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10期

公民与公仆

作者:吴若增




  关于共产主义社会的社会形态——也包括了第一阶段或曰初级阶段或曰过渡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形态,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设想是:“将是这样的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见《共产党宣言》)结合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其它文章中的论述,我们得以知道,这个“联合体”,即是“公民社会”,它的组成是“公民”。
  但这里有一个问题必须解决,那就是由公民们组成的公民社会或日联合体,将有一些公共关系和公共事务需要有人出来协调乃至处理。那么这些人应该是些什么人?他们与公民们的关系应该怎样?对此,马克思和恩格斯给出的称谓是——“公仆”。这个“公仆”,十分准确地表现了在公民社会或曰联合体中,公职人员与公民的关系。
  简单地说,这就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公民”与“公仆”的基本观点。
  需要进一步研究和理解的是:“公民”这个概念的含义到底如何?它与“公众”、“人民”、“老百姓”这样的概念有何不同?以及“公仆”这个概念的含义到底如何?它与“官员”、“领导”、“领袖”这样的概念有何不同?
  首先我们来看“公民”。按照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公民”的阐述,我们可以看到要做一个新社会的“公民”,需要两个条件:一,他是一个能够“自由发展”的人;二,他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构成“一切人的自由发展”。这里,我们应该明确,结合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其它文章中的论述,所谓“自由发展”的人,他俩指的是:那是一个摆脱了传统和异化,以及旧的体制的束缚,因而能够最大限度发挥自己才智的人。显然,这样的人必是一个对于社会享有责任、权利和义务的人,必是一个在政治、法律、价值、人格等等与其他社会成员具有同等地位的人,必是一个能够自由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意志的人,同时,也必是一个尊重他人具有同等地位并尊重他人自由表达的人。当然,这样的人是一个人的个体而不是某群体中的一个。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公民”这个概念,是与“公众”、“人民”、“老百姓”这样的概念十分不同的。它的十分不同,似无须由我在这里多说。
  至于“公仆”,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指出:一,所有公职人员全部由公民直接普选产生,之后受到监督,并且可以随时撤换。二,所有公职人员全部实行普通工人工资制,即他们的工资标准与一般工人工资标准完全相同。(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3卷第96页和第58页)那就是说,只有具备了这样的两个条件——政治上无特权,经济上也无特权,公职人员才能被认作公仆,也才能成为公仆。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公仆”这个概念,是与“官员”、“领导”、“领袖”这样的概念十分不同的。它的十分不同,也似无须由我在这里多说。
  另有一点,尤其要引起我们的注意:千万不要忘记,公民和公仆是一对密不可分的概念。它俩的关系堪称时时同在,处处同在。也就是说,没有公民就没有公仆,没有公仆就没有公民。因此,我们切不可只谈公仆,而忘记了也谈公民——遗憾的是,我们现在就是这样喜欢谈论公仆却很少谈起公民——因为要知道,在一个公民社会里,倘若没有公民,那就绝不会产生真正的公仆!
  比方说罢,包拯和海瑞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最最清廉且爱民的好官了——其实这样的好官现在也很不少,或者应该说现在更多,但很遗憾,包拯和海瑞却不是公仆。那么这是为了什么呢?道理十分简单,就是为了与其对应的,只能是臣民或草民,或人民或老百姓,而不是公民。没有公民,何来公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