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4年第12期
拍巴掌的另一只手
作者:何满子
不曝猎艳者,即买方人士的光,肯定也有不能曝的难言之隐。可揣想的是,或是其中有头面人物,碰不得;或是管整肃一行的人和该曝光的人士有渊源瓜葛,得赏面子;或是还要照顾该曝人士的所属单位的面子或曰威信,因为咱们这里,都是“人在单位中”(这是一篇相当著名的文章的题名)的,不看僧面要看佛面;如此等等。当然,这类猎艳人士中,还有些是外国人,港台人,要考虑影响的,甚至与招商引资与外贸有关。总之,以少惹麻烦为妙。
这事不得不令人联想到当前从中央领导到全国群众密切关注的整肃贪污这一重大问题。贪污案中,当然有些是化公为私,将公帑窃取入私人的腰包的,但更多的应是假权纳贿。恰好贿赂一事,也是一个巴掌拍不响的勾当。不论是行贿者为了谋求好处的自愿,还是受贿者示意乃至要挟,都得这边有人上供,那边才能笑纳,这是不争之理。依法律,受人贿赂者有罪,以财货贿赂人者也犯法。前者应依律惩办,后者也难逃犯法之责。但是,具体执法的内部情况不得而知,至少在公布贪污案的报道之中,很少见到行贿一方情节和处分的曝光。惩办贪官而公布之是为了以儆效尤;那么,对那些犯行贿罪的一方,不也该曝他们的光以儆他人的效尤么?
衷心希望这不是由于难言之隐而不曝另一方的光,更希望根本就没有难言之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