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7期

透视“依法搞腐败”

作者:朱蓬蓬




  中共陕西榆林市委常务副书记、榆林市常务副市长路志强,他所指出的“行政十弊”,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和讨论。在下以为,“十弊”中,特别深沉的是“依法搞腐败”。
  在记者何海宁专访路志强时,路志强是这样解释的,“如法律授权,环保超标可以罚款。可以罚一千,也可以罚一万。如果拿最高额度罚,人家害怕了,赶紧找人,请吃饭,送大礼,于是,罚一万就变成了罚一千。由于许多法律的自由裁量权太大,就造成了依法搞腐败”。
  不过,依在下的看法,“法”并不腐败。如果依了法,就不会是腐败,也不可能搞腐败。
  但什么是“法”呢?宪法是根本大法,还有婚姻法、合同法、工会法、权益保障法等许多“子法”。除了大法和子法,还有各级政府和人大制定的条例、办法、规定、实施细则等等,都是属于子法产生的“孙法”。实际上“孙法”和人民群众衣食住行的关系更密切,因此比大法更不能忽视。
  现实生活证明,依法就不算腐败,因此,依法搞“不算腐败”的人和事,在我们的社会中比比皆是,也从来就没有受到过处理。
  例如,经济适用房,顾名思义是政府为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住房。也就是说,住经济适用房者,政府是有“法”的规定的。但遗憾的是,据记者张越、李扬的报道,现在有230平米、6台电视、7台空调的经济别墅;有报价115万元的二手经济房;有门前停着大奔宝马、周末才有人影的经济“度假屋”。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如果你要追究的话,肯定一切都是“依法”的。
  又例如,关于选择学校的“择校费”,本来就是在教育行政部门默许下实行的,人民群众议论颇多,深一步研究,似乎是非法的,应该取消。但最近有消息说,税务部门规定,收了“择校费”就要交纳所得税。这就意味着,如果“择校费”是非法的话,交了所得税,不就是合法了吗?请大家说说,这不是依了法就不腐败了吗?
  说到医改,更是一言难尽,无论是挂号、看病、检查、买药,其费用都由物价部门的规定来核定。你说贵了,换个名目,成为新药,价格又可以调整得高许多。依法执行,滴水不漏,国务院明令降价十八次也无可奈何,改变不了局面。
  有文章说,现如今,教育产业化,住房商品化,医疗市场化,都是在一定的制度规范和法的规定下进行的,人民群众很有意见又能怎样?
  特别是,当前,专家、学者大家都喜欢说法,喜欢说制度。其实,法也好,制度也罢,都是需要人来执行来实施的。如果人有腐败的本质,再好的法,再好的制度,都等于零。
  [翁元林荐自《摇篮报》200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