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3年第4期
在校小学生给他人造成损害如何赔偿
作者:李文成
我的孩子今年上小学二年级,在一次课间做游戏时,他被另一个8岁的小学生从滑梯上推下,造成骨折。请问,我们能否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银川市李良志
李良志同志: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情况下,父母是其监护人,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教育法第49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配合学校,对其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学习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职责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据此,这个8岁小学生的父母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学校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和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里所说的过错,不仅指一般的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范、消极的不作为等情形。从来信所述,两个小学生在课间做游戏时造成伤害,说明学校管理不力,显然学校在这起伤害事件中是有一定过错的,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定。所以,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