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5年第3期

驳《驳:人民法院应去掉“人民”二字》

作者:韦 朋




  近来关注最岛人民法院委托学者联合起草《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建议稿,其中有一条建议是将我国审判机关的名称由“人民法院”改为“法院”。对于这一建议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是赞成,如有网友发文《人民法院应去掉“人民”二字》,对此进行了支持和呼应;另一种是反对,其中就包括改革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一些网友还针锋相对的发丈《驳:人民法院应去掉“人民”二字》(参见《新华报业网》2004年12月10日,以下简称《驳文》)。
  一项牵涉渚多主体的制度改革引发争论是正常的,也足应当的。但争沦电应当在一个理性的平台上进行,支持什么、反对什么,只要言之有据、持之有物都应当受到尊重和理解,但从上述的争论中我们看不出更多的理性思考,相反,却有着基础知识的缺失、问题意识的错位甚至是意识形态的蛮横,这些在《驳文》中有明显的体现。
  专家提出这一建议的理由在于:“法官是权威和精英组成的群体,不去掉‘人民’二字,法院就有大众化、平民化之嫌,在国际上就会造成法官不专业化和群众运动等一些误解。”《驳文》对此反驳道:“可见在这位教授眼里,人民是不屑一顾、没有什么价值的,法官(当然也包括他自己)是精英,是权威,因此就高人一等,不能把法官与人民混为一谈。这种理由简直荒谬,这样的话竟出自一位法学教授之口,就不怕给社会造成政治污染吗?”姑且不论从上面专家的理由中能否推论出《驳文》提出的这些结论,就反驳的语气和方法而占,单纯地看很容易让人想起文革中的革命话语体系,其中满含阶级的愤恨。其实,推断专家提出建议的本意可能更多的是在于对法院专业化的推崇,使法院与社会保持一定的距离,树立人民对法律的尊崇和信仰,从而使法院能更好地履行职能,很难说从这一理由中可以推论出专家剐人民的低视,如果硬作这样的推论,电许是在争论中对不同意见者还缺乏善意的理解。当然,其中还有一个是明显的错误,专家本身并不是法官,所以法官并不“当然也包括他自己”。
  关于人民与公民,笔者的理解是,人民更多地是一个政治概念,一般党的会议最初界定“人民”的范围,如按照政治课本的说法,“人民是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公民更多地是一个法律概念;凡中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公民。两者划分依据的一个是阶级标准、一个是国籍标准,在具体涵盖范围上也是不同的,有的公民可能成为阶级敌人,也就不属于人民的范围了。但这只是对人民和公民的一个最初步的理解,实际上细究起来,两者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复杂和精致的,这电曾足诸多学者苦心研究的问题。但不管怎样,《驳文》提出“在成员的涵盖面上,公民和人民是一样的,公民是人民,人民也是公民”,这可谓是很低级的错误。批评的前提首先是了解,如果连对方讨论的概念都没有搞清楚的话,争论就会因流于混乱而没有意义。
  以前搞运动、搞压制的做法使我们的事业受到了极大的挫折,现在我们越来越认识到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可从《驳文》中我们可以处处看到意识形态的简单粗暴,诸如,“法院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就不能没有人民。‘人民’二字当然就是去不得的、既然宪法法律是国家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难道这不是政治?法院忠于宪法和法律不就是忠于政治么?!请问世界上有不讲政治、脱离政治的国家和法院吗?!人民法院与世界各国的交流和业务接轨,自然要以中国的法律为准,世界各国无不如此”,等等,这样的文字读之不像是为促进国家制度建设而献言献策,更像是吹响又一轮阶级斗争的号角。
  细致分析,其中隐含的逻辑实际上都禁不起推敲,如法院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就不能没有人民、宪法法律是国家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所以宪法法律是政治、忠于宪法法律就是忠于政治等等,这些似是而非的判断,作为论证的依据都显得让人难以信服。而且,高频率反问句的使用更不是讨论问题所应持的态度。
  当然,如上分析并不一定说,笔者就是支持这位专家和前面那位网友的观点,这里更多说明的是争论、分析所应有基本素质和修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