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4年第12期


新中国首次向美遣返战俘

作者:张 伟




  中国红十字会会长 李德全
  与前两份稿件不同的是,这份通知的发出方和接受者都是以中美两国红十字会最高负责人的名义。在这份稿件上留下了周恩来的两处批示,一是“照发。周。十一。廿八”;二是在中国红十字会会长李德全的落款签名旁加上了副会长“胡兰生代签(一九五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的字样。
  同日,外交部美澳司将有关遣返坦尼逊的通知稿和新闻稿递送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次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回函外交部美澳司。同日,外交部美澳司又将关于遣返坦尼逊出境的通知稿、电报稿和新闻稿递送公安部相关部门审阅。
  从以上档案可知,我方向美方移交坦尼逊的各项前期准备已基本完毕,只差最后移交一个环节。不料,就在移交坦尼逊万事具备、只欠东风之际,突然横生枝节。
  
  美红会来人拒绝接收,遣返行动横生枝节
  
  11月30日,是我方原定在深圳口岸将坦尼逊遣送出境的日子,让我们先看一下外交部美澳司当日晚些时候递交的一份报告,来了解出现了什么变故。
  章副部长、乔部长助理:
  (一)今日上午美国红十字会在深圳送包裹的人员表示未奉上级指示,故不拟接收前美国战俘坦尼生;而当日在场的英国红十字会人员则表示愿意接收他。我红十字会代表当场表示将于今晚答复英国红十字会人员。
  (二)我于上午十二时向部办公会议报告了此事,并请示处理意见。经办公会议指示,我们不必将坦尼生交给英方,应等候美国红十字会的答复。
  (三)根据上述指示,我于下午二时邀集了公安部一局王鑑副局长和红十字会联络组纪锋同志共同研究此事。他们一致同意张副部长的处理意见,并当场与我司拟就了我红十字会代表今晚答复英国红十字会代表的讲话稿一则。此稿已由王鑑同志带回局去用电话告诉在广州的负责伴送坦尼生出境的公安部人员。现将该讲话稿呈阅。徐永煐
  档案批示:坦尼逊留穗时间要红十字会通[知](原件批示字迹不清——作者)
  在同一份档案中保留了徐永煐和王鑑拟就的谈话稿底稿。
  中国红十字会代表关于交托前美战俘给美国红十字会一事对英国红十字会代表的讲话稿一九五五年十一月卅日晚用
  我的任务是把坦尼逊先生交托给美国红十字会人员。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会长已经通知了华盛顿美国红十字会总会主席包克先生:我们将在今天上午十时将坦尼生先生交托给送包裹的美国红十字会人员。但是今天上午美国红十字会亚当·诺克斯先生表示没有接到上级的指示,因此请你协助转告美国红十字会驻香港代表,请他向美国红十字会总会查问。北京中国红十字会等候美国红十字会总会或它的驻香港代表的答复。
  当天晚上,中国红十字会收到了美国红十字会对于拒绝接受坦尼逊一事的说明电报。因中美两国有13个小时的时差,而此电的收发时间均为收发地的当地时间,故而从字面上显示的接收时间较长。在这封电报中,美方要求我方在遣返坦尼逊的同时,将在华的美国人白可慕和白喜蕙德夫妇(以下档案中译名略有不同——作者)一并移交美方。
  华盛顿美国红十字会一九五五年十一月廿九日十八时零五分来电(十一月三十日二十二时三十分收到)
  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胡兰生:
  关于十一月廿八日你会来电,我们正在通知我们的代表于十二月十三日上午十时坦尼逊到达时接收之。我们收到白喜蕙德太太家庭的请求,据我们了解他在广州患重病并已被宣布为自由的人。她的家庭问是否能够协助把她从广州送到香港。如果中国红十字会能协助白喜蕙德太太,可能的话并协助她的丈夫白可慕大夫,进行必要的安排,并在广州到深圳的旅行上予以协助,我们甚为感激。如能同意则我们将指示我们的代表准备在十二月十三日接坦尼逊时一并接收白喜蕙德等。请你们通知。
  美国红十字会执行副主席尼柯逊
  抄送:总理办公室、外交部、公安部
  章副部长、乔部长助理(已圈阅)
  此件档案上留有不同字迹的两段批示,一为:退 徐永煐 十二月一日;二为:永煐同志:办公会议意见,由中国红十字会复美红会,说明同意十三日将坦尼逊交出。白喜蕙德已获释,随时可以出境。白可慕是犯法美人,将按中国法律程序处理。(签字)十二.二
  由于第二段批示的签字字迹不清,因此无法准确判断批示者的身份。但从这段批示在档案上的位置判断,有可能是外交部副部长章汉夫。
  随即,我方以中国红十字会名义将答复通知美方:
  华盛顿美国红十字会尼克逊先生:
  十一月廿九日电悉。我们同意在十二月十三日十时由我会代表伴送坦尼生先生到深圳边境,请你会代表届时准备接收。据我们向有关当局查询结果,获知白喜维(蕙)德现以普通侨民身份留居中国。如她本人提出申请,随时可以离境;中国红十字会可根据她的需要给予可能的帮助。至于白可慕,他是犯法的美国侨民,将按中国法律程序处理,我会无能为力。
  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胡兰生
  档案原件注释:此系红会所拟,我部同意的电稿。另一注释:发王大使电已发。6/12
  可以肯定的是,美国红十字会此举绝非仅代表其本身表态,这一要求背后一定有其他背景。事实上,在另一解密档案卷宗《关于遣返美国战俘坦尼逊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档案馆111-00063-05(1))中,笔者就发现了在上一封电报稿注释中出现的,外交部就遣返坦尼逊一事向在日内瓦的王炳南大使拍发的通知电报。因此,就有这样一个可能摆在了我们面前:遣返坦尼逊一事已出现在中美大使级会谈的谈判桌上。
  王大使:
  前战俘坦尼生(Richard R. Tenneson)急于出境。我红十字会于十一月廿八日电告美红十字会,我将在十一月卅日将坦尼生交托给按惯例来深圳交递包裹的美红十字会人员。此事并已由我红会通知印度红十字会,并由我部通知英代办处。
  卅日坦尼生随我红会接受包裹人员到深圳,但美红十字会交递包裹人员未获上级指示,拒不接受。十二月一日美红会通知我红会称,准备在十二月十三日接收坦尼生。我红会已表示同意。美红十字会在复电中并请求我红十字会在同日交出美犯白可慕及其妻白喜维德。我红十字会答复说:白喜维德已释放,如申请出境,可以随时离境;白可慕是在押犯人,应按中国法律进行处理。
  外交部
  十二月六日罗抄
  在同一案卷中,收录了此时印度红十字会致我红十字会李德全会长的回函:
  关于我遣返美兵坦尼逊事
  外交部:关于李德全通知印红十字会我遣返美兵坦尼逊事。考尔二日复函李殊称:欣闻遣返事,料该美兵已平安返国。特报。驻印度大使馆十二月五日
  考尔夫人的这件回函与遣返坦尼逊一事此时的进展风马牛不相及,因此在这一回函中所透露的信息容易被忽视。如若联系到前面档案中记载遣返坦尼逊一事最初是希望通过印度方面进行,而此回函却显示印度红十字会此时对遣返的进程毫不知情,因此,可以断定
  :此时新中国方面已与美国方面建立了直接的联系,这就为将遣返坦尼逊一事定义为新中国向美国首次直接遣返提供了有力旁证。
  12月9日,公安部政治保卫局长凌云利用外交部系统的电报通知广州方面在遣返之时的注意事项:
  广州市公安局并转张海秀同志:(公一壬亥49号)
  关于美俘坦尼逊出境问题,美国红十字会于十二月二日来电允于十二月十三日上午十时在边境接收坦尼逊,请广州市公安局协助于十二月十二日到达深圳,等候翌日办理移交。在移交前美国红十字会代表接触时,张海秀同志可首先说明“我是中国红十字会的代表,奉命将坦尼逊先生移交给你方”,同时问清对方姓名,再予移交。
  移交时估计美方可能问及其他问题,均应以“我是受命来移交坦尼逊先生的,其他问题因未受命不能奉告”,予以答复。
  移交情况请先电告。
  中央公安部政治保卫局
  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九日
  这件档案是笔者在外交部档案馆解密档案中查阅到的最后一件相关档案。笔者在写作此文时查阅了此事前后的《新华月报》,没有找到新华社就坦尼逊出境一事编发的新闻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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