度来保障实施。它们之间的区别,从生成性来说,法律、纪律主要是一种制度形态的上层建筑,道德主要是一种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从性质上看,道德体现的是“人类精神的自律”,它包括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正义与非正义等观念形态,也包括与这些观念相对应的伦理行为规范。而法律与纪律表现的是“国家意志”、“组织、部门与单位意志”的他律。道德的实施没有强制性,法律、纪律具有强制性。
二
由于法律和纪律的特点是他律,而“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因此,法律、纪律与道德的关系也就是他律与自律的关系。
自律是主体为了保持自身人格的同一性,或者为了达到某种思想、目标而对自身的欲望、情感、需要的有理性、有意识的自我控制、自我约束和自我限制的活动。自律即把外在约束转化为内在约束,由外在导向转换为内在导向。自律使主体自觉选择道德行为,纠正不道德动机。他律是相对于自律而言的,是指由外在因素决定自己意志的道德准则,即道德选择与行为是受主体之外的、未经自己理性思考的各种规则和原因支配的。自律和他律是涵义不同的一对范畴,但又相互依存,相互依赖,是个体道德形成中缺一不可的两个方面。
首先,他律是自律的起点和基础。他律的基点是规范人、约束人。他律对于个体是必不可少的。人之初,无所谓自律。那时还不知道自己是什么,更不知道自己和外界环境的关系,行为完全受生理本能的驱使,无所约束。但是,自从婴儿投入到社会环境的那一刻起,他就开始要接受社会的约束,首先是他的父母的要求。随着年龄的增长,人们活动的范围扩大了,所承担的社会责任重了,需要接受社会的要求也越来越多了。因此,个体道德的形成和发展,不可避免地要首先经历一个相当漫长的以义务为特征的他律道德时期。
其次,自律是他律的升华,是个体成熟的表现。他律是客观外界对人提出的要求和限制。个体在接受这些来自个体外部的要求和限制的过程中,会表现出不同的态度:一种是完全接受并内化为自律,成为个体个性的一部分;另—种是表面接受,在某种外力监督的情况下,按照要求办,一旦压力解除,立即恢复原样;第三种是拒绝,即不接受来自外部的约束,对这些约束置之不理,或反其道而行之。而个体如果总是受制于外部,就会产生一种压抑感,体验到不自由,因而难以持久。马克思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自律具有“自觉性”、“自教性”和“自控性”。只有把他律转化为自律,才能变被动为主动,变被迫为自觉,才能把法律、纪律和道德规范内化为信念,外化为行为,才能在实践中感到轻松以至快慰。由他律转变成自律,是人的社会化过程,从必然到自由的过程,是一个对社会要求所持态度的转变和形成的过程,是个体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的过程。
第三,个体道德的形成是他律与自律的统一。社会心理学家凯尔曼提出态度形成要经过三个阶段:最初是“顺从”,即完全在外因的控制下,被动地表现出与社会要求或他人意志相一致的外在行动,以避免受到排斥或孤立。由于“顺从”的行动是在外力胁迫下产生的,一旦外力消除,这种行为也会随之消失。第二阶段是“认同”,即自愿地接受他人的观念、信念和群体的规范,使自己的态度与他人的要求相一致。第三阶段是“内化”,即真正是从内心深处相信并接受他人的观点。这意味着个人已经把新的观念、思想纳入自己的态度体系,由他律到自律正是这样一个由被迫“顺从”到自愿“认同”,最后到“内化”为自身性格的一部分的过程。由外部的他律转化为内部的自律,是个体思想道德形成的基本规律。
三
从自律和他律的辩证关系可以看出,学生思想道德建设需要从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和道德教育人手,既要强化法纪的他律,又要注重道德的自律。
法律与纪律作为“国家意志”、“组织、部门与单位意志”的体现,更直接、更充分,在规范的明确性、统一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也是道德所不能及的。因此,法律、纪律作为道德的底线,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同样也是道德教育的基础。法国著名教育家和社会学家涂尔干指出:纪律“从本质上说,它是无与伦比的道德教育手段”,“纪律的本身乃是教育的内在元素亦道德最重要品质的独有的元素”。科学、合理、严明的纪律、规章制度可以促进各项道德规范、守则等在实践中的落实,为学生思想道德建设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学生思想道德养成还必须始终注意利用法律对其行为的调节和规范作用,因为法制是推进思想道德建设的有力手段和重要保证,而学生良好道德素质的养成总要经历一个由他律到自律、由不自觉到自觉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律的约束是绝对必要的。特别是现在的学生法制意识还比较淡薄,更需要我们在学生思想道德养成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体现法制一定程度先行的原则,发挥法律更直接、更强有力的调节作用。要在学生中普及法律常识,增强遵纪守法观念,使学生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自觉约束不道德、不文明的行为。
法纪、他律虽然是道德自律的起点和基础,是调控人们行为不可替代、不可缺少的手段,但是他律毕竟是对外界的畏惧,是从悦赏畏罚的角度去对待法律、纪律规范,而不是出于内心深处的是非感。他律阶段还是人的道德品质的不成熟阶段。因此,在学生思想道德建设中,还必须注重培养学生自律精神,加强道德修养,使之成为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自觉遵循者。首先,学习道德规范。行为是受思想支配的,只有认识到社会要求、道德规范的正确性和必要性,才能自觉地要求自己,由被迫遵守到内化于自身,最终成为主体素质的—部分。其次,发展道德判断能力。懂得一定的道德规范,并不等于就有一定的道德判断能力和解决道德问题的能力,没有判断选择能力的人是谈不上自律的。因此,教育不但要灌输,而且还要刺激、启发受教育者积极主动地思考—些问题并做出相应的判断。第三,培养独立性与创造精神。中国传统的道德选择方式是以权威的是非为是非的,在个人道德这个层面,个人进行道德选择的时候,则又更多地表现为以大众的是非为是非。心理学研究表明,绝对的放任与权威都不适合理性反省能力的发展。比较合理的教育方式应当是在要求受教育者遵循基本的规则以外,多提供给他们探索世界、发现事实的机会,让他们经常有独立思考的机会,养成独立思考的习惯,提高独立思考的能力。第四,协调发展道德品德各要素。道德品德包含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信念和道德习惯等要素。道德良知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人们在履行对他人和社会的义务过程中形成的道德责任感和自我评价能力,是一定的道德观念、情感、意志和信念在个人意识中的统一。因此,自律精神的培养,必须靠相应的这些道德要素的培养;而道德各要素的培养主要靠价值引导、个体体验和道德实践。
总之,德育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社会和受教育者的需要,遵循品德形成的规律,采用言教、身教等有效手段,在受教育者自觉积极参与的互动中,通过内化和外化,发展受教育者的思想、政治、法纪和道德几个方面素质的系统活动过程。提高学生法律、纪律和道德素质是学校德育的基本内容和重要任务。道德教育与法纪教育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是辩证统一的,两者相互促进、相互补充,对育人都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学习贯彻《意见》,我们必须遵循学生思想品德形成由他律转化为自律的规律,坚持法律、纪律、道德相结合,使新时期学生思想道德建设体现时代性,增强针对性,提高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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