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7期

事·理·法·情

作者:蔡铭泽




  予曾为文,人生三种境界,所求各不相同。“世俗利禄”型,俯仰皆见,不难为也。“四大皆空”型,众人难企及,不必为也。唯“事业创新”型,人人可为而难为,最难将息,然不得不为也。
  大抵“事业创新”者,或负责一单位。或开拓一事业,或带领一团队,常常处于公与私、上与下、内与外、长与短的矛盾中。审慎处理好这些矛盾,方能团结一致、事业成功。
  处此境地,吾以为应依“事”、“理”、“法”、“隋”四字方针及顺序待人处事为佳。事者,客观存在之事实也。面对现实、实事求是、对事不对人。这样,才能“一碗水端平”,不致亲疏轩轾、顾此失彼。如果罔顾事实,颠倒黑白,强词夺理,实为不智。理者,客观事实存在和发展之条理和规律也。循事辨理,以理服人,顺理成章,事半功倍。如果只办事,不辨理,意气用事,就会陷入“埋头拉车”而不“抬头看路”的窘境。法者,人们根据客观事物发展之常理所定法律规章也。有法必依,有章可循,依法办事,才能既遵国家法律,又守单位规章,事业必定成功。如果没有原则,独断专行,朝令夕改,就会众无依归,事业必致涣散无疑。情者,同事朋友之真情也。共同创业,真情难得,遵守法规,辅之以情。这样。才能凝聚人心,不致斤斤计较、离心离德。但情不可滥,如果只讲友情,以情惑法,就会任人唯亲,无法无天。
  事、理、法、情,四者之中,依法办事,最为关键。依此而行,天地人和,风调雨顺。一个单位、一个国家必然兴旺发达。
  
  [汪新才荐自《广州日报》2007年4月25日/姚金才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