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4年第7期

不表态权

作者:黄一龙




  “每见是非当表态”,杨宪益先生在他的七律《自勉》里如是说。杨先生的人品风骨,和他的文章一样,素为世人景仰;所以我相信他的“自勉”,是十分认真的。尽管如此,我还是有点小人之心;以为他对自己的这个要求,实在过于严厉;真要实行起来,限制太多,没有超凡的功力和相当的环境,是做不到的。上个世纪的很长时间里,在中国做这件事需要很高的资格,起码须有著名的“五不怕”,不怕杀头不怕坐牢不怕离婚不怕罢官不‘陷,开除党籍。五条里面除了专门对付官员和收拾共产党人的最后两条待遇可以不作通例以外,其余那杀头坐牢离婚之苦,常人也是受不了的。五十年代有一个人姓吕名荧,在满座海内著名作家集会呼吁严办“反革命分子胡风”时上台表了一个不赞成的态,表态以后立即成了“胡风反革命分子”被抓起来,直到逼疯不得好死。二十来年后另有一人姓张名志新,对于“文革”这样的“是非”坦率表态反对,表态以后开除党籍坐牢离婚割断喉咙“弹中头部一枪毕命”次第及之,更是不得好死。从吕到张之间还有甚多这样的英雄模范伟大人物,他们都犯了“表态罪”,死得很惨。虽然经过拨乱反正,都恢复了英雄模范伟大人物的声誉,可是这些年来宜传了那么多英雄模范仍然讳言他们,拍了那么多伟人电影就是不拍他们,听说那里还是“禁区”。尽管谁在施禁和所禁何事至今语焉不详,总是表明“表态罪”是不好犯的,须得个分小心。
  不无巧合的是,把杨先生的自勉改两个字,“每见指示当表态”,倒是一条例行多年的规矩。可是这“态”是不能随意表的,一定得以上面的是非为是非,也就是说只表拥护之态;其最高形式就是“文革”时期的“热烈欢呼最新最高指示”,它一隆重问世,时无分白昼夜晚,人无分老幼男女,均得敲锣打鼓倾巢出动,竞表无限拥护之态。在这种场合,不仅表错了态会得罪,不表态就是有罪。这种情形也并非仅限于“文革”,记得反右运动那当儿,共青团中央就打出一个不说一句话的“右派分子”,他犯的就是“不表态罪”;至于举国举党对于会议决议文告讲演表态拥护,则已成了例行章程,不表态倒不正常了。
  在表态罪和不表态罪的空隙里,只有遵命表态来得安全。从道理上说,遵命表态者中也该不乏和上面完全一条心的同志,他们的遵命是发自内心的;而同时出现的乃是口是心非之辈。当个口是心非的人,当然不算光彩。但是我深知他们的苦衷,因为我就不止一次当过,心里痛苦得很。最苦的一次是“文革”中作为牛鬼蛇神被押去参加几十万人的公审“现行反革命分子”的大会,看见几位因为私自组织“马克思主义研究会”研究时事而被判处枪决的青年,站在囚车上从我面前弛过走向刑场,我还得举手作呼口号状表态拥护当局的英明专政,手举低一点嘴张小一点都逃不过左右专政人员的眼睛,说不定我本人就得上囚车。但是我心随着口号颤抖,我这个自命服膺马克思主义的人会表态拥护枪毙研究马克思主义的革命青年?我觉得我的这个“表态”欠了那几位被残酷杀害的孩子们的债,这个感觉折磨我至今还要折磨我至死。我的这种表现,比起“每见是非当表态”的要求来,简直应该无地自容了。
  以上说的当然是“新时期”以前的事情。不过这个“新时期”现在又名“转型时期”,旧的一套的确在与时俱转,但是转到毫无影响的程度还得假以时日。拿此文的话题来说,对于是非表态表得不合意而抓去杀头的事没有了,但是对于层层表态人人表态并且只表合意的态之需求还是存在的。“每见是非”你也许可以表态,只是这“是非”要是涉及会议决议文告讲演,你就只可而且必须表一种态了。这较过去的钳制言论,究竟“转”了一些。可是真要作到大家都有充分的表态权的地步,恐怕还得有些过渡阶段。就我而论,要是一时不弄不到充分的表态权,我倒宁可先要次一等的权,就是?不表态权”。
  一是不懂的事不表态。现在不是“知识爆炸”么,我的知识有限,能够对谋生之术有所专攻,已经很不容易;绝不可能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天文地理都懂。而上面的会议决议文告讲演,总是分别包含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天文地理,其中多数我都不懂,不懂的就得允许我不表态。当年狠批胡适的时候,我除了知道他曾拜见溥仪“我称他皇上他称我先生”以外,对他的著作的知识只限于小学课本上的课文《上山》,前面已没有路他还要脚踏着石上的青藤一步一步往上爬,这个意思本来和“唯心主义”并不沾边,但我也跟着表态批胡,和他划清界限。这样的事,希望不要再有。这个希望总不算过分。
  二是不明真相不表态。好多事情,作为百姓,只见一隅一孔,并不清楚全貌。回顾我国种种重大事件,事过境迁之后,参与者里常有“不明真相的广大群众”,指的就是只见一隅一孔而又贸然表态的傻帽。为了避免这个缺点,在表态之前应该增加“知情”的工序,知道究竟是怎样一回事以后,再说我的态度。过去上面征召的种种表态,常常缺了这个环节,就是说,并未让你知情或者让你只知其一不知其二,这就大大影响了你的判断力,最后不得不依靠上面替你判断。这样表出的态,质量肯定极低,只有充当傻帽儿的份。为自重计,这样的态决不再表。
  三是预先已经设定了标准答案的不表态。这个理由就更简单:依答案表的态不会增加任何信息含量,无助于接受表态者增长知识;不依答案的表态人家又忌讳,徒增彼此的烦恼。民间故事说有两个人找大老爷打官司,原告说被告宜称“三七二十二”,而他认为该是二十一,两造争执不下,还请老爷明断。老爷判定原告败诉,打他二十一大板,理由是被告既然坚持当笨蛋,你倒想把他教精灵,比笨蛋还笨,不该打你该打谁!所以要想不挨打而又遇到了三七二十二之类的标准答案,你除了不表态一途以外,其实无路可走。
  在第三种情况卞,我的境界就比“每见是非当”,表态”之态低了一个档次,所以我说它是“次一等的叔”。不过我想对于芸芸众生来说,此权不仅更为现实,而且更为基本。“每见是非”无法一一表态,自然是个遗憾的事,但总比事事按照标准答案一一表态强,因为后者必然导致说谎。所谓“不表态权”,“不说谎权”而已。
  谨考法律里面还有一个“沉默权”,外国警匪片里抓人时就要当面宣布的,也和上述“不表态权”有点相似。原来说此权是西方人专有的特权,后来又听说它在我国已经参加的国际公约里面也写上了,规定人们有权“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究竟我国实行不实行,法律学界还在商量云。不过这是说的对付“犯罪嫌疑人”,表态的内容是自证其罪;而我说的是普通公民,内容又仅仅是不说谎。把举国百姓都当做“犯罪嫌疑人”的时代,究竟早已过去了,所以我觉得普通公民的“不表态权”,用不着等待专家商量,可以自行拥有,而不触犯任何法律。